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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5-10
  5. [成文日期] 2024-03-28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4〕2號
  7. [廢止日期] 2027-05-10
  8. [發佈日期] 2024-04-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5期(總第853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更新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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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4〕2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加快推進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現將《北京市城市更新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3月28日  

北京市城市更新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市、區兩級城市更新項目庫管理制度,支援本市城市更新項目的謀劃、生成和實施,加強政策支援,優化實施程式,規範建設管理,根據《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項目庫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城市更新項目庫承擔城市更新項目的申報確認、謀劃儲備、協調推動、動態調整、資訊查詢等功能。

  第三條  本市城市更新項目庫由各區項目庫共同組成,包括儲備項目庫和實施項目庫。

  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儲備項目具備實施條件後應調整為實施項目,並按本辦法規定納入城市更新計劃管理。

  第四條  本市城市更新項目庫管理遵從常態申報、動態調整,分類管理、規範運作,簡化流程、優化服務,數字賦能、科技支撐的原則。

  建立市區兩級城市更新項目組織調度和協商推進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各區政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相關部門對入庫項目開展聯合會商,推動項目有序實施。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更新項目庫的綜合協調和政策指導工作,編制本市城市更新計劃並督促實施。

  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財政、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民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務、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國資、文物、園林綠化、金融監管、政務服務、人防、稅務、公安、消防等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指導各區入庫項目的謀劃推進、分類管理和政策支援。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區城市更新項目庫,組織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項目庫的常態申報、動態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組織編制本區城市更新計劃;建立本區城市更新項目協調推進工作機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會商研究推進項目實施;指定各類入庫項目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分類動態管理。

  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城市更新項目庫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做好本區城市更新計劃的實施推進。區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財政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入庫項目的分類動態管理、實施推動和政策支援,做好體檢評估、項目謀劃、政策解答、專家諮詢、問題協調等方面的服務保障。

  各區政府可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項目體檢、謀劃、申報等階段的輔助性、事務性、服務性工作。

  第七條  本市城市更新項目庫依託北京市城市更新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城市更新資訊系統”)進行信息化管理服務工作。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科技、商務、交通、統計、水務、人防、園林綠化、民政等部門應依託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設共性基礎平臺,及時推送城市更新項目庫管理所需相關數據,逐步實現數據實時共用,提升管理效能和便利化水準。

第二章   儲備項目庫管理

  第八條  本市通過城市更新資訊系統、各區政府門戶網站、城市更新社會團體等,採取線上線下多種方式廣泛徵集城市更新項目意願和需求。

  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居民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按照規定程式向市、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提出更新項目意願,反映更新需求。市、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響應,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按本辦法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申請納入儲備項目庫管理:

  (一)屬於《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第二條明確的項目類型,符合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符合國家及本市城市更新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符合區域發展定位。

  (二)項目統籌主體或實施主體明確。

  (三)有明確的更新目標,完成資金匡算。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均可申請納入城市更新儲備項目庫。具體程式如下:

  (一)網上申報。統籌、實施主體通過城市更新資訊系統向項目所在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報項目資訊。統籌、實施主體應當對填報資訊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並配合做好項目庫管理相關工作。

  (二)聯合審查。屬於居住類、産業類、設施類、公共空間類項目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商務、民政、教育、文化、衛生健康等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項目聯合審查。

  屬於區域綜合性項目的,由各區政府組織區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納入項目庫管理。

  屬於國家或本市重大項目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納入項目所在區城市更新項目庫。跨區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定應納入的區級項目庫。

  (三)入庫確認。經審查,項目符合入庫條件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入庫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發《北京市城市更新項目納入儲備項目庫通知書》(以下簡稱《入庫通知書》)。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已經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居住類、産業類、設施類、公共空間類城市更新項目,無須進行網上申報,應當由該類項目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將項目資訊直接導入或錄入城市更新儲備項目庫,並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制發《入庫通知書》。

  第十二條  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通過城市更新資訊系統及時將項目入庫審核結果告知申報主體。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主體可通過城市更新資訊系統下載列印《入庫通知書》。

  第十三條   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庫的項目實行分類動態管理。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項目入庫通知書中確定的項目類別,通過城市更新資訊系統將項目資訊推送至相應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入庫後的動態管理,具體包括項目日常管理、定期查驗、資訊維護、出庫管理等事項。

  第十四條   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應當為入庫項目提供以下專項服務保障,推動項目謀劃、生成和實施。

  (一)靠前服務。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針對統籌、實施主體提出的更新需求和訴求,提供政策答疑、資源梳理、流程細化、方案建議等服務;街道、鄉鎮政府根據相關主體申請,做好項目涉及的議事協商平臺搭建工作。

  (二)專家諮詢。各市級部門、各區政府組織城市更新領域相關專業的專家,在更新內容方式、設計方案、施工工藝、綠色建築、智慧建造、成本測算、資金籌措、業態佈局、公共關係等方面提供專業性、技術性支援。

  (三)聯合會商。各區政府定期組織市、區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召開項目協調推進會議,聽取統籌、實施主體意見建議,市、區相關部門針對項目實施進行會商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實現互認,作為推動立項、規劃、土地建設手續並聯辦理的依據。

第三章   實施項目庫管理

  第十五條   儲備項目取得統籌或實施主體確認文件,規劃、功能業態及監管要求等基本明確,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具備實施條件的,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城市更新資訊系統將項目調整至實施項目庫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各區政府應當將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及時納入城市更新計劃,並加快組織實施。具備以下條件的項目,可納入本市城市更新計劃。

  (一)落實相關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結合行業發展規劃及准入標準,項目産業業態、用地及建築規模需求、規劃指標等符合相關要求。

  (二)涉及未登記建築和過渡期政策的項目,應明確未登記建築處置的有關意見和産業業態符合過渡期政策的有關意見。

  (三)項目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四)更新目標及更新過程符合《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第四條等有關要求。

  (五)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能夠實現開工。

  各區政府應當組織區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對擬納入城市更新計劃項目進行聯合會商,必要時可徵求有關專家、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統籌、實施主體應當按照計劃管理要求完善項目資訊,並及時上傳資訊系統。

  第十七條   各區政府根據市政府明確的城市更新工作目標和分解下達的任務指標,編制本區城市更新計劃,明確本區任務總量、落地項目和保障措施,並及時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結合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實際,編制本市城市更新計劃。城市更新計劃實行動態管理,編制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城市更新項目納入本市城市更新計劃後,視同已完成“多規合一”初審,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不再出具“多規合一”初審意見。項目統籌主體、實施主體按相關要求編制實施方案或設計方案。

  實施方案通過聯合審查的項目,直接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會商階段,統籌主體、實施主體可持實施方案中的規劃設計方案申請辦理規劃建設手續,不需要另外編制規劃綜合實施方案。

  符合本市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要求的,可以直接編制設計方案,並按照相關程式辦理建設手續。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納入計劃後,市、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主動指導統籌主體、實施主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專項服務保障。納入本市城市更新計劃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支援:

  (一)依法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優先納入市級資金支援範圍,相關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按照本市城市更新項目土地價款管理規定、建築功能混合管理規定,享受相關政策支援。

  (三)在項目主體、招標內容和資金來源等條件基本確定的前提下,區人民政府或者實施主體可以依法開展勘察設計招標等工作。

  (四)鼓勵金融機構對納入本市城市更新計劃的項目給予基金、信貸等金融支援,開展住房公積金支援城市更新項目試點。

第四章   項目庫退出管理

  第二十條   對存在以下情況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按程式退出市、區兩級項目庫,並在操作出庫後通過城市更新資訊系統告知原申報主體。

  (一)竣工且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一年的項目,系統自動操作出庫。

  (二)統籌主體、實施主體向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自願退出項目庫,經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操作出庫。

  (三)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確屬不具備可實施性的項目,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操作出庫。

  (四)納入城市更新計劃2年內未完成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操作出庫。

  (五)統籌主體、實施主體實施城市更新項目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經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核實後操作出庫。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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