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國內貿易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4-03
  5. [成文日期] 2024-03-29
  6. [發文字號] 京商規字〔2024〕3號
  7. [廢止日期] 2024-12-31
  8. [發佈日期] 2024-04-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徵集2024年支援商圈品質提升項目的通知

京商規字〔2024〕3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北京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進一步提升消費環境,打造全市消費集聚地,促進消費增長,對全市商圈品質提升項目給予資金支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範圍

  在北京地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在商圈[注1]區域內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

  二、支援方向

  (一)支援商業企業升級改造。支援商圈區域內商業企業進行經營場所外立面改造、店內裝修、設備購置及水電氣熱等配套設施改造升級。

  (二)支援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支援商圈和商圈區域內的企業建設數據中心、智慧安防、智慧感知、智慧場景等數字化設施,提供智慧服務,實施智慧運維管理。

  (三)支援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範商圈、示範商場。支援商圈和商圈區域內的企業在業態、活動、場景等方面商文旅體融合發展。

  三、支援條件

  (一)申報項目的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報升級改造項目的企業應為百貨、購物中心、專業專賣店等業態,並已納入統計或城市商業綜合體監測;核定實際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資金支付及發票開具時間在2023年1月1日以後),且不低於核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援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的70%;項目已竣工驗收或開業運營,持續經營時間3個月以上,客流量和銷售額高於升級改造前。

  (三)申報智慧商圈、智慧商店項目,應達到《智慧商圈評價指標(試行)》《智慧商店評價指標(試行)》(附件1)得分90分(含)以上。

  (四)申報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範商圈、示範商場項目,應達到《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範商圈評價指標(試行)》《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範商場評價指標(試行)》(附件2)得分90分(含)以上。

  (五)申報智慧商圈和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範商圈項目,應有政府派出的管理機構或商協會行業自治管理組織。

  (六)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七)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八)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

  四、支援標準

  (一)支援商業企業升級改造。由市商務局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對項目實際投資總額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1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支援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按照“達標即享”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智慧商圈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智慧商店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援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範商圈、示範商場。按照“達標即享”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示範商圈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示範商場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五、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加蓋單位公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一)申報升級改造項目

  1.升級改造項目申報書、項目支出明細表、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投資明細表(附件3)、項目竣工驗收單或開業運營時間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物業證明、新聞宣傳等外部證明)、與投資額相對應的支出合同和支出憑證等材料。

  2.2024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4)。

  3.項目單位法人證明文件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改造自有房屋的項目,提供房屋産權證明;改造租賃房屋的項目,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5.客流量和銷售額增長的證明材料,以及改造前後的對比資料和其他相關的材料。

  6.申報企業提供已納入統計或城市商業綜合體監測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201—1表、E104—1表、E204—1表)或城市商業綜合體情況(京商綜合體1表、京商綜合體2表)。

  (二)申報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和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範商圈、示範商場項目。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分別報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項目申報書》(附件5)、《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範商圈、示範商場項目申報書》(附件6)。

  六、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

  1.申報升級改造項目。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符合相應條件後,向所在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報送申報材料,於2024年12月20日前完成最後一批項目申報。

  2.申報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和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範商圈、示範商場項目。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於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二)項目審核

  1.申報升級改造項目。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自收到企業申報材料起30日內,匯總通過初審的項目填寫2024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附件7)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對項目進行複審和驗收,對通過驗收的項目進行資金撥付。

  2.申報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和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範商圈、示範商場項目。由市商務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定,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資金撥付。

  七、工作要求

  (一)保證數據真實。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不得擅自篡改相關報表資訊,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已獲得的項目支援資金須退回市商務局。

  (二)不得重復申報。項目單位若同時符合本政策與“支援商業步行街高品質發展政策”,可任選其一申報,不得重復申報;項目單位若同時符合本政策中多項支援方向,可任選其一申報,不得重復申報。

  (三)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註釋1:商圈名錄依據《北京市商業消費空間佈局專項規劃》。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