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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7-19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7-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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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企業,各區工業主管部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營商合作局: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有關要求,做好2024年北京市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申報資訊初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名單是指財政部、稅務總局在2023年第43號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先進製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中的製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應在2024年內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填報的“所屬行業”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製造業”門類(C門類);(二)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企業從事製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佔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銷售額及製造業産品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三)對於企業委託外部進行生産加工,本身不從事産品的生産加工,相關銷售額不計入製造業産品銷售額;受託企業滿足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受託企業的加工費可計入從事製造業業務相應發生銷售額。

  二、對於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中,且當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仍有效的企業,於2024年6月30日起暫停享受政策。擬繼續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可於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企業應根據提示進入相應模組進行申報,生成紙質文件並加蓋公章後於截止時間前報送各區工業主管部門。

  三、新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可於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企業應根據提示進入相應模組進行申報,生成紙質文件並加蓋公章後於截止時間前報送各區工業主管部門。

  四、各區工業主管部門應對本區企業申報資訊進行審核和名單推薦,並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及企業相關紙質材料於每月15日前報送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並對名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五、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會同市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並定期將名單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六、申報企業可於資訊填報系統中查詢相關情況,在當期一併計提前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未及時申報的企業可在2025年4月10日前繼續申報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

  七、名單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申請方式,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八、各區工業主管部門如發現存在不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形成不再享受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名單,於次月1日前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名單內企業自不符合政策條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9日  

  (聯繫方式:孫辰55520697、李子濤5552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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