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水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6-03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4〕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6-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2期(總第86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相對集中水務領域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列印
字號:        

京政發〔2024〕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機構改革方案》,進一步探索推進跨部門綜合執法,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市政府決定相對集中水務領域行政處罰權。

  一、主要內容

  自2024年7月1日起,由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水務部門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

  因法律、法規和規章變更,需要對上述已集中行使的行政權力進行名稱變更、事項合併、許可權劃分調整的,按照有關規定公佈權力清單或動態調整行政權力事項,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決定。

  今後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涉及水務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由城管執法部門統一行使,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決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協作、互相配合,按要求完成此次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工作任務。市委編辦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相關工作落實;市司法局要指導做好行政處罰權劃轉的相關移交和銜接工作。

  (二)相關行政權力劃轉期間和劃轉後的銜接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機構改革期間行政執法工作銜接規則〉的通知》(京政辦字〔2018〕42號)執行。

  (三)相關行政權力劃轉後,水務部門要繼續統籌促進行業發展和實施有效監管,落實行業監管責任,主動加強與城管執法部門的銜接配合,防止行政管理與監管執法相互脫節。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落實綜合執法監管責任,與水務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資訊互聯互通共用、協作配合工作機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