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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2-11
  5. [成文日期] 2023-12-05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23〕2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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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23〕252號

各有關區園林綠化局:

  為進一步規範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管理,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對《北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3年12月5日  


北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以下簡稱“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管理,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管理程式,依據《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森林健康經營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綠造發〔2017〕12號)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區劃界定的山區集體所有的生態公益林,涉及房山、門頭溝、延慶、昌平、懷柔、密雲、平谷、海淀、豐臺、順義等10個區。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的行業監管工作;市園林綠化局森林防火處負責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的行業監管具體工作;區園林綠化局負責本區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並配合區財政局做好資金安排與下達、預算執行管理、績效評價和財政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主要是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早期撲救能力建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主要方面:(1)區級無人機集群駐地建設及運維、無人機巡查巡護和火情早期處置;(2)森林防火檢查站、瞭望塔、以水滅火設施等林區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維;(3)森林防火標識警示牌、電子語音宣傳桿等宣傳設施設置及運維;(4)森林防火指揮中心、森林防火視頻監控和通訊等預警監測設施建設及運維;(5)森林防火道路、防火隔離帶等林火阻隔系統建設;(6)森林高火險區、瞭望塔、通信鐵塔、變壓器、彈藥庫、油庫、物資儲備庫等林下及高危區域周邊易燃物的清理;(7)管護隊員服裝、宣傳品、防火機具等物資裝備購置。

  第五條 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標準執行《森林火險區綜合治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試行)》、《北京市森林防火工程建設標準(試行)》等。標準未涉及部分,參照國家、本市其他相關標準或者不高於市場價執行。

  第六條 森林防火道路主要包括防火公路和防火步道。防火公路建設應當不高於林IV道路標準,防火步道原則上寬度不超過1.5米。

  第七條 區園林綠化局負責編制年度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實施方案(作業設計),並報市園林綠化局審核批復後實施。各區項目年度任務要在本區內統籌規劃安排,合理規劃,着重佈局高危區、薄弱點實施。

  第八條 區園林綠化局應當積極與市園林綠化局、區財政局溝通,確定年度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資金安排,並於每年11月底前編制完成次年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作業設計)報市園林綠化局,市園林綠化局審核後予以批復。

  第九條 區園林綠化局編制的項目實施方案(作業設計)須經森林防火和項目管理等相關專家論證評審,出具論證評審意見。

  第十條 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建設要依法依規實施全過程監管,監理單位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者農林工程乙級(含)以上監理資質,且參與本工程項目的60%以上的監理員必須具備相關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當年度《北京市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等法規、標準實施,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和集中採購。

  第十二條 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年度竣工後,區園林綠化局要及時組織開展對項目建設情況的全面自查,於當年12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園林綠化局報送自查報告。市園林綠化局於次年6月底前,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項目檢查驗收,出具項目檢查驗收報告。區園林綠化局提交的檢查驗收資料要確保真實有效。

  第十三條 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自查和檢查驗收以市園林綠化局批復的年度實施方案(作業設計)為主,參照中央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和標準,重點核實建設內容、評價建設成效、檢查資金使用和檔案管理情況。

  第十四條 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自查和檢查驗收報告應當文字、圖標齊全,數字準確、評價客觀,説明項目完成情況、採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十五條 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年度檢查驗收結果合格的,可以由項目單位依據市級驗收報告撥付項目尾款;檢查不合格的項目,應當限期進行整改,待復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撥付尾款。

  第十六條 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要嚴格按照《北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資金管理辦法》(京財農〔2017〕998號)《關於調整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有關政策的通知》(京綠辦發〔2023〕202號)以及《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明確山區森林健康經營資金中防火防蟲經費比例的通知》執行。

  第十七條 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按照建設進度,分批審核撥付資金,其中預留不少於項目總資金10%的尾款,待市級檢查驗收合格後撥付。項目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為加強對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的管理,區園林綠化部門可列支綜合管理費,比例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3%,按項目統籌管理使用,具體用於規劃和設計方案的編制、勘察設計、檔案管理、專家諮詢、檢查驗收、項目監理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森林健康經營(森林防火部分)項目管理辦法》(京綠辦發〔2021〕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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