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評發〔2024〕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要求,根據北京實際,現就調整本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發放方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160號)等文件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批准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以下簡稱“享受補貼人員”),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可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補貼發放至個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個人申報繳納的社會保險險種分別計算,補貼標準不超過各險種最低繳費額的三分之二。
三、享受補貼人員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費退費手續,應先退回已發放的社會保險補貼。
四、享受補貼人員按規定補繳2023年12月及以前的社會保險費,需按照辦理時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補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根據享受補貼人員繳費情況,補發社會保險補貼。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