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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12-15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3〕9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5期(總第843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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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3〕98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停車管理部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經濟發展局、城市運作局、開發建設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城市管理和交通委:

  現將《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12月15日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的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併為不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含駐車換乘停車場)、道路電子收費停車場,其經營管理單位的明碼標價行為嚴格適用本規定。

  其他依法設立的收費停車場,包括居住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為特定對象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非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應當按照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的標價要求執行。

  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由停車自治組織對居住小區內停車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停車場,可以參照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的標價要求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是指按照《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有關規定,由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單位,在區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後開展經營的停車場。

  本規定所稱道路電子收費停車場,是指按照《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有關規定,實行電子收費、停車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車設施。

  第四條  本市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單位應當在相關場所出入口、收費地點等醒目位置,使用標價牌或者電子資訊屏等有效形式明碼標價。

  第五條  各區道路電子收費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應當在停車場起止地點的醒目位置,使用標價牌或者電子資訊屏等方式明碼標價。道路電子收費停車場起止地點距離較長的,應當按一定間距重復設置明碼標價牌或者電子資訊屏。道路電子收費停車場起止地點中間包含兩條及以上自然路段的,可結合實際在每個自然路段起止地點或者醒目位置,重復設置明碼標價牌或者電子資訊屏。

  第六條  倡導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單位、各區道路電子收費停車場管理單位在做好現場標價的同時,通過官方網站、手機小程式、微信公眾號或者移動端APP等網路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充分保障停車人的知情權。

  第七條  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內容應包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包括計價單位、計時收費的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收取費用、懸挂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車輛及軍車、殘疾車按規定免費等內容)、服務單位監督電話、行業主管部門電話:12328、投訴舉報電話:12345、經營單位名稱、停車場範圍(位置)、編號、經營車位總數等。

  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可以參照附件1樣式自行製作明碼標價牌,明碼標價牌編號為北京市公共停車場經營備案證的備案號。

  第八條  各區道路電子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的內容應包含收費時段、收費標準(包括計價單位、計時收費的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收取費用、懸挂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車輛及軍車、殘疾車按規定免費等內容)、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執收單位監督電話、行業主管部門電話:12328、投訴舉報電話:12345、收費單位名稱、停車場範圍(位置)、編號(按《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規定執行)、車位總數等。

  道路電子收費停車場管理單位可以參照附件2樣式自行製作明碼標價牌。

  第九條  同時通過網路方式進行明碼標價的,在網路頁面標明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價格或者計價方法等有關內容,應當與現場標明的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標價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晰、標識醒目;收費標準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標價內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費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如不執行明碼標價相關規定,或者有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市、區兩級發展改革部門、停車行業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停車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九十日後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規範本市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的通知》(京發改規〔2018〕6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規範本市道路電子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的通知》(京發改規〔201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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