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標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1-01
  5. [成文日期] 2023-12-19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3〕9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5期(總第843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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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3〕9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首都標準化發展綱要2035》《北京市標準化辦法》,進一步加強本市地方標準管理,強化標準宣貫和實施應用,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佈。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北京市標準化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標準的制定(含修訂,下同)、組織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管理適用本辦法。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為滿足本市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或者在城市治理、公共服務等領域需要統一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並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

  禁止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五條  地方標準原則上為推薦性標準。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管理本市地方標準,負責組織制定地方標準,組織本市地方標準實施情況評估和複審,依法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七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標準化工作:

  (一)開展標準化研究,建設本行業標準體系;

  (二)提出地方標準項目立項申請,承擔制定地方標準的任務,進行地方標準的合法性審查,對強制性條款存在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同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三)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地方標準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對地方標準的技術內容進行解釋,開展地方標準複審;

  (四)組織本行業、本領域地方標準實施,制定保證地方標準實施的配套政策,組織地方標準宣貫培訓,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開展地方標準實施資訊反饋和評估。

  第八條  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轄區內推動地方標準的實施,依據法定職責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標準化技術機構負責組織地方標準的審查和日常管理。承擔起草工作的人員不得承擔審查工作。

  市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根據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需求,在地方標準的立項論證、起草、初審、實施資訊反饋和評估、複審等工作中,為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支撐。

  第十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地方標準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十一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交往等領域的地方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

  第十二條  對具有先進性、引領性,已在全國團體標準資訊平臺公開,實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市範圍推廣實施,且符合地方標準立項條件的團體標準,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向地方標準轉化。

  第十三條  對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暫不具備制定地方標準條件、又需要統一技術要求的項目,參照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式和實施要求,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以下簡稱“指導性技術文件”)。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二章  立  項

  第十四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於每年三季度向社會公開徵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標準項目。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地方標準項目立項申請,修訂項目可隨時提出。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地方標準研製要求,應當快速響應,提出項目立項申請。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直接收到的項目研製要求和建議,轉相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項目分為一類項目和二類項目。一類項目為制定項目,二類項目為研究項目。

  第十六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提出的項目建議進行歸集、遴選,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立項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標準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項目申報書”);

  (二)申報一類項目的,應當提交標準草案,草案應當基本達到能夠公開徵求意見的程度;

  (三)有研究基礎的項目,提交標準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報告、調研報告、試驗驗證報告、統計分析報告等;

  (四)地方標準原則上不應涉及專利,涉及必不可少專利的,應當提供專利證書複印件及專利持有人聲明文件;不涉及專利的,應當在項目申報書中進行説明。

  第十七條  申報的地方標準項目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協調,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八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申報書中明確地方標準的歸口單位和組織實施單位。在標準制定過程中,需要調整標準的歸口單位和組織實施單位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申請協調確定。

  歸口單位和組織實施單位限於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立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

  (二)與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繫緊密,屬於全市範圍內普遍適用且不屬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統一實施的技術要求;

  (三)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含項目制定計劃),或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標準化對象或目標明確,且不屬於産品品質及其檢驗方法;

  (五)申報強制性地方標準項目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並已進行風險評估。申報推薦性地方標準項目有法律法規、規劃、政策依據;

  (六)申報材料符合本辦法要求;

  (七)有標準制定保障措施和標準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應對突發事件、列入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等需要制定地方標準的,應當優先立項。

  第二十一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標準化技術機構開展立項審查,根據需要進行專家論證、行業協調、公開徵求意見等。

  第二十二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立項審查情況,編制並向社會公佈地方標準項目計劃。

  地方標準項目計劃應當明確地方標準名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一類項目應當在立項後18個月內完成標準報批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終止。確有必要延期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到期前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説明原因和延期時間,延長時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二類項目應當在立項當年10月底前完成轉一類項目的申請工作。逾期未完成的,項目自動終止。

  第二十四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原則上每年增補一次。確需增補的項目,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每年5月底前提交立項申報材料。增補項目應當為本市急需制定的地方標準項目。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項目在制定過程中,發生名稱變更、項目拆分合併、不適宜繼續制定或者無法完成時,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變更或者終止建議。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等,作出項目變更或者終止決定。

第三章  起草和徵求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組,制定標準起草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  起草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強調部門或者行業利益;

  (三)標準編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要求。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施工驗收地方標準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要求;

  (四)同步起草標準編制説明,編制説明一般包括: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適用對象基本情況、主要起草過程、主要條款説明、標準實施方案(包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標準的政策措施、宣貫培訓、試點示範、監督檢查、配套資金)等。其中強制性標準應當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實施可能存在的風險點、風險程度、風險防控措施和預案。

  第二十八條  標準起草組應當按照標準起草工作方案完成標準草案和標準編制説明,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徵求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相關方意見。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九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市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專家組對標準草案和標準編制説明進行初審,重點審查與立項計劃的符合性,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規範性,以及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協調性等內容。一類項目原則上在立項後9個月內完成初審工作。

  第三十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方標準項目完成初審後,在各自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第三十一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標準起草組對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對部分採納以及不予採納的意見應當與提出單位或提出人進行充分溝通、説明理由,並形成意見匯總處理表。

  第三十二條  標準起草組應當將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説明等送審材料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標準送審材料報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一類項目原則上在立項後12個月內完成送審工作。送審材料包括:

  (一)標準送審公文;

  (二)標準送審稿;

  (三)標準編制説明;

  (四)標準徵求意見稿;

  (五)意見匯總處理表;

  (六)審查專家推薦名單(不少於10人);

  (七)其他材料。

第四章  審查和報批

  第三十三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標準化技術機構對送審材料進行資料核查,組織專家組對地方標準進行審查。審查事項包括:

  (一)是否符合地方標準的制定事項範圍;

  (二)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合理性、規範性,是否不低於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並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

  (三)是否妥善處理分歧意見;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審查不通過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標準起草組修改完善標準送審材料後重新提交審查。

  第三十四條  地方標準審查原則上採用會議審查形式。地方標準的歸口單位、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參加審查會。其他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市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代表,根據需要參加審查會。

  專家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專家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可來自科研院所、應用單位、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相關方,但不得來自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涉及外文版翻譯的,應當包含該領域專業外語專家。專家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人數一般不少於7人。

  第三十五條  審查會原則上應當協調一致,推薦性標準應當有不少於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強制性標準應當由專家組一致同意為通過。

  審查會應當形成會議紀要,由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第三十六條  標準起草組應當根據審查會意見修改形成標準報批材料,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標準報批材料報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批材料包括:

  (一)標準報批公文(如涉及多個歸口或組織實施單位,標準報批公文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編制説明;

  (四)標準解讀宣傳稿;

  (五)工程建設強制性地方標準,應當提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材料。

  第三十七條  標準化技術機構應當根據審查會意見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復核不通過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標準起草組修改完善標準報批材料後重新提交復核。

第五章  批准、發佈和備案

  第三十八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地方標準。

  法律法規規定地方標準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經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議通過後,地方標準批准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經批准的地方標準,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發佈。

  地方標準發佈實行公告制度。

  環境品質、污染物排放等地方標準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佈。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地方標準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發佈。工程建設施工驗收地方標準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合發佈。

  第四十條  地方標準的編號方法按照《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地方標準(含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號由標準代號、順序號和發佈年號構成:DB11/ XXXX-XXXX、DB11/T XXXX-XXXX、DB11/Z XXXX-XXXX。其中DB11/、DB11/T、DB11/Z為標準代號,分別表示強制性地方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指導性技術文件;前4位XXXX為順序號(4位數字);後4位XXXX為發佈年號(4位數字)。

  第四十一條  地方標準發佈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地方標準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排版、印刷、公開

  第四十二條  標準化技術機構負責地方標準排版、印刷用稿管理,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按需求組織地方標準印刷。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歸口的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施工驗收地方標準排版、印刷。

  第四十三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官方網站公佈現行有效地方標準目錄和地方標準文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官方網站公佈本行業、本領域地方標準目錄和地方標準文本。

  地方標準文本以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佈版本為準。

第七章  標準的實施

  第四十四條  地方標準應當有足夠的實施過渡期,實施過渡期一般不少於3個月。

  新地方標準實施後,原地方標準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行業、本領域地方標準宣貫和實施工作,制定保證地方標準實施的配套政策文件,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將相關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報告和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統計表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標準實施資訊反饋和評估機制,將反饋和評估情況與地方標準複審工作相結合。

  第四十六條  鼓勵消費者組織、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教育、科研機構等企業事業組織或社會團體開展或參與地方標準的宣貫、檢測、認證、評估,開展標準化諮詢、培訓等技術服務。

  第四十七條  地方標準實施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定期組織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複審: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三)科學技術發展;

  (四)社會需求發生變化;

  (五)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

  (六)標準實施發現問題。

  第四十八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複審建議。複審建議包括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以及主要理由。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確定需要複審的地方標準。

  第四十九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複審建議,確定地方標準的複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訂仍適用的地方標準確認繼續有效;

  (二)需要作修訂的地方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項目立項申請,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地方標準修訂項目計劃;

  (三)未及時複審並報送複審建議的地方標準,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視情況予以廢止。需要廢止的地方標準,由標準發佈部門公告廢止。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地方標準廢止程式按規定執行。

第八章  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

  第五十條  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由三地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制定。

  第五十一條  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原則上按照DBXX(省市代號)/(T)3XXX(標準順序號)-XXXX(年號)編號,標準順序號原則上從3001開始排序,三地一致。

  第五十二條  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應當由三地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共同組織實施,並定期開展標準實施情況評估。

  第五十三條  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複審由三地按照規定分別開展。當複審意見為修訂或者廢止時,應當協調另外兩地意見。當意見一致時,按照共同意見開展後續工作。當意見不一致時,不再作為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按照各自意見分別開展後續工作。

第九章  檔案和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四條  地方標準實行電子檔案管理,由標準化技術機構負責。以下材料應當歸檔:

  (一)地方標準項目申報書、立項計劃;

  (二)地方標準送審和報批公文;

  (三)地方標準公告和標準文本;

  (四)地方標準草案、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

  (五)地方標準編制説明、意見匯總處理表;

  (六)審查會會議紀要、專家簽字表決表;

  (七)專利證書複印件及專利持有人聲明文件(標準涉及專利);

  (八)複審結果建議;

  (九)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報告;

  (十)其他材料。

  第五十五條  地方標準通過標準化管理資訊平臺實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須使用的配套固定格式文件在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佈,並根據需要適時修訂。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質監發〔2018〕87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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