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旅發〔2023〕125號
各區文化和旅游局,經開區管委會宣傳文化部,首都圖書館、市文化館: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等法律和政策,進一步健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政策,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推動本市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創新發展,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1日
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政策,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推動本市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創新發展,依據《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實施意見》及指導性目錄(京政辦發〔2016〕37號),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包括公共文化服務和活動類、公共文化設施委託運營管理類。其中,公共文化服務和活動類具體包括公益性文化産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服務和活動的組織與承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公共文化項目的研究分析和績效評估服務等。公共文化設施委託運營管理類包括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服務項目的實施機構(以下簡稱“購買主體”)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對績效目標完成程度、實施過程、項目效果等進行檢查、分析和評價。承接主體是指服務項目的執行機構(以下簡稱“承接主體”)。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利用全部或部分財政資金購買的公共文化設施委託運營管理項目、50萬元(含)以上公共文化服務和活動類項目。涉密項目應按照保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文化和旅游部門制定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實施辦法和標準。區文化和旅游部門制定本區的績效評價實施方案,指導本區的購買主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督促評價結果的反饋、整改和應用。市、區文化和旅游部門可根據需要,加強行業指導,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做好本單位相關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購買主體應組織承接主體開展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過程管理,留存相關文字、圖片、視頻等檔案資料。承接主體應當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門、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購買主體主動做好事前設定目標、事中執行和事後自評等相關工作,接受監督檢查,及時整改提升。
第六條 績效評價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需求為導向,堅持科學、公正、客觀的原則。
第二章 績效評價指標
第七條 評價指標由項目類別、分級指標、指標權重和評分標準構成。
第八條 評價指標結構由三級指標組成。
一級指標包括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過程管理、項目效益和滿意度四個方面。
二級指標包括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品質達標情況、管理制度健全性、人力配置專業性與穩定性、過程式控制制有效性、一般效益、創新融合發展效益、購買主體滿意度、受益對象滿意度。
三級指標為二級指標的細化標準,主要包括制定總體工作方案,明確績效目標內容,制定管理制度,工作人員配比、培訓,過程管理安排,設施開放時間、到館人次、品牌活動,購買主體和群眾滿意度,創新舉措和新媒體應用等效能指標。
第九條 指標權重根據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突出需求和效果導向。項目績效目標、過程管理、項目效益和滿意度的權重分別為40%、20%、20%、20%。
第十條 評價結果採用百分制,評價等級劃分為四檔,分別為:90分(含)以上為“優”、80分(含)-90分為“良”、60分(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在合同期限內出現涉意識形態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産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亡人事故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事故的、存在安全生産和火災重大隱患不整改的,評價結果為0分。
第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游部門可根據國家、本市對公共文化服務創新發展的新要求,結合實際,適時對評價指標作動態調整。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在委託承接主體之前,根據本辦法和標準要求,針對購買的具體服務項目,編制量化的績效評價目標,作為事前、事中、事後績效評價的必要效能指標,不得低於《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範區建設標準》等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服務期限屆滿後30個工作日內,承接主體對照績效目標和相關要求,組織完成本項目績效自評工作,向購買主體提交績效自評報告。
第十四條 績效報告應當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分析透徹、邏輯清晰、權重適當、客觀公正、結果合理。
第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成立績效評價小組,成員包括購買主體代表、業務專家、管理專家等,不少於5人。直接面向市民的服務項目,應邀請市民代表參加評價。根據實際需要和項目規模,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購買主體收到承接主體績效自評報告後,應對服務項目完成的數量、品質、過程、滿意度、取得成效等績效評價目標進行整體評價,形成績效評價考評結果。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完成績效評價後,應將考核評價結果及時通知承接主體,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 根據服務項目合同及本辦法的規定和標準進行整體績效評價,評價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查閱資料、目標比較、現場檢查、現場訪談、問卷調查、輿情監測等。
(一)查閱資料。通過審閱服務項目績效目標、購買程式、服務提供、人員配備、自評報告及有關政策、程式、品質標準等材料,將服務項目的實施效果與績效目標進行對比,綜合分析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現場檢查。對服務項目的活動場所、日常服務或活動過程、管理成效進行現場檢查。
(三)現場訪談。以座談、隨機訪談、暗訪等方式,對現場或周邊居民、項目合作代表、項目工作人員以及相關方面代表等進行交流,了解服務效能情況。
(四)問卷調查。以問卷方式對服務對象或周邊居民,進行知曉度、滿意度測評。
(五)輿情監測。利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匯集網路輿情監測和新聞專題追蹤等資訊,形成簡報、報告、圖表等分析結果。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應完整匯總和保存服務項目事前、事中、事後所産生的相關資料。績效評價結束後,購買主體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將全部績效評價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根據本級實施服務項目的總體安排,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先進做法,提升服務項目的綜合效益。
第二十條 參與績效評價的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法紀法規,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濫用職權。如出現弄虛作假等行為,將依紀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編制項目預算時,購買主體應預留績效評價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履行監管職責,應在事前、事中、事後相關環節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和整改要求反饋給承接主體,承接主體在收到反饋意見後應立即進行整改,並報送整改落實情況,整改完成時間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文化和旅游部門、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可對本區域相關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結果及檔案進行抽查,加強監督指導。
第四章 結果應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可作為財政部門關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業務績效考核參考內容。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將評價結果作為服務項目立項、預算安排、完善政策、提升服務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購買主體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實行激勵和退出機制。對社會信譽和商業信譽良好、連續兩年以上評價結果為“優”的承接主體,購買主體可提出書面表揚。連續兩年評價結果為“差”的承接主體,應被記入信用檔案,兩年內不得參與本服務項目的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購買主體要結合實際,公佈績效考核資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工作應當接受文化和旅游、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加強對自評結果的分析、吸納和整改。購買主體應加強指導,對執行率偏低、偏離績效目標較大、評價結果較差的項目,重點督察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