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4〕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防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住房租賃押金、租金安全,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9日
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住房租賃押金、租金安全,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承租他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託管、監管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鼓勵在押金託管、租金監管中使用數字人民幣。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指導全市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工作,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建房管部門)負責監督轄區內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工作。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資金中心)負責本市用於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的賬戶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各商業銀行、住房租賃企業推廣使用數字人民幣。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加強對賬戶開立銀行的監管。
第四條 北京房地産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承擔押金託管、租金監管中糾紛調解、協調租賃當事人押金或租金退還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市資金中心承擔本辦法規定職責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六條 市資金中心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綜合商業銀行管理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準、經營狀況等因素,經公開招標,選定銀行開立用於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的賬戶。同時,組織考核評價,淘汰未履行職責,以及無法承擔相關工作的銀行,並按前述程式相應增補銀行。
第七條 市資金中心建立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監管系統與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對接,共用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押金託管、租金監管等資訊。
第二章 押金託管
第八條 市資金中心在中標商業銀行中開立賬戶,用於開展押金託管。該賬戶為專用存管賬戶,不透支;除另有規定外,不支取實物人民幣。賬戶的開立銀行應當按照市資金中心指令劃轉資金。
第九條 押金應當按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押金支付時間、金額存入用於押金託管的賬戶,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退還。
第十條 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押金退還意見。意見中明確是否扣除押金,如擬扣除押金的,應當明確擬扣除部分費用明細。擬扣除部分外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
承租人應當在住房租賃企業提出押金退還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同意。承租人在3個工作日內同意的,押金按退還意見退還。承租人在3個工作日內未確認,經提示提醒,在之後的3個工作日內仍未確認的,押金按租賃企業提出的退還意見退還。
住房租賃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押金退還意見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還至承租人賬戶。
涉及押金退還的,按照押金退還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掛牌利率計息,計息周期自存入市資金中心押金託管賬戶之日起,至押金退還前1日止。
第十一條 承租人不同意押金退還意見的,可以與住房租賃企業自行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中介協會提出調解,也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第三章 租金監管
第十二條 市資金中心在中標商業銀行中開立賬戶,用於租金監管,也可使用已開立的用於押金託管的賬戶。該賬戶為專用存管賬戶,不透支;除另有規定外,不支取實物人民幣。賬戶開立銀行應當按照市資金中心指令劃轉資金。
第十三條 住房租賃合同約定預收租金數額超過3個月租金的,全部租金應當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金額存入用於租金監管的賬戶。
第十四條 用於租金監管的賬戶收到租金後,3個月租金部分在1日內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其餘租金按月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每次劃轉金額為1個月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租金不足1個月的以實際為準。
第十五條 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用於租金監管的賬戶內仍有租金剩餘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租金退還意見。意見中明確是否扣除租金,如擬扣除租金的,應當明確擬扣除部分費用明細。擬扣除部分外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應及時退還承租人。
承租人應當在住房租賃企業提出租金退還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同意。承租人在3個工作日內同意的,剩餘租金按退還意見退還。承租人在3個工作日內未確認,經提示提醒,在之後的3個工作日內仍未確認的,剩餘租金按租賃企業提出的退還意見退還。
住房租賃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租金退還意見的,剩餘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還至承租人賬戶。
涉及租金退還的,按照租金退還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掛牌利率計息,計息周期自存入市資金中心用於租金監管的賬戶之日起,至租金退還前1日止。
第十六條 承租人不同意租金退還意見的,可以與住房租賃企業自行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中介協會提出調解,也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資金中心開立用於押金託管、租金監管的賬戶後,將賬戶資訊告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資金中心、中介協會應當在門戶網站公示用於押金託管、租金監管的賬戶資訊。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網路服務端醒目位置公示用於押金託管、租金監管的賬戶資訊,並主動告知承租人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市資金中心需變更用於押金託管或租金監管的賬戶時,選擇中標銀行開立新賬戶,押金或租金全部轉入新賬戶後登出原賬戶。
變更新賬戶後的3個工作日內,市資金中心將新賬戶資訊告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十九條 承租人可以在監管系統和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中,通過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編號等資訊查詢本人在用於押金託管、租金監管的賬戶內餘額。
第二十條 各區住建房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住房租賃企業落實押金託管、租金監管要求的監督檢查,發現住房租賃企業、從業人員未履行押金託管與租金監管或存在經營風險的,可以暫停向住房租賃企業撥付用於租金監管的賬戶內資金,由各區住建房管部門監管資金撥付,市資金中心予以配合。
住房租賃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押金託管、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退還剩餘押金、租金的,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租賃住房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針對押金、租金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關於規範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京建發〔2021〕40號)關於押金託管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