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監發〔2024〕58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
為推動本市城市更新工作邁上新臺階,支援合理有效釋放場所資源補充便民服務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和市商務局等十二部門印發的《加快建設一刻鐘便民生活圈促進生活服務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措施》(京商生活字〔2022〕37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市場監管系統落實城市更新、一刻鐘便民生活圈等工作,規範住所(或經營場所,下同)登記註冊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着力增進民生福祉,不斷提高超大城市治理現代化水準。堅持問題導向,圍繞“産權清晰,用途明確”的原則,結合本市近年來已出臺的住所相關規定,有序釋放各類場所資源,提升住所登記便利度。
二、主要內容
(一)簡化城市更新項目相關證照辦理手續。對於利用城市更新項目從事商業經營,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通過聯合審查的,統籌主體或實施主體可持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和實施方案,出具住所證明文件,無需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二)支援利用社區騰退空間從事便民服務。利用社區內鍋爐房、自行車棚、奶站等閒置再利用建築物從事便民服務、養老、托育等與社區生活配套相關經營活動的,按照《若干措施》有關規定改造完成,並取得鄉、鎮政府或區政府及其授權的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同意意見後,支援其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用於登記註冊。
(三)支援利用公共服務資源開展配套經營活動。利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服務單位內的合法空間資源設置便民服務網點、文化空間等配套經營項目的,如無法提交房屋權屬證明,相關市級行業管理部門或屬地政府出具住所證明文件的,支援其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用於登記註冊。
(四)進一步規範住所證明材料。制定《北京市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指引》(附件1),明確不同情形房屋用於經營的出證規範。符合《指引》所列的情形,且擬用於登記註冊的房屋已取得相關規劃及房屋安全鑒定合格報告(或房屋驗收合格手續)的,相關出證單位可採用在申請書《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頁》(樣表見附件2)加蓋公章的方式提供住所證明。
三、組織實施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與同級行業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對於申請人提出的有關住所證明問題應及時釋疑解惑,明確辦理路徑。加強指導培訓,強化相關出證單位的主體證明責任,在放寬住所登記限制的同時,落實好部門監管職責。在貫徹落實本《指導意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反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1
北京市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指引
附件2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本表適用於設立及變更住所(經營場所)填寫
注:其他符合住所出證的情形包含利用賓館、市場、地下空間、電子商務平臺等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符合本市有關住所(經營場所)相關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