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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8-20
  6. [發文字號] 京公反恐特警字〔2024〕7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8-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7期(總第865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反恐怖主義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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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反恐特警字〔2024〕733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主義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8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主義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針對恐怖主義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針對恐怖主義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屬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業務部門。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對應C檔。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一)至(四)項的規定,參與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資訊、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援、協助、便利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0日拘留,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一條第(一)至(十)項的規定,利用極端主義,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務或者勞務的;以恐嚇、騷擾等方式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産經營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歪曲、詆毀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煽動、脅迫群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煽動、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煽動、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窩藏、包庇,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産,未立即予以凍結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處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至(三)項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援和協助的;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資訊,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未落實網路安全、資訊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資訊傳播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裁量幅度為“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六)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住宿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七)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六)項的規定,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未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的;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值班監看、資訊保存使用、運作維護等管理制度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並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八)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並責令改正”“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九)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新聞媒體等單位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資訊,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倣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佈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未經批准,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資訊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2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資訊、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十一)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2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按照一般情節和從重處罰情節,劃分為“對個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節 違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的行為

  (一)違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單位未依法落實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措施,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選擇具有保安資質的單位具體實施安全檢查,並對安全檢查單位進行管理,發現問題的及時整改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安全檢查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整改”“處5萬元以下罰款”“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客運場站經營者未對出入本市省際客運站點、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客運場站經營者發現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未予以扣留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未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違反《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小微型客車租賃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提供服務,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整改”“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違反《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加油站未對購買散裝汽油的單位或者個人身份進行查驗,如實記錄購買數量、用途等;對未按照規定登記、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散裝汽油,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並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章 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3.有立功表現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一)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有反恐怖主義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基準》不一致的,以本《基準》為準。

  (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處罰裁量基準表、違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處罰裁量基準表請登錄北京市公安局網站查詢)


北京市公安局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域對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屬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業務部門。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B、C兩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對應C檔。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一)違反《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監護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對監護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監護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批准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違反《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予以沒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非法擁有、使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沒收非法擁有、使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擁有、使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章 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3.有立功表現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一)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注: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處罰裁量基準表請登錄北京市公安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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