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調整居住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停車泊位的收費價格,應當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違反規定程式調整居住小區停車收費價格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罰款。”
二、對《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調整居住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停車泊位的收費價格,應當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違反規定程式調整居住小區停車收費價格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罰款。”
二、對《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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