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和《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結合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工作實際,現就行政處罰聽證標準規定如下: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違法收入,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違法開採的礦産品、測繪工具、違法建築物等)等沒收類行政處罰;
三、限期拆除違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四、吊銷行政許可證書、吊銷資質證書、降低資質等級;
五、責令停産停業、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按照執法領域分別確定標準為:土地執法、規劃執法領域,對公民處以4萬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處以20萬元以上的罰款;地質和礦産資源執法、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資訊執法領域,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前述數額均不含本數)。第二款“較大數額違法所得/違法收入”“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標準,按照執法領域分別參照“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執行。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