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法〔2019〕2612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有關精神,按照《財政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財政部令第88號、財政部令第92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徵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4號)等要求,市財政局對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發文進行了集中清理。經過清理,確定廢止和失效的文件共計684件,現予以公佈。
北京市財政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