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供〔2023〕14號
各區水務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社會事業局,各供水單位:
為保障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規範水質檢測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 17051)、《關於開展農村供水水質提升專項行動的指導意見》(水農〔2022〕379號)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範本市供水類型及分類標準
按照《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自建設施供水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做好北京市供水設施標準化分類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進一步規範本市供水類型分類,科學歸納供水設施屬性、內容和建設規模,提高供水領域精細化、標準化管理水準,現將本市供水類型分類如下:
(一)集中式供水
1.城市集中式供水:城市公共供水、城市自建設施供水
2.農村集中式供水(農村簡易自來水供水):鄉鎮公共供水、村莊供水、農村自建設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加壓調蓄設施)
水箱式供水、無負壓供水
(三)分散供水
二、規範本市供水單位水質檢測頻次與內容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城市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1.水樣類型: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
水樣採樣點的設置應有代表性,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應分別設置在集中式供水單位出水口和居民經常用水點處。在全部採樣點中,應有一定的數量選在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和管網系統老舊部位。
2.檢測項目及頻率見附件1:表1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項目及頻率。
採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源水水質應符合《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GB 3838)要求;採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源水水質應符合《地下水品質標準》(GB/T 14848-2017)中第4章的要求。
(二)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鄉鎮公共供水單位、村莊供水站、農村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1.鄉鎮公共供水單位水樣類型、採樣點設置、檢測項目及頻率參照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要求執行。
2.村莊供水站、農村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水樣類型:管網末梢水。
(2)採樣點設置在居民經常用水點處。
(3)檢測項目及頻率見附件1:表2村莊供水站、農村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檢測項目及頻率。
(三)二次供水(加壓調蓄設施)單位
1.水樣類型:設備進水、設備出水、末梢水。
採樣點設置在設備進水、出水和用戶水龍頭處。
2.檢測項目及頻率見附件1:表3二次供水單位檢測項目及頻率。
(四)分散供水
區水務部門應根據水質巡檢相關要求對轄區內分散供水工程開展水質檢測。
三、規範本市水質資訊報送和檢測結果公開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城市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要求,定期向區水務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按《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質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定期向社會公佈水質檢測數據。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將檢測結果在供水單位顯著位置公示。
(二)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鄉鎮公共供水單位、村莊供水站、農村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鄉鎮公共供水單位至少每半年將相應的水質檢測數據報送區水務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上半年在當年9月30日前、下半年在次年2月10日前),並按實際情況進行水質資訊公示;村莊供水站和農村自建設施供水單位至少每年將相應的水質檢測數據報送區水務部門(次年2月10日前),並按實際情況進行水質資訊公示。
(三)二次供水(加壓調蓄設施)單位
二次供水單位至少每年開展一次水質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在供水單位顯著位置公示。
(四)分散供水
區水務部門應根據需求公開水質巡檢的水質資訊。
四、規範本市供水單位水質檢測主體責任
本市供水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開展水質檢測工作,對檢測發現的問題及時分析原因,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確保供水水質安全。在辦理衛生行政許可所需的水質檢驗工作中,由具備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檢驗,檢驗單位對樣品採集和水質檢驗結果真實性負責。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城市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按照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水質,並按要求做好水質檢測數據報送和結果公開,接受公眾關於城市供水水質資訊的查詢。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二)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鄉鎮公共供水單位、村莊供水站、農村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根據設施分類及具體情況建立水質檢測制度,配備檢測人員和檢測設備,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並按要求做好水質檢測數據報送和結果公開。
(三)二次供水(加壓調蓄設施)單位
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常規檢測並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按要求做好水質檢測數據報送和結果公開。
五、規範行業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協同監管機制
(一)各區要進一步加強水質監督管理工作,通過巡查巡檢全面摸清轄區內供水水質狀況,督促供水單位按要求開展水質檢測,全面提升本地區供水水質監測檢測能力。各區要探索建立“供水單位自檢、政府監督抽檢”相結合的方式,做到供水設施水質檢測全覆蓋、巡查巡檢全覆蓋,確保供水廠站運作安全、水質達標;市級每年將按照不低於全市設施總數10%的比例開展水質專項巡查巡檢工作,對水質不達標的供水設施及所在行政區,予以約談通報。
(二)市區水務、衛生健康部門依職責做好水質日常監管工作。當發生水污染、暴雨等影響水質的突發事件時,各部門可依職責根據需要增加檢測指標並加密檢測頻次,互通檢測結果,直至水質連續穩定達標。
(三)各級水務、衛生健康部門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原則上每年對接供水單位臺賬資訊,互通水質主動監測、監督抽檢結果,及時溝通交流檢查發現的問題,做好宣傳引導和輿情回應工作。強化部門協作,適時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協同監管,形成合力,共同督促指導供水單位做好水質安全保障工作。
(四)針對市級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區級水務、衛生健康部門應督促供水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對於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由市水務、衛生健康部門將相關情況聯合抄送相關區政府。
六、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生活飲用水水質日常監測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衛法監字〔2010〕114號)同時廢止。《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村集中式供水衛生許可工作的通知》(京衛監督〔2020〕1號)中關於水質檢測的要求,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