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1.5事件分級
1.6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2.2工作機構及職責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2預警
4 應急響應
4.1資訊報送
4.2先期處置
4.3現場指揮部
4.4分級響應
4.5典型場景應對處置流程
4.6資訊發佈與輿論引導
4.7響應終止
5 恢復與重建
5.1善後處置
5.2保險
5.3調查與評估
5.4獎懲與問責
6 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6.2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3物資裝備保障
6.4應急避難場所
6.5資金保障
7 預案管理
7.1制訂與備案
7.2應急演練
7.3宣傳與培訓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防範應對指揮處置體系機制,規範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等級分類和應對流程,保障道路橋梁設施安全平穩運作。
1.2編制依據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北京市公路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北京市災害事故應急指揮調度與處置總體方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結合我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因地下管線滲漏沖刷、二次開挖回填、地下構築物施工、採空區坍塌沉陷等內部因素和機械撞擊、車輛超載、交通事故等外部因素以及各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治安事件等導致的道路橋梁設施受損,開展的風險防範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適用於本預案。
公路和城市道路隧道設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適用於本預案,具體防範應對措施按照相關處置預案落實。
涉及水利橋梁,以及公園和景區內橋梁、鐵路橋梁、軌道交通橋梁、文物橋梁等設施突發事件,由主管部門、相關權屬或管養單位參照本預案制定相關預案,落實所屬設施風險預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為中心,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最大限度降低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造成的影響。
堅持預防為主、關口前移。能控盡控,能防盡防,不斷健全完善預防、監測和預警工作體系。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堅持高效處置、聯防聯控。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指揮調度,協調聯動處置,有效控制事件影響範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儘快恢復交通。健全完善首都地區交通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強化與國家有關部門、駐京部隊、中央在京單位的聯防聯控,加強京津冀地區資訊溝通、政策協調和資源共用。
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依據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與制度,推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發揮首都科技創新優勢,加強應急管理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突發事件應對的專業化、智慧化、精細化水準。
1.5事件分級
依據受損道路橋梁設施等級、可能造成的道路阻斷時間以及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等影響和後果,將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由低到高依次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4個級別。
1.5.1一般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
①I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導致部分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3小時以下。
②Ⅱ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導致完全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3小時以下。
③Ⅱ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導致部分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④Ⅲ類道路、Ⅳ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導致完全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6小時以下。
⑤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1.5.2較大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
①I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導致部分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②Ⅱ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導致完全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③Ⅱ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導致部分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6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
④Ⅲ類道路、Ⅳ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或者完全阻斷,預計搶修、處置時間在6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
⑤道路設施(含橋梁)損壞或者坍塌,導致3人以下受傷。
⑥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1.5.3重大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
①I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並導致道路部分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6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
②Ⅱ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並導致道路完全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6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
③Ⅱ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或者部分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12小時以上。
④Ⅲ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或者完全阻斷,預計搶修、處置時間在12小時以上。
⑤道路設施(含橋梁)損壞或者坍塌,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
⑥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造成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1.5.4特別重大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
①I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或者部分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12小時以上。
②Ⅱ類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或者完全阻斷,預計處置時間在12小時以上。
③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或者坍塌,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
④道路設施(含橋梁)損毀,造成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6預案體系
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專項、市級部門、區級、單位預案構成。市級專項預案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訂;市級部門預案由市交通委及市相關部門負責制訂;區級預案由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制訂;單位預案由各道路橋梁設施權屬或管養單位制訂。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市應急委組織指揮下,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調度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1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組成及領導職責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組成。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負責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指揮領導工作。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委主任、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長擔任,協助總指揮做好全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指揮調度工作。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主要負責協調和監督檢查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市交通委主任協助總指揮做好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負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長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
2.1.2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指揮本市較大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各區、各部門開展一般、較大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統籌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保障、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1.3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政府外辦、市臺辦、市國資委、市園林綠化局、市國動辦、市消防救援總隊、武警北京總隊、武警第一機動總隊交通第一支隊、市通信管理局、市氣象局,各區政府,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和各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養護企業。
2.2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其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擔任。
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落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2)組織制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指導道路橋梁設施管養單位制訂相關應急預案、處置方案、應急手冊等。
(3)負責發佈、調整和解除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辦提出橙色、紅色預警相關建議。
(4)負責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的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5)負責收集分析相關工作資訊,及時上報重要資訊。
(6)負責組織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市級演練。
(7)負責指導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隱患排查,以及相關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8)負責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與管理工作。
(9)負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專家協調管理工作。
(10)承擔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11)組織開展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工作。
(12)承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1.1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應充分利用道路橋梁設施風險監測資訊系統,提高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
3.1.2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氣象、規劃自然資源、水務、地震、應急、公安交管等部門,建立健全道路橋梁風險防控和監測體系,完善監測體系機制,規範監測資訊獲取、報送、分析、發佈的格式和程式;建立健全道路橋梁基礎資訊數據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道路橋梁設施進行監測;對監測資訊及道路橋梁設施安全狀況進行分析研判,定期向上級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1.3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道路橋梁管養單位,對所屬道路橋梁設施安全進行風險控制及隱患排查。
3.1.4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及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突發事件風險監測資訊。
3.1.5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第一時間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相關資訊。對於"12345"反饋的突發事件資訊,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要立即進行核實,並及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相關情況。
3.1.6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宣傳部門等及時收集研判道路橋梁設施風險隱患和突發事件相關輿情,密切跟蹤應對輿情動態,並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辦通報。
3.1.7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應加強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涉密資訊、數據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3.2預警
3.2.1預警機制
道路橋梁設施管養單位和各成員單位相關部門應完善協同預警聯動機制,做好預防與應對準備工作,並及時向公眾發佈出行服務和提示資訊。預警資訊來源包括:
(1)道路橋梁設施管養單位監測的可能造成道路橋梁設施損毀的資訊。
(2)通過其他資訊渠道獲取的影響道路橋梁設施運作安全的緊急事件資訊。
3.2.2預警級別
按照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交通運作影響,預警級別分為四級、三級、二級和一級(一級為最高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3.2.3預警發佈、調整和解除
(1)藍色和黃色預警:由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調整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2)橙色和紅色預警:預警發佈、調整和解除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市應急辦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調整和解除。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依據事態發展和專家組意見,及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並作為預警調整的主要依據。
(3)各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程式發佈、調整和解除所屬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相應等級預警資訊。
(4)當判定道路橋梁設施危險已經消除或不可能再發生時,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辦或各區政府按許可權解除預警。
(5)對於可能影響北京相鄰地區交通運作的橙色、紅色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預警資訊,應按照京津冀交通應急聯動機制通報相關區域交通主管部門。
(6)對於需要通過市級資訊平臺向公眾發佈的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履行報批程式,並由市預警資訊發佈中心按規定統一對外發佈;對需要通過交通行業資訊平臺發佈的提示性資訊,經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審批後,由資訊發佈平臺所在單位按要求組織發佈。
(7)預警資訊包括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和預計持續時間、可能影響範圍和提示事項,以及應採取的建議措施和發佈單位、時間等;提示性資訊內容包括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對交通運作、公眾出行的影響,以及安全出行建議等。
3.2.4 預警響應
(1)藍色、黃色預警響應
預警資訊發佈後,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市交通委和相關區政府依據職責立即響應,各級負責同志落實帶班要求,安排24小時值班值守,保持指揮調度系統和通信聯絡暢通。
①市交通主管部門和相關區政府加強指揮調度,動態掌握相關設施風險發展變化,督促道路橋梁設施主管部門和管養單位落實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工作;及時向社會發佈預警資訊,引導公眾合理出行;發佈黃色預警資訊後,啟動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會商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加強對道路橋梁設施預警資訊分析研判,立足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研究應對措施。
②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加強與屬地規自部門聯合研判,組織落實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設立風險點位標識,提醒過往車輛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並向公安交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③道路橋梁設施管養單位落實風險部位盯守巡查工作,動態報告設施風險情況;根據指揮部要求和專家意見,視情採取風險管控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發展;要求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籌備應急裝備物資,做好趕赴現場準備。
(2)橙色、紅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黃色預警響應基礎上,增加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市交通委和相關區政府組織與規自、城管、公安交管部門開展視頻會商,研究制定風險管控方案,並組織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抓好落實;根據事態發展和研判結論,調整發佈預警和出行提示資訊,視情對相關道路提前管控;及時向津冀相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駐京部隊等通報預警資訊,提請做好應急支援準備。
②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加強現場值守和道路管控,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做好車輛勸返工作;調整補充應急搶險隊伍、裝備、物資,做好隨時出發準備;研究籌備現場指揮部設置方案,研究部署先期處置準備工作。
根據事件發展態勢,預警響應可隨時轉入應急響應,並按照應急響應程式處置。
4 應急響應
4.1資訊報送
4.1.1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及時上報突發事件資訊。資訊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全過程。
4.1.2獲悉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資訊的單位、公民可撥打"12345"市民服務熱線、"12328"北京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報告突發情況。
4.1.3資訊報告程式
(1)首報
①對於初判為一般級別的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10分鐘內上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②對於初判為較大及以上級別的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不受事件分級標準的限制,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立即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報告。首報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2小時報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及時向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報告,並按要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等部門。
③對於初判為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道路橋梁設施巡查、值守人員可越級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直接報告。
④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或性質的突發事件,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最遲不晚於接報後30分鐘上報情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核實情況後30分鐘內向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報告。
(2)續報
突發事件先期處置涉及人員救護、設施搶通環節,以及發生在敏感區域的應急處置過程,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每30分鐘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根據處置進展實際,及時向市應急辦續報重要情況資訊。
(3)終報
突發事件處置結束,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第一時間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報告處置完成和恢復通行情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按要求上報情況。
處置工作結束、道路交通恢復後2日內,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將詳細情況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書面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政府按要求上報情況。
4.2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後,道路橋梁設施管養單位現場人員確認人員傷亡、車輛受損和設施損毀情況,設置警示標誌、圍擋和路障等,視情採取斷路措施,協同公安交管維持現場秩序,上報現場突發事件資訊並報告相關區政府、通報相關單位。
(2)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接到資訊後,相關領導及時趕赴現場,迅速聯繫並組織相關單位、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會商和風險研判,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動態上報現場情況。
(3)區級公安交管部門迅速調集警力,在現場和周邊有關道路實施交通管制,會同公路部門發佈道路阻斷、車輛繞行等提示資訊。快速處理涉及交通事故情況,維護現場交通秩序,管控救援途徑線路,保障搶險救援車輛快速通行。
(4)屬地政府接報突發事件資訊後,立即調集所屬相關部門和應急救援力量趕赴現場開展處置工作,維護救援現場治安秩序,視情開展組建現場指揮部準備工作。
4.3現場指揮部
4.3.1現場指揮部組建
根據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專業指揮、協調指揮、屬地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負責對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協調調度各類專業隊伍等資源支撐專業處置工作。專業指揮負責現場搶險救援、事態控制等專業處置工作。協調指揮協助總指揮做好事件分析研判、現場協調調度等工作。屬地指揮統籌區級部門參與處置並做好綜合保障。
根據實際情況,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道路搶通組、管線搶修組、屬地處置組、人員救援組、醫療救治組、交通管控組、秩序維護組、宣傳輿情組、專家顧問組等。
①綜合協調組:由市交通委或相關區政府牽頭,主要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分析和報送現場資訊,做好京辦群資訊發佈;辦理各工作組有關意見建議;負責搶險處置的會務組織工作;督促落實現場指揮部各項指令。
②道路搶通組:由市交通委牽頭,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可能涉及的地下構築物産權、管養單位,設計、施工單位等配合,主要負責制定實施道路橋梁搶險救援方案,落實道路搶通專業處置任務,併為地質勘測、專家研判、搶險救援提供相關資料,監督並報告工程方面相關問題。
③管線搶修組:由市城市管理委牽頭,水、氣、熱、電力、電信等行業部門和相關企業配合,主要負責道路地下管線搶險救援和專業處置工作,協助解決道路搶通救援中遇到的問題,保障道路橋梁設施處置順利進行。
④屬地處置組:由相關區政府牽頭,負責落實先期處置、人員疏散、秩序管控等工作,負責組建區級現場指揮部,做好市級現場指揮部保障工作,就近調派救援力量開展搶險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向受困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等。
⑤人員救援組:由市消防救援總隊牽頭,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配合,負責現場被困人員搜救工作。
⑥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組織對傷病人員開展院前急救、傷員轉運、醫療救治;及時核實上報人員傷亡情況及數量,配合做好傷亡人員善後工作。
⑦交通管控組:由市公安交管局牽頭,主要負責對道路橋梁設施搶險救援現場及周邊區域,救護、救援車輛抵離路線,採取交通管控和疏導措施,保障救援工作快速開展。做好受困人員疏散轉移,減少對市民出行影響。
⑧秩序維護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依法打擊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配合開展傷亡人員轉運工作,維護現場治安和救援秩序。
⑨宣傳輿情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交通委等部門配合,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現場的新聞宣傳和輿情處置,做好現場新聞媒體協調保障工作,及時向社會發佈突發事件權威資訊。
⑩專家顧問組:由市交通委牽頭,組織道路、橋梁、氣象、環保、醫療、通信、搜救,以及水、電、氣、熱等方面專家,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保障。負責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配合製定應急搶險處置方案,研究提出減災、救災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4.3.2現場指揮部管理
負責突發事件現場處置的市、區各相關部門及單位,應立即調動所屬人員和應急力量趕赴現場,並根據需要及時組建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將指揮部人員名單、通訊方式等報告上級應急指揮機構。
①屬地區政府按照安全就近、利於指揮、交通便利的原則選擇合適場地,依託既有辦公場所、移動指揮車、臨時帳篷等搭建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成立後,應懸挂或設置醒目的標識,確定警戒隔離區並設置警示標誌。現場總指揮等要佩戴相應標識。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及通信手段,具備迅速搭建現場指揮平臺的能力。
②各相關部門到場後,第一時間向現場指揮部報到並受領任務,按職責成立有關工作組,指定1名聯絡員對接綜合協調組。先期已在現場開展處置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處置階段和現場指揮部組建進展,逐級有序移交指揮權。
③現場指揮人員進行現場勘察,了解現場詳細情況;召開現場指揮部會議,組織會商研判。總指揮組織會議,研究決策現場處置事項。
④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區級現場指揮部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統一管理,區政府負責做好現場指揮部後勤保障工作。
⑤國家層面應急指揮機構在本市設立前方指揮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組、部門工作組時,市級現場指揮部接受業務指導,做好保障工作。
⑥現場指揮部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現場處置有序開展。
4.4分級響應
4.4.1分級響應原則
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4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各級應急處置主責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相關程式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當突發事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更高級別響應。
對於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在重點道路、重點地區或重點時段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突發事件態勢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發生在京津冀相鄰區域的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根據救援需要和現場指揮部要求,由市交通委啟動京津冀交通應急聯動機制,協調津冀交通行業應急資源協同處置跨區域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
4.4.2 四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初判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對交通通行造成明顯影響,不會超過一般級別,由市交通委或相關區政府啟動四級響應。
(2)指揮調度
①總指揮
市交通委主任或相關區政府區長任總指揮。
②現場指揮部
區級道路發生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後,相關區政府分管副區長赴現場組建現場指揮部並任總指揮,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主要領導任專業指揮,屬地街道(鄉鎮)主要負責同志任屬地指揮。根據需要,市交通委成立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工作。道路搶通、交通管控等工作組的區級牽頭組建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組長。
市級道路發生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後,市交通委分管道路橋梁設施副主任赴現場組建現場指揮部並任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協調指揮,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主要領導或市屬公路企業相關領導任專業指揮,區交通局(委)局長(主任)任屬地指揮。根據需要,市交通委主任或相關區政府區長赴現場指揮調度處置工作,市交通委主任任現場總指揮,現場指揮部其他設置保持不變。道路搶通、交通管控等工作組的市級牽頭組建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組長。
③各級指揮中心
區級啟動響應後,相關區政府區長在區應急指揮中心指揮調度。相關區政府區長赴現場後,由區政府相關領導在指揮中心調度工作。根據需要,啟動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指揮調度機制。
市交通委啟動響應後,市交通委主任、分管安全應急副主任在市交通應急中心指揮調度。市交通委主任赴現場後,由分管安全應急副主任負責指揮中心調度工作。根據需要,啟動區應急指揮中心,相關區政府領導在區應急指揮中心指揮調度。
(3)響應措施
在落實先期處置措施基礎上,增加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屬地公安交管部門加強對事發道路、橋梁所在道路管控疏導,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順利進行,減少對交通通行影響。
②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確認涉及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管網受損情況,並報告現場總指揮。
③市交通委或相關區政府組織力量加快設施修復、路面恢復和現場清理工作,儘快恢復道路通行。及時調整受影響的公交線路,減少市民出行影響。
④屬地街道(鄉鎮)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困群眾,並落實現場指揮部綜合保障工作。
⑤市交通委或相關區政府指導道路橋梁管養單位開展宣傳引導和輿情監測,協調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做好輿情監測處置工作。
4.4.3 三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初判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可能達到較大級別,對交通通行造成較大影響,需要統籌市級部門和屬地政府協同處置,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三級響應。
(2)指揮調度
①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②現場指揮部: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赴現場組建市級現場指揮部並任總指揮,區級現場指揮部納入市級指揮部統一領導。市交通委主任任協調指揮,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主要領導或市屬公路企業總經理任專業指揮,相關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屬地指揮。道路搶通、交通管控、醫療救治等工作組的牽頭組建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各工作組組長。
③各級指揮中心:
啟動響應期間,市應急指揮中心、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和相關區政府應急指揮中心始終保持指揮調度狀態。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指揮調度,市交通委派員做好專業支撐保障;市交通委分管安全應急副主任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調度。相關區政府領導在區應急指揮中心調度。
(3)響應措施
在四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採取下列響應措施:
①相關區政府按照突發事件處置需求,組織屬地公安、消防、衛健等部門應急力量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做好現場秩序維護、搶險救援、人員轉運救治等工作。道路橋梁設施管養單位做好被救人員和受影響群眾現場管理和宣傳引導,有序開展情緒安撫、心理疏導和善後工作,協同做好人員轉運救治、賠付等工作。
②市公安交管部門組織警力加強現場和周邊道路交通管控,優先保障人員救護、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③市消防、急救等部門組織救援力量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前提下,優先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救治受傷人員情況。
④市城市管理委迅速組織力量搶修被損壞的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管網。
⑤市交通委組織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和管養單位加強會商研判,增派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加快制定落實搶險救援方案。
⑥市規自委組織力量加強事發道路沿線地質監測,會同設施救援處置部門防範安全風險,防止次生、衍生災害。
⑦市委宣傳部指導市交通委開展資訊發佈和輿情監測、引導工作,適時開展輿情調控及輿論引導工作。
4.4.4 二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初判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可能達到重大級別,對交通通行造成重大影響,由市應急委啟動二級響應。
(2)指揮調度
①總指揮:市長。
②現場指揮部:
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市長赴現場組建市級現場指揮部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委主任任協調指揮,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主要領導或市屬公路企業總經理任專業指揮,相關區政府區長任屬地指揮。市交通委分管道路橋梁設施副主任任綜合協調組組長,相關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屬地處置組組長。道路搶通、醫療救治、交通管控等工作組市級牽頭組建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組長。
③各級指揮中心
啟動響應期間,市應急指揮中心、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市衛生健康指揮中心、市公安交管指揮中心、相關區政府應急指揮中心始終保持指揮調度狀態。市領導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指揮,市交通委派員做好專業支撐保障;市交通委分管安全應急副主任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調度;市消防救援、衛生健康、公安交管部門主要領導在本級指揮中心指揮調度;相關區政府領導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副區長在區應急指揮中心指揮調度。
(3)響應措施
在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增加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響應措施:
①市消防、急救等部門迅速組織力量營救、轉運傷亡人員,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救治受傷人員情況。
②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設置現場管控區域和交通流線,確保救護、救援車輛快速抵離。
③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加強與相關機構專家、津冀交通部門和武警交通等單位會商研判,加快制定落實聯動救援方案。
④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救援需要,協調駐京部隊和津冀交通應急力量參與救援處置工作。
⑤相關區政府按照現場指揮部要求,增派公安、交管、消防、衛健等應急救援力量,並納入市級指揮部統一管理,協調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⑥市委宣傳部牽頭開展宣傳引導和輿情監測處置和引導工作。
4.4.5 一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初判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可能達到特別重大級別,對交通通行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由市委、市政府啟動一級響應。
(2)指揮調度
①總指揮: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
②現場指揮部:
啟動一級響應後,市長赴現場組建現場指揮部並任總指揮(市政府秘書長協助)。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市長任協調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協助),組織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開展具體處置工作。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主要領導或市屬公路企業總經理任專業指揮,相關區政府區長任屬地指揮。市交通委主任任綜合協調組組長,相關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屬地處置組組長。道路搶通、醫療救治、交通管控等工作組的牽頭組建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工作組組長。
③各級指揮中心:
啟動響應期間,市應急指揮中心、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市衛生健康指揮中心、市公安交管指揮中心、相關區政府應急指揮中心始終保持指揮調度狀態。市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副市長,或由市長指定的市政府相關領導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指揮,市交通委派員做好專業支撐保障;市交通委分管安全應急工作副主任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調度;市消防救援、衛生健康、公安交管部門分管副市長在本級指揮中心指揮調度;相關區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副區長在區應急中心指揮調度。
(3)響應措施
在二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根據需要採取進一步響應措施。
①市衛健部門及時確定醫療搶救醫院,統籌調集醫療救護資源,加快轉運傷亡人員,指導醫院開展傷員急救工作。
②市公安交管部門在指定醫院和救援現場之間,救護、救援車輛抵離相關路線,採取交通管控和疏導措施,確保救援、救護工作快速展開。
③相關區政府按照現場指揮部要求,會同市級救援力量做好傷亡人員救治、被困人員安置、救援現場管理等工作,落實現場指揮部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
④根據需要,市應急局協調調集國家有關部門、駐京部隊、中央在京單位、津冀等相關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⑤市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現場救援秩序,依法打擊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配合開展傷亡人員轉運工作。
⑥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牽頭,做好突發事件新聞發佈相關工作。
4.4.6擴大響應
當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時,由市應急委提請市委、市政府立即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啟動或成立國家級應急指揮機構,市相關部門和中央有關單位在國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5典型場景應對處置流程
4.5.1城市道路路面塌陷突發事件
(1)道路管養單位巡查人員發現並第一時間向道路管養單位、道路管理部門報告情況,同時通知公安交管部門、相關地下管線産權單位到場,並通報屬地政府突發事件情況。
(2)道路管養單位、道路管理部門接報後第一時間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突發事件資訊。
(3)屬地政府調派城管、應急等部門赴現場,公安交管部門、道路管養單位組織對事發路段進行管控,視情封閉部分或全幅車道,引導車輛避讓作業區或遠端繞行,維護現場交通秩序,儘量減少交通通行影響。
(4)道路管養、管線産權單位到場後,立即對道路塌陷情況進行勘察檢測,確定塌陷原因和管線運作情況,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5)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市交通委或相關區政府視情啟動應急響應,調派道路、管線等救援力量開展處置工作。
(6)根據需要,城管部門調派相關領域專業力量赴現場修復破損管線設施。
(7)道路管養單位組織完成路面修復,公安交管組織恢復道路交通正常通行。
(8)市交通委向市應急辦報告突發事件處置完成情況。
4.5.2山區公路塌方災害突發事件
(1)公路巡查人員發現山體塌方,第一時間報告突發事件資訊,並通報屬地公安交管部門。公路管養單位接報後立即安排人員看護值守,視情先期採取全幅或半幅斷路措施,密切關注和動態報告事態發展。
(2)公路管養部門立即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突發事件資訊,並通報交管、規自等部門及屬地政府,同時調派專家隊伍、應急救援力量趕赴現場。
(3)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要求向市應急辦,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報送資訊,視情向交通運輸部報送資訊,並做好動態續報情況。
(4)屬地政府立即調派規自、應急等部門赴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5)屬地公安交管部門視情採取繞行、分流和遠端疏導等措施,引導社會車輛避讓危險路段,組織救援裝備車輛快速進入事發區域。會同市交通委通過公路情報板等資訊渠道發佈公路阻斷和交通出行提示資訊。
(6)市交通委視情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成立屬地處置組、道路搶險組、交通管控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會同相關區政府開展調度處置工作。
(7)市交通委、屬地政府組織公路管理部門、管養單位、相關專家和區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塌方體處置和公路搶通方案。
(8)根據需要,調集公安、消防、醫療等救援力量赴現場,公路應急救援力量及時開闢救援通道。
(9)發生在京津冀相鄰區域的公路塌方事件,市交通委視情啟動三地交通應急聯動救援機制,協調天津、河北公路應急力量支援處置工作。
(10)搶險救援工作結束後,由交管部門、公路管養單位組織恢復交通通行,相關部門結束應急響應,並由市級主責部門或區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整體處置情況。
4.6資訊發佈與輿論引導
4.6.1 資訊發佈
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工作,應按照市委市政府相關規定,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等會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管理協調。
啟動四級響應後,市交通委指導道路橋梁設施管養單位開展宣傳引導和輿情監測,協調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做好輿情監測處置工作。
啟動三級響應後,市委宣傳部指導市交通委開展資訊發佈和輿情監測、引導工作,適時開展輿情調控及輿論引導工作。
啟動二級響應後,市委宣傳部牽頭開展資訊發佈和輿情監測、引導等工作。
啟動一級響應後,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牽頭組建突發事件新聞發佈中心,指定新聞發言人,向社會發佈突發事件資訊。在事件發生後5小時內向社會發佈權威資訊,24小時內舉辦新聞發佈會。
未經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佈事件原因、傷亡數字等資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虛假資訊。
4.6.2 輿論引導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政府新聞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屬地應急委負責迅速收集、整理網路輿情資訊,及時核實並解決存在問題,第一時間予以積極回應和正面引導。
4.7響應終止
(1)當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時,應急處置主責部門可宣佈應急處置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有序撤離應急隊伍,必要時還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應急處置結束資訊。
(2)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完成後,按照職責許可權和指揮部要求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善後處置
5.1.1善後處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區政府、有關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啟動市級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或市善後工作領導機構。
5.1.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管養單位等開展突發事件的損害核定工作,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災後恢復計劃並組織實施。
5.2保險
5.2.1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及時將損失情況通報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和糾紛處理工作。
5.2.2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3調查與評估
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後,由應急處置主責部門牽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邀請有關專家並成立調查評估機構,開展突發事件應對總結評估,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將評估報告報市應急辦。
5.4獎懲與問責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應急管理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相關規定,對應急準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並實施效果顯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獎勵建議,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應急處置不力,導致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善後工作的,以及遲報、漏報、瞞報突發事件資訊等造成損失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責。
6 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1)專業應急隊伍
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幹力量,道路橋梁管養單位等隊伍是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特點,可調用相關專業應急隊伍。
道路橋梁設施管理部門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救援服務保障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約定、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備勤、裝備購置與維護、救援補償費用。
(2)社會應急隊伍
社會應急隊伍是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輔助力量,由市區兩級相關部門負責,在社會應急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能力培訓、訓練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支援。
(3)駐京部隊應急力量
駐京部隊是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依據規定加強與駐京部隊的溝通對接、聯合演練,提高協同應對能力。根據需要,由上級部門協調駐京部隊進行應急保障。
(4)津冀區域應急力量
津冀區域應急力量是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支援力量,按照京津冀區域合作有關機制,調派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參與突發事件救援處置工作。調用津冀應急力量,並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備相關情況。
(5)應急專家隊伍
應急專家隊伍是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支撐力量。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聘請道橋工程施工相關專業,以及地質、建築、水務、生態環境、應急、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隊伍,主要為制訂預案、制度、項目建設方案和應急救援過程提供意見建議,並參與應急業務培訓講座、教材編審等工作。
6.2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應完善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指揮處置工作。應配備應急管理資訊、有線通信調度、無線通信指揮、圖像監控、電腦網路應用、綜合保障、視頻會議、移動指揮、預警資訊發佈等系統,並加強應急指揮車、無人機等移動指揮裝備建設,提升現場指揮保障水準。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管養單位應建立詳細的所屬道路、橋梁設施的基礎數據資訊;各成員單位突發事件搶險救援電話應保持24小時開通,保證資訊及時暢通。
6.3物資裝備保障
本市建立健全平時服務與災時應急相結合、實物儲備與産能儲備相結合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實現應急物資的集中管理和統一調撥。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急結合"的原則,配備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處置主責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並協調落實。
積極探索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部隊、其他省區市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備發生道路橋梁設施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物資補充調入。
6.4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後,屬地區政府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避難,提供必要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5資金保障
相關成員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安排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事故處置等工作經費,對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7 預案管理
7.1制訂與備案
7.1.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修訂本預案,並結合實際做好相關應急工作手冊、事件應對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文件編制工作。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本預案。
7.1.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本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當存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位預案相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主要風險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等情況時,應及時修訂本預案,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管理。
7.1.3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定期檢查本級預案工作落實情況。相關部門、企業應按規定制定、修訂本單位的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7.2應急演練
7.2.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工作,並加強對區和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具體指導,每年組織開展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
7.2.2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5個階段。通過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明確崗位責任,熟悉應急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和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對修訂應急預案提出意見建議。
7.3宣傳與培訓
7.3.1宣傳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應對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對宣傳教育規劃,指導各成員單位利用各類媒體,廣泛開展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應急知識與技能。
7.3.2培訓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加強對道路橋梁設施突發事件專業應急隊伍的培訓,提高應急隊伍專業救援能力。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