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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1-02
  5. [成文日期] 2023-12-28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3〕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1-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修訂《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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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3〕25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創新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方式,推行審慎包容監管,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2022年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試行)》(京醫保發〔2022〕33號)。現結合醫保行政執法實際,對相關內容進行修訂,並將修訂後的《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

  為進一步創新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方式,推行審慎包容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等,特製定《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基本原則

  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堅持嚴格執法與包容審慎並重的監管方式,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的法治精神,讓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二、適用標準

  (一)關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認定標準

  1.違法行為輕微:屬於《北京市醫療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附件1)所列行為。

  2.及時改正:當事人及時主動改正違法行為。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法行為有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及時主動退回醫療保障基金。

  4.當事人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後,兩年內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不予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

  以上四項需同時具備,各類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參見附件1。

  (二)關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認定標準

  1.初次違法:經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查詢核實,兩年內,當事人無因同一違法行為被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的處理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1)“C7001600定點醫藥機構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行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金額不超過該定點醫藥機構上年度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總額的0.1%(含);

  (2)其他違法行為,屬於相應裁量基準最低階次的;

  (3)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3.及時改正: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者經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後,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及時改正。

  4.除外情形:

  “C7000300參加藥品採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行為”“C7000800違反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行為”“C7000900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C700140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不適用該規定。

  以上四項需同時具備,各類初次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參見附件2。

  三、適用程式

  (一)主動告知當事人適用本《辦法》的具體要求。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中,認為違法行為屬於“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等情形,且具備適用條件的,應當給予當事人必要指導,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的具體要求,引導當事人及時改正,自覺守法。

  (二)嚴格審批,全程留痕。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符合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情形的,應當按照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式相關規定履行審核程式,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並要求被處罰對象簽訂《守法誠信承諾書》,確保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的案件,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並做好不予行政處罰的過程記錄、資料整理及歸檔等工作。

  (三)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於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的案件,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並做好相關教育資料的留存歸檔,使當事人增強法律意識、自覺學法守法。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將根據執法實踐和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不斷完善本《辦法》內容,實行動態化管理,推動實現醫療保障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試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2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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