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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國內貿易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4-03
  5. [成文日期] 2024-03-29
  6. [發文字號] 京商規字〔2024〕2號
  7. [廢止日期] 2024-12-31
  8. [發佈日期] 2024-04-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徵集2024年支援商業步行街高品質發展項目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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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規字〔2024〕2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北京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進一步提升消費環境,促進全市商業步行街高品質發展,對全市商業步行街建設提升項目給予資金支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對象

  由各區政府確認,在北京地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業步行街實際投資建設或管理運營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

  二、支援方向及標準

  (一)支援商業步行街更新提升。按照《北京市商業步行街高品質發展評價指標體系(試行)》(附件1)進行綜合評定,對符合支援條件的項目獎勵標準不超過200萬元。實際獎勵金額以計算公式為準。

  (二)支援商業步行街新建培育。按照《北京市商業步行街高品質發展評價指標體系(試行)》(附件1)進行綜合評定,對符合支援條件的項目獎勵標準不超過400萬元。實際獎勵金額以計算公式為準。

  (三)支援全國示範步行街。截至2024年6月30日,獲評“全國示範步行街”的,再獎勵300萬元。

  (四)獎勵金額由獎勵標準和綜合評分計算得出。

  公式為:

公式

  以上支援方向單個項目累加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支援條件

  (一)申報項目應有政府派出的管理機構或商協會行業自治管理運營的單位。

  (二)按照《北京市商業步行街高品質發展評價指標體系(試行)》(附件1),商業步行街綜合評分總得分95分及以上。

  (三)申報升級改造的項目應在街區環境、公共空間、景觀小品等工程方面、或在拓展慢行系統、無障礙設施、優化停車等配套設施方面、或在建設智慧街區、智慧安防等數字化方面有相關的改造提升且已完成。申報新建培育的項目應於2023年1月1日後建設完成並實現開街運營。

  (四)街區經營穩定,商戶入駐率不低於90%,持續經營時間3個月以上,客流量和銷售額穩定增長,消費水準有顯著提升。

  (五)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七)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

  四、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按順序裝訂成冊,每頁加蓋單位公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申報書(附件2)。

  (二)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附件3)。

  (三)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4)。

  (四)項目單位法人證明文件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客流量和銷售額增長的證明材料,以及改造前後的對比資料和其他相關的材料。

  五、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註冊地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

  (二)項目審核。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並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填寫《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附件5),於2024年6月30日前上報。由市商務局對項目進行複審,並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定。

  六、工作要求

  (一)保證數據真實。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已獲得的項目支援資金須退回市商務局。

  (二)不得重復申報。項目單位若同時符合本政策與“支援商圈品質提升政策”等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政策的,可任選其一申報,不得重復申報。

  (三)積極組織申報。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配合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其他有關要求。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注1:2024年調節系數為80,以後年度結合項目徵集、評分情況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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