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發〔2023〕13號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市政府批准,決定對因工致殘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調整範圍
本次調整的範圍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5762.5元的,調整到5762.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4610元的,調整到46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3457.5元的,調整到3457.5元。
三、調整生活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告執行,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