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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銀保監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3-31
  6. [發文字號] 京銀保監發〔2023〕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3-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國銀保監會北京監管局等部門關於推進個人存量住房交易“帶押過戶”有關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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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銀保監發〔2023〕45號

各相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不動産交易、登記和金融服務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自然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協同推進“網際網路+不動産登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意見》(自然資發〔2020〕83 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推進本市個人存量住房交易“帶押過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情形

  符合《自然資源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協同做好不動産“帶押過戶”便民利企服務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29號)要求,且同時滿足四方麵條件。(1)本市個人存量住房交易;(2)交易住房在轄內商業銀行設立且僅存一次有效抵押;(3)交易賣方未結清貸款為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或已還清公積金貸款且無相應抵押登記的組合貸款;(4)交易買方全款或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購房。

  二、辦理流程

  (一)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自行或在中介機構撮合下達成房屋買賣意向,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同意“帶押過戶”。

  (二)辦理房屋網簽。買賣雙方通過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辦理網上簽約。

  (三)向銀行申請“帶押過戶”。參考流程如下:

  1.跨行貸款購房模式(買賣雙方貸款機構為不同銀行,即抵押權人為不同銀行,下同)。買賣雙方向銀行申請“帶押過戶”,與雙方貸款銀行簽訂協議,約定首付款監管賬戶、賣方貸款銀行收款賬戶等事項;買方申請貸款,買方貸款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審批,如首付款和貸款金額之和不足以結清賣方貸款,賣方需向賣方貸款銀行補齊差額部分;雙方貸款銀行通過北京金融綜合服務網交互資訊(未接入北京金融綜合服務網的銀行通過事前約定方式交互資訊);買方將首付款交至約定的監管賬戶。

  2.同行貸款購房模式(買賣雙方貸款機構為同一銀行,即抵押權人為同一銀行,下同)。買賣雙方向銀行申請“帶押過戶”,簽訂相關協議,約定首付款監管賬戶等事項;買方申請貸款,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審批,如首付款和貸款金額之和不足以結清賣方貸款,賣方需向銀行補齊差額部分;買方將首付款交至約定的監管賬戶。

  3.買方全款購房模式。買賣雙方向賣方貸款銀行申請“帶押過戶”,簽訂相關協議,約定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等事項;買方將購房款交至約定的監管賬戶。

  (四)辦理“帶押過戶”登記手續。買賣雙方及相關方在不動産登記中心辦理“帶押過戶”。

  (五)銀行貸款發放及結清。參考流程如下:

  1.跨行貸款購房模式。買方貸款銀行方面:確認“帶押過戶”完成資訊;對房産增設第二順位抵押權;將首付款和貸款劃至約定的賣方貸款銀行收款賬戶。賣方貸款銀行方面:確認款項到賬資訊;結清貸款並解除房屋抵押權;將剩餘資金轉至賣方本人收款賬戶。

  2.同行貸款購房模式。銀行對房産增設第二順位抵押權;發放買方貸款至約定的監管賬戶,扣劃資金結清賣方貸款;解除賣方貸款抵押權,將剩餘資金轉至賣方本人收款賬戶。

  3.買方全款購房模式。賣方貸款銀行用購房款結清貸款;解除房屋抵押權;將剩餘資金轉至賣方本人收款賬戶。

  三、工作要求

  (一)規範交易撮合服務。各房地産中介機構要加強人員培訓,充分掌握本通知適用範圍及操作流程,及時對合同條款進行補充完善,全面提高服務效率。在提供經紀服務時,要主動向買賣雙方介紹“帶押過戶”交易模式,不得強制使用“過橋貸”等增加客戶交易成本。

  (二)優化金融服務。各商業銀行要主動完善內部制度,優化業務流程,改進資訊系統,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機制,積極回應符合適用情形下客戶的“帶押過戶”需求。不得因辦理“帶押過戶”向客戶收取額外擔保費或服務費。

  (三)完善登記服務。各不動産登記機構要進一步提升登記服務水準,為各方權利主體做好業務諮詢與指導工作。充分發揮綜合服務窗口優勢,一窗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抵押權變更登記及抵押權設立登記業務,做到共性材料不再重復提交,實現“帶押過戶”一站式辦理。

  (四)做好網簽配套服務。各區級房屋交易窗口、各房地産經紀機構在提供存量房屋網簽服務時,針對交易房屋已設定抵押權且新的買受人知情的,可繼續辦理存量房屋網簽業務。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時,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中國銀保監會北京監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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