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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2-01
  5. [成文日期] 2023-11-20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中心發〔2023〕3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關於2023年12月定點醫藥機構動態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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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中心發〔2023〕31號

各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各有關定點醫藥機構:

  為加強我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醫保發〔2021〕30號)和《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醫保發〔2021〕31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有關事項予以動態調整。

  一、新增定點醫藥機構

  北京市大興區天宮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33家醫療機構具備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條件,符合新增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現決定將上述33家醫療機構納入北京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簽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見附件1)。

  二、資訊變更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等19家定點醫藥機構申請資訊變更,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上述19家定點醫藥機構的有關資訊予以變更(見附件2)。

  三、中止協議

  北京華佑精神康復醫院等5家定點醫藥機構因不能繼續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申請中止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上述5家定點醫藥機構中止協議(見附件3)。

  中止協議後,上述定點醫藥機構將不再承擔醫療保障任務,參保人員在上述醫藥機構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協議

  高濟新世紀醫藥連鎖(北京)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因已登出,申請解除協議。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對上述定點醫藥機構解除協議(見附件4)。

  解除協議後,該定點醫藥機構將不再承擔醫療保障任務,參保人員在該醫藥機構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五、恢復協議

  北京養生堂濟生藥店有限公司申請恢復協議,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該零售藥店已經具備承擔醫療保障任務的條件,現決定對該零售藥店恢復協議(見附件5)。

  請相關醫保經辦機構督促該零售藥店及時簽訂服務協議書。恢復協議後,要認真執行北京市醫療保障規定,落實協議的各項條款,切實為參保人員提供規範、優質、便捷的服務。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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