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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標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5-24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4〕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5-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1期(總第859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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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4〕4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北京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市市場監管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北京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首都標準化發展綱要2035》,激發企業在標準、技術、服務及管理互動發展方面的創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標準引領高品質發展的先導型、創新型行業標桿企業,助力首都高品質發展,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是指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創新和標準化互動融合為核心競爭力,具有以先進標準的研製和實施促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支撐自身高品質發展乃至引領行業高品質發展等典型特徵的企業。

  根據標準在引領企業創新發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分為三個層級,由低至高依次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第三條 北京市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企業自願參與,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組織開展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負責本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導協調、統籌推進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相關支援政策,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等工作。組織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入庫核查、培育推薦、監督管理等工作。

  未經委託或授權,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標準創新型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等工作。

  第五條 本市運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設的標準創新型企業資訊平臺,標準創新型企業數據庫,為入庫、認定和動態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援。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標準創新型企業的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積極跟蹤培育成效,針對性制定政策、實施精準服務。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北京市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3年正常經營生産,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網路安全事件,未發生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品質違法、稅收違法等行為,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

  (二)嚴格執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企業應當通過企業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標準,企業公開的産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産品的性能指標不低於推薦性標準要求;

  (三)注重實施標準,有良好的標準化管理和工作基礎;

  (四)標準化工作在提升企業生産經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方面取得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不得參加標準創新型企業評價或認定工作。

  第七條 本市遵照執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和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指標體系,作為開展入庫、認定活動的依據。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中“特色化指標”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點圍繞本市企業參與開展的標準化活動實際設定並適時發佈。

  第八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常年受理、常年開展。企業按住所地原則自願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資訊平臺進行註冊,按照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自評,符合入庫要求的企業在標準創新型企業資訊平臺上自我聲明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並公示1個月,公示期間無異議則自動入庫。公示有異議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處理。

  第九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全年開展1次,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初審上報工作,第二季度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發佈工作。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按住所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實地抽查,按照一定差額比例確定擬認定名單並公示不少於1個月。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佈公告,認定為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公示有異議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處理。

  第十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全年開展1次,原則上每年第三季度組織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工作。

  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按住所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通過後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推薦。

  第十一條 企業首次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的級別。後續申請認定時,應當按照梯度培育原則,逐級進行申報。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要求發佈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的通知,統籌做好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評價或認定指標體系更新後3個月內,入庫的標準創新型企業應當按照新的指標體系進行自我評價並聲明。

  第十三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有效期為3年,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由企業重新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資訊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示無異議則有效期延長3年。

  經認定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有效期為3年,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申請復核,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3年。

  第十四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登出、跨省遷移等,或者發生與評價或認定指標體系要求有關的重大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資訊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入庫或認定要求的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初步核實後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情況,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後取消標準創新型企業入庫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要求的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後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且無正當理由的,其入庫或者認定結果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如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網路安全事件、突發環境事件等,或嚴重違法失信、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品質違法、稅收違法等違法違規行為,直接取消入庫或認定。如未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申報上述問題,或被發現數據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庫或認定,並對外進行公告,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相關資訊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並對舉報人的資訊予以保密。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企業限期進行整改,情節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取消入庫或認定並對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關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有關情況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章 培育與服務

  第十七條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依託標準化研究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機構和品質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着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進、人員培訓、技術職稱評定、資訊對接等服務力度,指導企業提升標準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下列(包括但不限於)標準化活動。

  (一)參與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二)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秘書處;

  (三)建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

  (四)參評標準創新貢獻獎;

  (五)參與企業標準“領跑者”;

  (六)參與“對標達標”活動。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支援標準創新型企業申報各級政府品質獎和標準創新貢獻獎等獎項,對標準創新型企業參與標準制修訂、標準化試點示範、標準化人才培養等項目給予重點支援。

  第十九條 根據上級要求,鼓勵和支援金融機構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融資增信業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標準創新型企業申請科技計劃專項、企業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産權優勢企業和示範企業、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優質中小企業”及北京市新技術新産品(服務)配套政策等。

  第二十條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宣傳力度,適時組織編寫標準創新型企業優秀案例集,宣傳推廣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成熟經驗,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宣傳納入品質月、世界標準日等主題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

  一、 入庫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且標準技術領先性指標、標準應用先進性指標均獲得至少10分。

  二、 評價指標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由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應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等4類組成,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 標準化管理全面性(40分)

  1. 企業標準化基礎能力情況

  A. 企業建立了品質管理體系,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並實施了企業標準,標準化方法應用到了生産經營過程中。(5分)

  B. 在滿足A的前提下,企業有標準化規劃或計劃,構建了企業標準體系,全面有效實施本業務領域有關標準,標準化基礎保障和産品/服務實現能力良好。(10分)

  C. 在滿足B的前提下,企業標準化規劃或計劃得到有效落實,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實施良好。(20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 標準化人員配備情況

  A. 大型企業建立標準化總監製度,設置標準化部門,且企業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達到 10 名(含)以上;中小微企業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數量佔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達到 5%(含) 以上。(20 分)

  B. 大型企業設置標準化部門,且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達到5名(含)—10名;中小微企業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數量佔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 2%(含)—5%。(10分)

  C. 企業有人員參與過標準的制修訂工作。(5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二) 標準技術領先性(20分)

  A. 企業擁有的省部級及以上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標準,或者企業制定的標準被評為企業標準“領跑者”,或者企業制定的標準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20分)

  B. 企業擁有的其他經認定的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先進標準,或開展“對標達標”活動,企業執行標準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水準。(10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三) 標準應用先進性(20分)

  A.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産品或服務執行優於國際、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標準,或者直接採用國際、國外先進標準。(20分)

  B.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産品或服務執行優於推薦性標準或填補空白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10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四) 標準整體效益性(20分)

  1.企業通過標準化手段應用,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銷售額提升,或者出口銷售額提升。

  A. 大型企業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10%及以上,

  或者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200萬美元以上;中小微企業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10分)

  B. 大型企業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中小微企業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2%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 企業通過標準化手段應用,生産經營效率提升,産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成本下降,或者研發效率、周轉率提升。

  A. 企業的品質成本下降5%或以上,或者研發周期縮短5%或以上,或者周轉效率提升5%或以上。(5分)

  B.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3. 企業通過執行綠色發展相關標準,支撐可持續發展。

  A. 企業主動制定和執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標準,或者執行綠色發展相關的推薦性標準。(5分)

  B.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附件2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 認定指標體系

  一、認定條件

  企業應當達到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條件,且工業企業得分達到中級認定指標的80分以上,農業或服務業企業達到中級認定指標的70分以上。

  二、認定指標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由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應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標準國際突破性、標準融合創新性以及特色化指標等7類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 標準化管理全面性(10分)

  1.上年度企業投入標準化活動費用

  ①大型企業

  A.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佔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20%(含)以上,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200萬元(含)以上。(3分)

  B.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佔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15%(含)—20%,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0萬元(含)以上。(2分)

  C.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佔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5%(含) —15%,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20萬元(含)以上。(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佔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20%(含)以上,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0萬元(含)以上。(3分)

  B.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佔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15%(含)—20%,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50萬元(含)以上。(2分)

  C.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佔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 5%(含) —15%,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萬元(含)以上。(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 標準化相關人員數

  ①大型企業

  A. 建立標準化總監製度,且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達到 20名(含) 以上。(3分)

  B. 專、兼職標準化人員達到15名(含)—20名。(2分)

  C. 專、兼職標準化人員達到5名(含)—15名。(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 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佔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10%(含)以上。(3分)

  B. 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佔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8%(含)—10%。(2分)

  C. 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佔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4%(含)—8%。(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3. 參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人員數量(滿分 4分):

  A. 企業人員承擔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

  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職務。(4分)

  B. 企業人員擔任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職務。(每人次2分,累計不超過4分)

  C. 企業人員擔任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職務。(每人次1分,累計不超過4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二) 標準技術領先性(指標3選2,滿分15分)

  1. 企業創新技術標準轉化情況

  A. 企業擁有的國家級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具有國內領先水準的標準或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標準。(6—8分)

  B. 企業擁有的省部級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具有國內領先水準的標準或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標準。(3—5分)

  C. 企業擁有的其他經認定的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先進標準。(1—2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 企業3內制定的現行有效標準類別和數量(滿分 8 分)

  A. 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國際標準得8分。

  B. 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國家標準得5分。

  C. 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行業標準得4分。

  D. 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地方標準得3分。

  E. 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先進或達到領跑水準的團體標準得3 分。

  F. 不符合上述情況不得分。

  3. 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企業標準數量

  A. 5項及以上(8分)

  B. 4項(6分)

  C. 3項(4分)

  D. 2項(2分)

  E. 1項(1分)

  F.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三) 標準應用先進性(10分)

  A.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産品

  或服務執行優於國際、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7—10分)

  B.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 且企業開展“對標達標”,並且産品或服務達到國際、國外先進標準。(4—6分)

  C.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産品或服務執行優於推薦性標準或填補空白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1—3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四) 標準整體效益性(20分)

  1. 企業通過標準化手段提升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銷售額/出口銷售額

  ①大型企業

  A. 大型企業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10%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 或者年出口銷售額200萬美元以上。(6—10分)

  B. 大型企業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 或者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 中小微企業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6—10分)

  B. 中小微企業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2%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綜合標準化

  A. 標準整合實施方案應用於企業管理創新與生産實踐,並得到行業內認可,其中部分標準在産業鏈上下游及相關方得到有效應用,産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品質效益、生態效益。(6—10分)

  B. 企業標準體系完善,形成包括設計研發、生産經營、産業鏈保障、生態環境、節能低碳等內容在內的標準化整合實施方案,並在企業內組織實施,産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品質效益、生態效益。(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五) 標準國際突破性(20分)

  技術創新引領的國際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滿分20分,以下項目可以累計加分)

  A. 企業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 秘書處工作或企業人員擔任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職務。(15 分)

  B. 企業人員近3年內提出國際標準提案並立項,或者擔任工作組召集人。(每一項計10分)

  C. 企業人員近3年內成為國際標準化註冊專家,並參與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活動。(每一人計5分)

  D. 企業人員近3年內提出國際標準提案。(每一項計5分)

  E. 企業近3年內在對外貿易或海外工程中採用中國標準提供産品、工程或者服務。(每一項計5分)

  F. 企業近3年內組織或者承辦國際標準化會議/活動。(每一項計5分)

  G.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六) 標準融合創新性(15分)

  1. 創新工作基礎(滿分10分)

  A. 獲得包括但不限於“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或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知識産權優勢企業和示範企業、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相關稱號。(6—10分)

  B. 獲得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企業技術中心、知識産權優勢企業和示範企業、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相關稱號。(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 標準與研發同步推進(滿分5分)

  A. 企業已建立標準與研發同步推進制度,並已經形成相應的標準成果、實現産業化應用。(4—5分)

  B. 企業已與高校、科研機構或者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建立合作機制,推動標準與研發同步進行。(1—3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七)特色化指標(10分)

  1.獲得標準化榮譽或支援市政府工作(滿分4分)

  A. 獲得標準創新貢獻獎或品質管理獎。(2分)

  B. 運用標準化技術手段在綠色低碳、高新技術、民生保障等領域支援市政府重點工作。(2分)

  2.參加標準化活動(滿分6分)

  A. 企業近3年內每承擔並通過驗收1項國家級或市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2分)

  B. 企業3年內參與“對標達標”活動並取得對標結果。(1分)

  C. 強化標準化宣傳和人才培養,組織承擔不少於100人的標準化論壇或研討。(每次1分,累計不超過2分)

  D. 出版標準化專業書籍或在核心期刊發表標準化論文。(1分)

附件3

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指標體系

  企業應當達到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條件,且滿足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應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標準國際突破性、標準融合創新性、標準引領産業數字化、標準引領産業國際化等8個方面的指標。

  一、標準化管理全面性

  構建完整的企業標準體系,並提供與本企業相關標準整體實施情況的説明。企業開展標準化活動費用總額佔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在20%(含)以上,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200萬(含)以上,同時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數佔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或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達到20名(含)以上。

  二、標準技術領先性

  企業擁有的國家級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以及發明專利,已轉化為國際標準,或者企業牽頭制定相關國家標準2項及以上,或者企業牽頭制定原創性、高品質的團體標準3項及以上,或者企業標準進入“領跑者”名單的數量達到3項及以上。

  三、標準應用先進性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産品或服務執行優於或等同於國際、國外的先進標準或執行原創性、高品質的團體標準,或執行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標準數量達到5項以上。

  四、標準整體效益性

  大型企業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10%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200萬美元以上;中小微企業主導産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在關鍵核心技術、“卡脖子”技術、民生社會、生態環保等重點領域形成標準化整合解決方案,並應用於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生産服務實踐,産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品質效益、生態效益。

  五、標準國際突破性

  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工作,開展對標國際標準及國際標準轉化工作,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或企業人員擔任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職務。企業人員近3年提出國際標準提案並立項,或者擔任工作組召集人。企業近3年內在對外貿易或海外工程中採用中國標準提供産品、工程或者服務等。

  六、標準融合創新性

  企業建立標準創新研發合作機制,構建了技術、專利、標準聯動創新體系。建立了完整的品質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碳排放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知識産權與創新管理體系等,能夠整合協調各體系並證明有效運作實施,達到績效評估相關國家標準要求。提供體系整合協同建設方案、績效評估等證明、説明材料,提供相關管理體系證書或體系文件。

  七、標準引領産業數字化

  通過標準化手段來促進企業的數字化管理,包括提升企業在基本業務流程和數據規範管理、單一業務管理、數據系統分析、全業務鏈的數據分析等方面的數字化水準。通過標準化理念方法來實現流程數字化,促進企業生産或管理的數字化、智慧化轉型,達到國際先進水準,並提供相關説明材料。

  八、標準引領産業國際化

  通過標準化理念方法、標準國際化,推動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於領先地位,在國際市場份額中佔主導地位,引領國際標準制定,以國際標準為基礎獲得競爭優勢,推動産品或服務“走出去”,對産業國際化發展發揮重要作用,並提供相關説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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