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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1-02
  6. [發文字號] 京財綜〔2024〕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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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綜〔2024〕2號

市屬各有關單位,各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和管理,現將《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50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廢止紙質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和教育系統墊付資金結算票據的通知》(京財綜〔2023〕1922號)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啟用《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統一票據(電子)》(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廢止相關紙質票據和專用電子收據。各有關單位應按規定程式及時辦理財政票據核銷及繳銷手續。

  二、市、區各單位須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納入北京市財政票據管理系統管理,實行電子開票、系統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水準。

  三、公辦學校代收性收費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開具,具體項目為:體檢費、軍訓服裝、教材和資料費、學生裝、伙食費、社會活動實踐費、其他(市級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項目)七項收費。

  四、各單位應按照北京市財政票據管理系統中資金往來項目庫設定的項目開具。項目庫之外確需增加的項目,單位應提出申請,詳細列明使用項目,並提供詳實依據。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於符合規定的項目予以增加。

  五、以下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産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非稅收入票據。

  (三)單位代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使用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申領的非稅收入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使用醫療收費票據;公益性單位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收入,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五)財政部門認定的不屬於資金往來結算範圍的其他行為。

  六、行政事業單位首次申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當按照《北京市財政電子票據申領流程》提供相關的可核驗資訊,並對提供資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七、市級主管部門及各區財政部門接此通知後,應立即轉發執行。同時,監督各用票單位嚴格按照文件規定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八、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監管和檢查,監督各用票單位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嚴禁超範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對檢查出超範圍和違規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單位和個人要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轉發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的通知》(京財綜〔2010〕856號)、《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綜〔2010〕3045號)、《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財綜〔2013〕116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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