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法發〔2019〕29號
交通執法總隊,各郊區交通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交通運營秩序,解決好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事項,鞏固"黑車"治理成效,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進一步推進"黑車"專項治理工作。對於在專項治理期間從事"黑車"運營的,屬於不聽勸阻,應當依法採取從重處罰措施。現就調整部分處罰裁量基準通告如下:
一、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沒收車輛和專用營運標識、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0萬元罰款;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
二、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樞紐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周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屬於嚴重危害道路運輸安全的行為,處5萬元罰款,並對非法安裝的專用營運標識、設施予以沒收。
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遊客運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0萬元罰款。
四、《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關於修訂〈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京交執總法發〔2018〕82號)附件1《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章裁量基準第一節出租汽車部分的(七),以及(八)中的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暫時停止執行。
五、《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關於修訂〈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京交執總法發〔2018〕82號)附件1《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章裁量基準第二節道路客運部分(一)涉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遊客運的處罰裁量基準,按照本通告的第三項執行。
六、《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關於修訂〈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京交執總法發〔2018〕82號)附件2《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按照上述五項作相應調整。
七、請交通執法總隊嚴格遵照執行,各郊區交通局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