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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8-03
  6. [發文字號] 京公人口基層字〔2024〕67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8-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7期(總第865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人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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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人口基層字〔2024〕672號

局屬各單位:

  為規範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確保執法公平公正,按照市公安局關於動態調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以行政規範性文件形式制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工作要求,市公安局結合執法實際,對《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制定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居住證暫行條例》《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各單位,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8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人口管理行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人口管理行業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屬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業務部門。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違反《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的行為

  (一)違反《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照《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1.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屬於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2.以下情形,屬於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情節較重”,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明知房屋的門鎖等必要治安防範設備設施缺損,不予配備維修;

  (2)房屋內發生違反治安管理、犯罪案事件,或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犯罪行為的人員居住,對治安管理造成隱患;

  (3)逾期不改未造成危害後果;

  (4)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3.逾期不改造成較輕危害後果,或造成較重危害後果,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4.以下情形,屬於出租住屋存在治安隱患“情節嚴重”,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2)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除刑事處罰;

  (3)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二)違反《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規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照《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五個裁量階次:

  1.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的,屬於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情節輕微”,不予處罰。

  2.以下情形,屬於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規定“情節較重”,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未建立房屋管理制度;

  (2)未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並履行檢查房屋的使用情況等管理責任;

  (3)明知房屋的監控、門鎖等治安防範設備設施缺損,不予配備維修;

  (4)未建立並按規定使用租住人員資訊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

  (5)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3.逾期不改未造成危害後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改正前停止出租。

  4.逾期不改造成較輕危害後果,責令限期改正,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改正前停止出租。

  5.以下情形,屬於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責令限期改正,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1)造成較大人身財産損害或者較大社會影響,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2)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除刑事處罰;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情形。

  (三)違反《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照《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四個裁量階次:

  1.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屬於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2.以下情形,屬於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情節較重”,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未建立職工宿舍管理制度;

  (2)未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並履行檢查職工宿舍的使用情況等管理責任;

  (3)逾期不改未造成危害後果;

  (4)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3.逾期不改造成較輕危害後果,或造成較重危害後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以下情形,屬於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1)造成較大人身財産損害或者較大社會影響,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2)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除刑事處罰;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情形。

  (四)違反《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規定出租短租住房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照《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對個人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1.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屬於違反規定出租短租住房“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2.以下情形,屬於違反規定出租短租住房“情節較重”,責令停止出租,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在首都功能核心區內出租短租住房;

  (2)違反規定出租短租住房超過30日;

  (3)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3.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出租,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 違反《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的行為

  (一)違反《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産經紀機構未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登出手續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照《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不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照《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四個裁量階次。

  1.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屬於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隱患“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2.以下情形,屬於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情節較重”,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明知房屋的門鎖等必要治安防範設備設施缺損,不予配備維修;

  (2)房屋內發生違反治安管理、犯罪案事件,或對治安管理造成隱患;

  (3)逾期不改未造成危害後果;

  (4)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3.逾期不改造成較輕危害後果,或造成較重危害後果,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4.以下情形,屬於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隱患“情節嚴重”,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2)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除刑事處罰;

  (3)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本條規定中涉及房屋為“住房”的情形,按照上位法《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處罰,不另行分階。

  (三)違反《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因上述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相同規定,分別按照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處罰,不另行分階。

  (四)違反《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房屋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時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照《規定》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的,未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本條規定中“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情形均屬於“住房”,分別按照上位法《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處罰,不另行分階。

  第三節 違反《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的行為

  (一)違反《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門樓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擅自編制門樓牌地址資訊設置門牌、樓牌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照《門樓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門樓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更改、移動、拆除、損毀公安機關依法設置的門牌、樓牌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照《門樓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第(一)至(三)項的規定,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反《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第二款“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的規定,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處5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第二款“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的規定,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處5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違反《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上述單位,洩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個人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通行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持用過期、失效的《邊境通行證》;冒用他人《邊境通行證》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除收繳其證件外,應當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通行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持用偽造、塗改的《邊境通行證》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通行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盜竊《邊境通行證》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照《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除收繳其證件外,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通行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偽造、塗改、販賣《邊境通行證》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按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節 違反《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行為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至(三)項之規定,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住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第二款“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的規定,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第二款“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的規定,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三章 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五)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5.刑罰執行完畢三年內,或者在緩刑期間,違反治安管理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一)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當場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有人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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