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發〔2023〕26號
榮華街道、博興街道,亦莊鎮、瀛海鎮:
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0月10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減輕獨生子女家庭由於子女傷殘、死亡帶來的生活困難和精神痛苦,體現政府對獨生子女家庭的關懷,依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北京市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結合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工作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請;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初審;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
(四)社會事業局審批。
第三條 獨生子女傷殘的,經審核批准後次月開始,給予其父母每人每月350元的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獨生子女傷殘的,其父母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人戶籍在2012年12月31日前遷入大興區(經開區60平方公里核心區範圍內);
(二)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現存活一個;
(三)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四)現存活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含三級),且持有第二代、三代《殘疾人證》或《北京市殘疾人服務一卡通》。
第四條 獨生子女死亡的,經審核批准後次月開始,給予其父母每人每月350元的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再生育子女為止。獨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人戶籍在2012年12月31日前遷入大興區(經開區60平方公里核心區範圍內);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三)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四)現無存活子女。
第五條 對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均享受本辦法的特別扶助對象,在獨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後的次月開始,另一方享受每月700元的特別扶助金待遇,直至亡故為止。
第六條 為保證傷殘和死亡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品質,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在其父母達到退休年齡後,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養老補助。
第七條 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區、街(鎮)兩級政府在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死亡之後的第一時間前往安撫與慰問,並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撫慰金。
第八條 死亡的獨生子女家庭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的,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再生育(收養)補償金,同時停止發放特別扶助金。
第九條 社會事業局負責組織對享受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年審、摸底和動態管理工作。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情況發生變化的,由各街道(鎮)及時上報至社會事業局。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特別扶助工作涉及的其他問題,參照《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北京市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條 凡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父母,年滿60周歲後,按照自願的原則,優先進入民政部門指定的養老機構。
第十一條 傷殘死亡獨生子女父母的特別扶助金、養老補助金、死亡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撫慰金、再生育(收養)補償金,由各街道(鎮)申報預算併發放。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遇有國家、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或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時,其中所涉及的有關內容或標準再予以補充或修訂。
第十三條 各街道(鎮)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依據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制定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幫扶制度。扶助幫扶制度須社會事業局審定後實施。
第十四條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享受的各項特別扶助待遇不得與其他政策相抵銷。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