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監發〔2023〕97號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已經2023年第39次局長辦公會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平、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銷售新建商品房(含限價商品房)的經營者,為新建商品房銷售或者存量商品房(二手房)買賣提供代理、居間等經紀服務的經營者(上述經營者統稱商品房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
依法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産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經營者,為上述房屋銷售或者買賣依法提供經紀服務的經營者,參照本規定明碼標價。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銷售經營者依法公開標示價格及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其他資訊。
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經營者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商品房銷售經營者明碼標價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等實際情況,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第五條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場所內)、網站內商品房銷售經營者開展價格監督管理工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資訊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商品房銷售經營者明碼標價,督促其貫徹落實本規定,促進行業價格自律。
第八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銷售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碼標價,嚴格按照本規定標明每套商品房的價格及相關資訊。
第九條 商品房銷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網路頁面等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明碼標價可以採用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螢幕、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有條件的可以同時採用電子查詢系統的形式進行明碼標價。採用上述多種形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通過線上方式銷售商品房或者提供相關經紀服務的,應當通過網路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明碼標價。同時通過線上、線下兩種方式銷售商品房或者提供相關經紀服務的,應當依法分別明碼標價。
第十條 銷售新建商品房或者為新建商品房銷售提供經紀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價格密切相關的資訊:
(一)開發企業名稱、房地産經紀服務機構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房屋用途、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電梯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樓號、樓層、房號、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單價、套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單價、建築面積總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總價。
(四)出租或者出售配套停車位、倉儲間的,應當標明每個停車位、倉儲間的位置、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租金價格(租金計價方法)或者銷售總價。
(五)優惠折扣的內容、計算方式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期限。
(六)本單位服務監督電話和投訴舉報電話12345。
為新建商品房銷售提供經紀服務的經營者線上上標價時,因客觀原因無法對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實時更新的,應當在網路頁面顯著位置標明具體原因和查看相關資訊的途徑。
第十一條 為存量商品房買賣提供經紀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價格密切相關的資訊:
(一)房地産經紀服務機構名稱、房源所在小區或者樓盤名稱、具體區域位置、産權性質、規劃用途、樓型、樓層、房齡、戶型、層高、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銷售總價。
(二)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電梯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單獨出售的配套停車位、倉儲間的位置、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銷售總價。
(四)本單位服務監督電話和投訴舉報電話12345。
第十二條 銷售新建商品房或者為新建商品房銷售提供經紀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公示以下收費資訊:
(一)新建商品房交易及産權轉移等代收、代辦服務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服務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
(二)新建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名稱、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起始時間。
(三)出租或者出售停車位時,在租金或者銷售總價之外依法另行收取管理服務費用的,應當一併公示收費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四)依法收取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為存量商品房買賣提供經紀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公示以下收費資訊:
(一)居間等基本經紀服務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二)代收、代辦等延伸經紀服務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服務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經紀服務費用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的,應當註明各自承擔的比例或者金額。
提供相關經紀服務的經營者除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外,還應當在結算前向交易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列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資訊,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商品房銷售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行增加標示與價格有關的其他資訊,並應當確保標示的資訊真實、準確、嚴謹。
第十五條 對已完成網簽的新建商品房房源,相關經營者應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網簽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對已完成網簽的存量商品房房源,相關經營者應予以明確標示,或者及時撤下相關房源資訊。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費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標價資訊發生變動時,商品房銷售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調整後的標價。
第十七條 商品房銷售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資訊,以及在項目説明書、銷售推介或者通知、聲明、告示中對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的承諾,應當真實、準確、嚴謹。
第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經營者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或者實施價格欺詐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商品房銷售經營者標示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九十日後施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發改〔2011〕5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