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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4-01-17
  5. [成文日期] 2024-01-17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發〔2024〕11號
  7. [廢止日期] 2029-01-17
  8. [發佈日期] 2024-0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2期(總第850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辦理本市批次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與立項文件銜接有關事宜的通知(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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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發〔2024〕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委會: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縮短用地要素供應周期,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家、北京市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就辦理批次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與立項文件銜接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片開發類項目用地(土地一級開發、棚戶區改造及環境整治、工業用地前期開發等項目)

  此類項目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時,若立項文件已過有效期,但在立項文件有效期內已啟動實施,開展發佈徵地補償安置公告等相關徵地公告,或簽訂拆遷(搬遷、騰退)協議等實質性集體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的,項目即為一級開發階段已開工,區政府可依據立項文件繼續申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同時出具認定是否實質性開展前述工作的相關文件。

  二、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政府投資類項目用地

  此類項目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時,若立項文件已過有效期,但已取得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或安排市區兩級財政性資金,區政府可依據原立項文件繼續申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

  請各區政府(管委會)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程式銜接,高效推進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工作。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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