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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國內貿易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5-27
  5. [成文日期] 2024-05-27
  6. [發文字號] 京商物流字〔2024〕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5-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申報2024年度促進商貿物流發展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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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物流字〔2024〕1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助力首都商貿物流高品質發展,做好2024年度促進商貿物流發展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援方向和重點

  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生活必需品、日用消費品等商貿領域物流為重點,促進商貿物流降本增效、安全生産,提升商貿物流服務保障的能力和水準、加快商貿物流轉型升級,推動物流信息化、智慧化、綠色化、標準化發展、具有一定示範效應的商貿物流項目。

  (一)支援商貿物流智慧化發展項目。支援利用5G、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現代技術提升物流自動化、智慧化、集約化水準,支援流通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打通資訊流、物流,促進實現物流標準化一貫化銜接、資訊協同化共用,提高流通供應鏈協同運作效率和水準。

  (二)支援服務城市運作保障的商貿物流新模式示範項目。推進商貿物流轉型升級,鼓勵共同配送、統一配送、集中配送、多式聯運等模式發展,支援綠色物流技術和模式創新應用。

  (三)支援冷鏈物流發展項目。支援商貿流通領域冷鏈物流裝備與技術升級,發展全程冷鏈物流服務,鼓勵冷鏈配送模式多元化創新發展。

  (四)符合上述支援方向的物流基地內的項目優先給予支援。

  二、支援內容

  商貿物流基礎設施現代化建設和升級改造;物流智慧化、信息化、標準化軟體開發及硬體採購;自動分揀設備購置;標準化托盤(1.2m*1.0m)、標準化周轉筐等標準載具及與其配套的貨架等設施設備購置;電動叉車、手持終端設備、GS1資訊採集和處理設備、物流作業監控等物流設備採購;物流環保節能技術應用及升級改造投入;冷鏈物流設備與技術應用及升級改造投入。

  三、支援標準

  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額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四、申報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截至申報之日,項目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成立時間應滿一年。

  (二)項目需按計劃實施。項目開始建設時間需在2023年1月1日之後,申報時項目已完工,且完工時間需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之間。支援資金支付及發票開具時間為項目開始建設之後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的實際投資,審定實際投資總額不低於審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援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的70%。

  (三)項目未獲得過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五、申報材料要求

  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加蓋單位公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申報表(見附件1);

  (二)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見附件2);

  (三)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表(見附件3);

  (四)項目單位簡介。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法人證明文件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相關行業從業資質等有關材料,包括提供各類複印件、佐證文件等,項目單位信用報告(可在“信用中國”網站查詢下載);

  (五)項目建設相關材料。開工、竣工驗收等相關證明材料,升級改造類項目應提供改造前後的對比資料。

  (六)項目如需規劃、發改、住建等審批手續的,應手續齊全,需提供有關批復證明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項目,提供房屋産權證明;改造租賃房屋的項目,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七)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六、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自通知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係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

  (二)項目審核。按照隸屬關係,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通過初審的項目填列《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見附件5)後報市商務局進行複審。

  七、申報時限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可於通知發佈之日起申報項目,市商務局將根據申報項目內容擇優予以支援。為提高項目申報、審核效率,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可於通知發佈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申報項目;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在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後,應於次月1日至15日完成初審並上報至市商務局,即2024年6月1日至15日匯總上報第一批項目,2024年9月1日至15日匯總上報最後一批項目。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上報市商務局前,務必先與市商務局聯繫人(見後)電話確認相關資訊。

  八、工作要求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

  (二)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獲得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和審計,並及時彙報工作進展情況。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其他事項

  市商務局對本通知負責解釋。

北京市商務局    

2024年5月27日  

  (聯繫人:市商務局物流發展處 丁冠陽;聯繫電話:010-5557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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