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2-31
  6. [發文字號] 京交法發〔2019〕29號
  7. [廢止日期] 2023-11-01
  8. [發佈日期] 2019-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調整部分處罰裁量基準的通告

列印
字號:        

京交法發〔2019〕29號

交通執法總隊,各郊區交通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交通運營秩序,解決好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事項,鞏固"黑車"治理成效,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進一步推進"黑車"專項治理工作。對於在專項治理期間從事"黑車"運營的,屬於不聽勸阻,應當依法採取從重處罰措施。現就調整部分處罰裁量基準通告如下:

  一、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沒收車輛和專用營運標識、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0萬元罰款;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

  二、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樞紐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周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屬於嚴重危害道路運輸安全的行為,處5萬元罰款,並對非法安裝的專用營運標識、設施予以沒收。

  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遊客運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0萬元罰款。

  四、《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關於修訂〈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京交執總法發〔2018〕82號)附件1《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章裁量基準第一節出租汽車部分的(七),以及(八)中的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暫時停止執行。

  五、《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關於修訂〈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京交執總法發〔2018〕82號)附件1《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章裁量基準第二節道路客運部分(一)涉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遊客運的處罰裁量基準,按照本通告的第三項執行。

  六、《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關於修訂〈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京交執總法發〔2018〕82號)附件2《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按照上述五項作相應調整。

  七、請交通執法總隊嚴格遵照執行,各郊區交通局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12月31日  

分享:
相關解讀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