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刑偵字〔2024〕641號
法制、刑偵、公交、網安總隊,天安門、清河分局,各分局:
現將《反電信網路詐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2日
(注:違反《反電信網路詐騙法》處罰裁量基準表請登錄北京市公安局網站查詢)
北京市公安局反電信網路詐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針對電信網路詐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針對電信網路詐騙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屬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業務部門。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對應C檔。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提供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7萬元以下罰款”“處15日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製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的;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網際網路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路等功能的設備、軟體的;批量賬號、網路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的;以及其他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體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35萬元以下罰款;並處10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下罰款;並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為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出售、提供個人資訊的;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的;以及其他為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提供支援或者幫助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35萬元以下罰款;並處10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下罰款;並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違反《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的;或者提供實名核驗幫助;或者假冒他人身份、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5萬元以下罰款;並處10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下罰款;並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違反《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履行電話卡、物聯網卡實名制登記職責的;未履行對電話卡、物聯網卡的監測識別、監測預警和相關處置職責的;未採取措施對改號電話、虛假主叫或者具有相應功能的非法設備進行監測處置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六)違反《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反電信網路詐騙內部控制機制的;未履行網路服務實名制職責,或者未對涉案、涉詐電話卡關聯註冊網際網路賬號進行核驗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驗域名註冊、解析資訊和網際網路協議地址的真實性、準確性,規範域名跳轉,或者記錄並留存所提供相應服務的日誌資訊的;未登記核驗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開發運營者的真實身份資訊或者未核驗應用程式的功能、用途,為其提供應用程式封裝、分發服務的;未履行對涉詐網際網路賬號和應用程式,以及其他電信網路詐騙資訊、活動的監測識別和處置義務的;拒不依法為查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援和協助,或者未按規定移送有關違法犯罪線索、風險資訊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七)違反《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線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網路資源服務;提供資訊發佈或者搜索、廣告推廣、引流推廣等網路推廣服務;提供應用程式、網站等網路技術、産品的製作、維護服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履行監測、識別和處置義務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四十三條,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式,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式,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章 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3.有立功表現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一)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當場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