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規自發〔2024〕122號
各分局、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為推進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工作,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規劃自然資源領域高品質發展,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制定了《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經2024年第7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4年5月11日
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推進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工作,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規劃自然資源領域高品質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全國公共信用資訊基礎目錄》《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本市規劃自然資源領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對本市規劃自然資源領域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評價對象”)開展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作原則】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全面覆蓋的原則,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應當堅持依法依規、清單管理、綜合應用的原則。
第四條 【職責分工】市規劃自然資源委領導本市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監管工作。
(一)統籌部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法制處負責構建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體系,開展通用信用評價工作,並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本市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監管工作。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統籌信用資訊收集、完善工作,統籌開展信用異議處理及修復工作。
(二)業務部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相關處室及委屬單位、各分局負責信用數據上報;分級分類監管;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工作;具體辦理信用異議及修復工作;結合工作需要可開展特定區域、細分行業及業務領域的信用評價和應用工作。
其中,勘察設計處、國土測繪處、消防設計審查處、核驗處、開發利用處、利用中心等行業監管部門組織規劃實施、審批、執法等相關部門,負責開展本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制定、信用指標評價工作、分級分類監管、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工作。標準化中心負責牽頭開展規劃自然資源地方標準信用評價和應用工作。
(三)支撐部門:科技資訊處負責組織大數據中心牽頭信用數據歸集、共用,根據業務部門反饋資訊對問題信用數據進行修復,統籌開展信用評價相關係統建設等工作。
第五條 【信息化支撐】實行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信息化。由統籌部門組織,科技資訊處、大數據中心建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並開展運維工作。
第二章 信用評價資訊
第六條 【信用評價資訊構成】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資訊包括:基礎信用資訊、規劃自然資源信用資訊、相關領域信用資訊。
基礎信用資訊指:評價對象的國家信用評價等級情況。
規劃自然資源信用資訊指: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履行職責時直接收集的信用數據。
相關領域信用資訊指:其他單位向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提供的,擬納入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的信用數據。
第七條 【信用資訊分類】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資訊實行清單化管理,分為良好信用資訊和不良信用資訊。
良好信用資訊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獎勵、行政檢查合格資訊等良好的結果數據,以及工作中收集的其他良好信用資訊。
不良信用資訊包括:行政處罰、行政檢查不合格等不良的行政結果數據,失信行為資訊以及工作中收集的其他不良信用資訊。其中,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拒不履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下發處罰決定的。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做出虛假承諾。
(三)向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與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建立聯合懲戒機制等合作機制反饋的失信行為。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統籌部門和涉及行業監管的業務部門根據評價指標需求,定期更新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資訊歸集清單。業務部門按照清單所列資訊,及時報送相關信用資訊。
第八條 【資訊歸集】信用數據歸集遵循“系統對接為主、人工錄入為輔”的原則。信用數據優先通過政務服務、行政審批、執法、監管等相關係統自動採集和歸集;暫不能通過系統自動實現的,應當按照“誰生成、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在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中填報。
(一)時間要求:通過系統對接獲取的數據應儘量做到實時獲取;通過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中填報資訊的業務部門應在相關行政行為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填報。
(二)內容要求:信用數據應當真實客觀。歸集的數據應當全面、準確、及時,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
業務工作中涉及承諾資訊數據的,業務部門應將該承諾事項錄入信用評價管理系統,與監督部門建立信用承諾事項事前信用預警、事中數據歸集、事後結果運用閉環管理機制。
第九條 【資訊優化】支撐部門、業務部門應在日常工作中考慮信用數據應用需求,優化數據品質,準確收集、填報社會信用統一代碼、身份證號等相關數據。
第十條 【資訊糾錯】對於工作中發現的錯誤信用數據和被評價人質疑的信用數據,支撐部門應配合業務部門儘快核對、修改。
第三章 規自領域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標準內容】信用評價標準包括:評價指標和分值。
(一)評價指標。
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指標包括通用指標和行業指標,其中通用指標定位於基礎評價,由統籌部門提出,利用國家信用評價結果及公共信用資訊得出評價結果,為全委各項業務提供基礎信用評價參考;行業指標定位於專業評價,由對應行業監管部門提出,立足具體行業及行政相對人特點,有針對性設計評價指標及計算規則,為行業管理提供綜合性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業指標制定中,均需考慮行業評價對象安全生産責任落實情況的指標設計,落實“管行業、管安全”的工作要求。
(二)分值構成。
信用評價分值範圍為〔350,950〕分,記分範圍為600分;
通用指標為150分,其中加分指標50分,減分指標100分,由統籌部門隨本管理辦法同步制定;
行業指標為450分,其中加分指標100分,減分指標350分,由業務部門參照行業評價指標參考,對守信行為設置加分項,對不同情況的失信行為設置減分項。
第十二條 【評價標準制定】業務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業的信用評價標準,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15日,報主管領導審定後實施。
評價標準確需更新的,實施滿一年後可以更新,並按照前款流程辦理。
第十三條 【評價規則】評價周期初始分值為國家信用評價等級所對應的基礎賦分,即優(800)、良(650)、中(500)、差(350),評價結果根據評價標準及信用數據歸集情況實現系統實時更新。
第十四條 【評價等級】規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評價等級劃分,對應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優(A)、良(B)、中(C)、差(D)四等,劃分為A、A-、B+、B、B-、C+、C、C-、D九級。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滿足以下條件的,信用等級為優(A)級:
評價信用分值為800分及以上。
(二)滿足以下條件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評價信用分值為650分及以上,800分以下。
(三)滿足以下條件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評價信用分值為500分及以上,650分以下。
(四)評價周期內評價對象信用分值為〔350,500)分,信用等級為差(D)級。
第十五條 【初始等級】評價對象初始等級原則上參照國家信用評價等級確定。評價對象未有國家信用評價等級的,初始等級原則上為中(C)級。
第十六條 【評價等級熔斷機制】在評價周期內,出現下列失信行為情況的,直接定為差(D)級:
(一)列入國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拒不履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下發處罰決定的。
(三)行政許可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做出虛假承諾。
(四)受到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吊銷資質、資格處罰的。
(五)提供虛假證明、證據材料的。
(六)依據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裁量基準,同一主體被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給予兩次及以上較重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 【排行榜機制】排行榜是根據行業分類對評價對象進行評價排名。
業務部門可以建立本行業排行榜機制,報主管委領導審定後在信用評價管理系統發佈。
第十八條 【異議處理及信用修復】評價對象對信用評價結果、信用數據歸集有異議或申請信用修復的,可向信用中國(北京)或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提出申請,由政務服務中心根據市、區職責分工轉辦相關業務部門或分局核實情況,業務部門或分局應當自接到轉辦後組織核實研究工作並出具審核意見。政務服務中心將有關意見反饋給市信用主管部門,並組織相關業務部門或分局辦理後續處理及修復工作。
第十九條 【電子信用檔案】按照“一主體一檔案,一事件一記錄”的原則,依託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建立規劃自然資源領域各類評價對象的電子信用檔案。評價對象相關數據以及證明材料、信用評價結果等,應當一併記載或者存入電子信用檔案,實現全流程可追溯。
第四章 分級分類監管及應用
第二十條 【失信行為懲戒措施】業務部門根據全國及本市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細化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失信懲戒措施,統籌部門定期匯總並公佈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失信懲戒措施清單。
第二十一條 【守信行為激勵措施】業務部門結合工作需要,研提守信激勵措施,統籌部門定期匯總並公佈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守信激勵措施清單。
第二十二條 【委內監管總則】依據信用評價結果,對評價對象實施差異化監管。
(一)對信用評價等級為優(A)級的評價對象,以自律為主、守信激勵為原則,採取以下激勵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在日常監管中大幅減少檢查比例、頻次和內容。
2.國家或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3.業務部門確定的其他分級分類監管措施。
(二)對信用評價等級為良(B)級的評價對象,以監管和自律兼顧、適度激勵為原則,採取以下激勵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在日常監管中適當減少檢查比例、頻次和內容。
2.國家或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3.業務部門確定的其他分級分類監管措施。
(三)對信用評價等級為中(C)的評價對象,以監督督促、行業自律為原則,按照常規比例、頻次及內容進行抽查。
(四)對信用評價等級為差(D)的評價對象,以強化監管、失信懲戒為原則,採取以下約束措施:
1.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2.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
3.國家或本市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4.業務部門確定的其他分級分類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委內應用總則】依據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在規劃自然資源領域內開展激勵和懲戒應用,引導資源合理配置。
(一)對信用評價等級為優(A)級的評價對象,可給予以下激勵:
1.評優評先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2.行政審批和資質審核時,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3.在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列為選擇對象,投標、履約、品質保證等激勵政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申報制定規劃自然資源標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5.業務部門確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對信用評價等級為良(B)的評價對象,給予以下激勵:
1.評優評先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2.行政審批和資質審核時,根據實際情況,實施一定程度的便利服務措施。
3.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列為選擇對象,投標、履約、品質保證等激勵政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業務部門確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三)對信用評價等級為中(C)級的評價對象,按常規流程開展評優評先、土地交易、行政審批、資質審核、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服務。
(四)對信用評價等級為差(D)級的評價對象,給予以下約束:
1.評優評先時,依法實行限制性參評。
2.行政審批和資質審核時,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3.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時,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投標、履約、品質保證等約束政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國家及本市規定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二十四條 【措施清單制】業務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分級分類監管應用措施清單,明確與信用等級相配套的監管措施。措施清單包括信用等級、監管應用事項、措施依據、實施類別、實施部門等內容。
措施清單經行業主管委領導審核同意後報統籌部門備案。
措施清單原則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五條 【委內應用】業務部門應當依據信用評價結果組織開展分級分類監管及應用實施。
將分級分類監管及應用作為重要內容嵌入監督檢查、行政審批、招標投標等流程。業務部門應當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制定相應的監管檢查計劃,並在行政審批、招標投標等服務中按照本辦法及措施清單規定,應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社會化應用】在保障評價對象權益基礎上,鼓勵業務部門會同統籌部門加強與各類行業協會及社會機構合作,推進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業管理中應用,不斷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的社會化應用機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部門包括首規委辦核心區規劃處、首規委辦名城保護處、總規處、詳規處、鄉村處、城市設計處、綜合交通處、軌道交通處、市政處、審批協調處、實施一處、實施二處、實施三處、核驗處、調查監測處、確權登記處、權益處、開發利用處、資源保護處、生態修復處、地質勘查處、國土測繪處、地名地信處、勘察設計處、消防設計審查處、執法總隊、登記中心、整治修復中心、儲備中心、利用中心、標準化中心等。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附件1: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信用評價標準(模板)
- 公報PDF
- 附件2:行業信用評價標準(通用指標)
- 附件3:行業信用評價標準(行業指標參考)
- 附件4:信用資訊歸集目錄
- 附件5: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應用措施清單(模板)
- 附件6: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等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