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5-30
  6. [發文字號] 京交駕培發〔2024〕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6-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0期(總第858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預付費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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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駕培發〔2024〕10號

市交通運輸執法總隊,各郊區交通局(委)、各運輸管理分局,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金融管理部門,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各相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預付費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2024年5月30日  


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預付費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以下簡稱駕培)行業管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學員和駕培機構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駕培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駕培機構的預付費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付費經營活動是指駕培機構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中,預先收取學員培訓服務費用(以下簡稱預收資金),並提供相應培訓服務的模式。

  第三條【工作原則】 按照“規範經營、保障發展、防範風險、分級監管”的原則,規範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活動,保障駕培機構合理髮展,防範駕培機構經營風險引發社會風險,建立健全駕培機構預付費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夯實企業主體責任。

  第四條【工作職責】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活動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

  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活動監管工作。

  市、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活動的行政執法工作。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預收資金存管資訊平臺,明確存管銀行接入標準,規範存管服務,歸集開展存管業務的存管銀行報送的資金存管資訊。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辦理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負責指導存管銀行做好預收資金存管工作。

  市駕培行業協會負責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自我約束,引導會員依法、合規開展預付費經營活動。根據駕培行業經營特點,有針對性地向學員提示預付費風險,協助化解消費糾紛。

  第五條【資訊公示】 駕培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網頁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於提供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六條【簽訂合同】 駕培機構應當參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製定的《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與學員簽訂合同(含電子合同)。合同內容應當符合《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駕培機構應當就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方式、退費流程等事項充分告知學員。

  第七條【備案要求】 駕培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業單用途預付卡備案管理辦法》對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場所地址等資訊進行備案。

  第八條【收費方式】 駕培機構應當自主選擇1家本市轄內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在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管服務協議,開設唯一的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未開通銀行存管服務前不得預收資金。收費主體應當與培訓主體一致,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存管專用賬戶。學員支付現金的,駕培機構應當於1個工作日內將預收資金存入存管專用賬戶。駕培機構應當按照存管銀行要求,將相關交易資訊報送存管銀行。

  存管銀行將預收資金按照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存管比例留在存管賬戶中作為存管資金,剩餘預收資金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撥付至駕培機構。

  第九條【資金存管】 建立駕培機構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動態調整機制,最低為10%,最高為100%。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動態調整存管比例,填寫存管比例告知書(附件)並告知存管銀行,督導駕培機構按照要求納入預付費監管。

  根據駕培機構品質信譽等級、信用評價等級、涉費投訴情況,按年度調整存管比例:

  (一)上年度品質信譽等級為AAA且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存管比例降低5%;品質信譽等級和信用評價等級均高於上年度的,存管比例降低5%;品質信譽等級為B或信用評價等級為C的,存管比例提高5%;品質信譽等級或信用評價等級低於上年度的,存管比例提高5%。

  (二)上年度無預付費投訴的,存管比例降低10%。

  (三)上年度預付費投訴解決率低於90%的,存管比例提高5%。

  駕培機構出現下列情況的,即時調整存管比例:

  (一)發生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自次月起存管比例提高10%。

  (二)受到行政處罰的,自次月起存管比例提高5%,期限1年。

  (三)教練場地租賃期滿前3個月未提供新租賃合同的,自次月起存管比例提高至100%,直至提供租賃期限3年及以上的租賃合同。

  上述調整的存管比例可累加。

  駕培機構初次建立存管專用賬戶時,存管比例為全部預收資金的40%。2020年、2021年、2022年品質信譽等級均為AAA的駕培機構初次建立存管賬戶時,存管比例可調整為30%。

  第十條【存管資金撥付】 存管資金的撥付與培訓進度相匹配,按照20%、35%、35%、10%的比例分四次撥付至駕培機構。

  駕培機構完成相應階段培訓服務並經學員確認後,存管銀行於2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超過7日未確認的,視同為確認。雙方存在爭議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一條【記錄查詢】 駕培機構應當向學員提供培訓服務費用使用情況、消費記錄、餘額等資訊的查詢服務。

  駕培機構出現停業、登出等情形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過電話、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學員,並在經營場所、網頁等顯著位置發佈公告。

  第十二條【退費管理】 學員自付費之日起7日內未參加培訓的,有權要求駕培機構退費。駕培機構應當自學員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費;學員因支付預付費獲得的贈品和相關服務,應當退回或支付合理的價款。

  其他退費情形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應當符合《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發生退費糾紛時,駕培機構不得以納入資金監管為由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

  第十三條【存管銀行】 存管銀行負責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要求及金融監管部門的業務規定,為駕培機構提供資金存管服務,履行資金存管職責並實施異動監測,及時向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存管銀行應加強對預收資金的風險管控,保證資金安全。不得侵佔、挪用預收資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駕培機構和學員存管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資訊安全】 有關部門、駕培機構、存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學員個人資訊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條【監管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預付費監管納入交通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預付費制度執行情況作為駕培機構信用評價的考核指標。根據“風險+信用”綜合評級情況,分級分類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依法採取非處罰類和處罰類監管措施。信用評價、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將在“信用交通北京”和“信用中國”等網站向社會公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檢查工作機制,依各自職責對駕培機構預付費經營活動開展聯合檢查。

  第十六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預付費經營活動的駕培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完成資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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