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旅發〔2023〕26號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有關要求,豐富旅游休閒産品供給,有序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市文化和旅游局、首都文明辦、市公安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園林綠化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十三個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的意見(試行)》,現印發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的意見(試行)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關於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的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帳篷露營地規範管理,促進北京市帳篷露營地健康有序發展,落實《關於推動露營旅游休閒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戶外運動産業發展規劃(2022-2025年)》,依據《休閒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範第3部分帳篷露營地》(GB/T 31710),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公園、酒店、鄉村民宿、農業觀光園等(以下統稱露營管理單位),在本場所內設立帳篷露營地,組織、開展以帳篷為主要休閒和住宿設施的露營經營活動及服務,適用於本意見。
二、基本要求
(一)露營管理單位設立帳篷露營地應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符合各有關區分區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北京市生態安全格局專項規劃(2021年-2035年)》《北京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2021年-2035年)》和北京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要求等。
(二)帳篷露營地設立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要求,堅持生態優先、服務大眾、休養生息的原則。在不佔用現狀耕地、不佔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及緩衝區、不破壞生態環境、不佔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不改變土地現狀用途、不固化現狀地面、不建設固定設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依法依規使用土地。
(三)帳篷露營地設立應針對植被生長和野生動物繁殖、棲息等特性進行科學評估,建立定期輪換制度,避免過度踩踏植被,做好植被日常養護和設施環境維護管理,避免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産生不利影響。
三、組織保障
建立市、區、鄉鎮(街道)三級工作機制。市級層面建立北京市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負責規劃、政策、標準的制定,指導、督促、協調相關區落實各項管理流程。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擔行業管理責任,成員單位由首都文明辦、市公安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園林綠化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組成,依據各自職責履行部門責任(附件1),形成多部門協同一體化工作機制,確保規範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落實到位。
相關區政府承擔規範帳篷露營地發展的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區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結合實際明確本區可設立帳篷露營地的空間區域,制定設立帳篷露營地的管理辦法,組織帳篷露營地聯合審核,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
相關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帳篷露營地設立和經營承擔直接監管責任,應明確相應機構和人員,做好帳篷露營地的申報、初審和日常管理。
四、管理流程
(一)申報。露營管理單位將帳篷露營地設立方案提交設立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初審。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設立方案進行審核,初審通過後簽署意見,提交區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
(三)複審。區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依據本區制定的實施辦法,對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露營管理單位方可設立帳篷露營地。
(四)驗收。帳篷露營地設立完成後,相關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區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區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並出具意見。
五、安全管理
依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帳篷露營地安全防範要求(試行)》(附件2),壓實屬地政府對帳篷露營地安全管理的全面監管責任、文旅部門的行業管理責任、各職能部門的綜合或專項監管責任、上級管理機構的主管責任以及帳篷露營地的主體責任;市、區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對帳篷露營活動可能産生的安全管控、大人流以及極端天氣應對等事項進行督查或聯合檢查;露營管理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全面提高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品質。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北京市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2.帳篷露營地安全防範要求(試行)
3.北京市帳篷露營文明公約
附件1
北京市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按照《關於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的意見》的要求,北京市成立北京市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負責規劃、政策、標準的制定,指導、督促、協調相關區落實各項管理流程。
北京市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發展工作小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牽頭,成員單位由首都文明辦、市公安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園林綠化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組成。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成員單位積極落實部門職責,規範引導帳篷露營地健康有序發展。
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擔行業管理職責,做好帳篷露營地政策制定、宣傳引導、協調對接等各項工作,並指導各區開展工作。
首都文明辦:負責指導文明露營相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屬地分局督促經營主體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要求。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指導相關區在帳篷露營地設立中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和現狀地類審查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對轄區帳篷露營地開展生態環境監管。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指導相關區做好帳篷露營地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桶站設置維護和收運,場地清掃保潔及公共廁所的監督管理。
市水務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對在河道管理範圍設立帳篷露營地開展防洪與水環境方面監督管理。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在農業觀光園開展帳篷露營活動。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相關區配合做好合法固定建築物內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督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指導、協調相關區開展帳篷露營地安全生産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帳篷露營地服務行業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配合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做好相關監督管理,以及合法建築內食品經營行為的許可、監督管理。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在自然保護地、公園綠地及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等開展帳篷露營活動。
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指導相關支隊依法開展帳篷露營地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附件2
帳篷露營地安全防範要求(試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北京市公共安全風險管理辦法》(京應急委發[2021]2號)《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休閒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範GB/T 31710》等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要求。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三個必須”安全生産責任,嚴格落實露營管理單位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築牢織密帳篷露營地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強化帳篷露營地安全風險管控,深化帳篷露營地隱患排查治理。適時開展帳篷露營地安全專項整治,推進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露營管理單位依法安全運營、民眾依法安全露營,全力消除帳篷露營地各類安全風險隱患,堅決防範帳篷露營地安全事故發生。
二、安全要求
露營管理單位應壓緊壓實履行帳篷露營地安全管理責任,嚴格落實現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休閒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範GB/T 31710》,屬地政府、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一)帳篷露營地選址
帳篷露營地應選擇在安全區域,遠離森林防火區、防洪區、地質災害易發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區,旅游可進入性較好,設置與環境相協調的圍欄,便於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二)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
露營管理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帳篷露營地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標準,加強風險管控,深化隱患排查治理,規範安全生産行為,夯實安全生産基礎,加強安全生産管理,提高帳篷露營地安全管理能力和水準。
(三)安全管理制度
露營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帳篷露營地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制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安全風險辨識與管控、安全生産檢查、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全生産資金投入或使用和管理、危險作業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安全生産獎勵和懲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等制度,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産制度。
(四)風險辨識
露營管理單位應嚴格落實帳篷露營地安全風險辨識、分析研判與管控主體責任,對帳篷露營場所、設備設施、産品以及服務等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露營管理單位要對帳篷露營地開展經常性安全風險評估(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動態更新安全風險,尤其是在假日、重大活動前,或結合自然災害發生規律特點,加大安全風險評估力度,落實風險分級分類管控措施,確保帳篷露營地安全風險始終受控。
(五)隱患排查
露營管理單位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帳篷露營地事故隱患。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消除;無法立即消除的,應當按照事故隱患危害程度、影響範圍、整改難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六)人員登記
露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所有進入帳篷露營地的游客,登記身份資訊。
(七)消防安全
露營管理單位應制定並落實帳篷露營地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嚴禁埋壓、圈佔、遮擋、挪用消火栓,確保消防車道暢通;遵守戶外用火、防火規定,清理周邊可燃物,全程有人看管、人走火熄;森林防火期內,嚴禁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謹慎使用大容量戶外移動電源,按照操作規範安全使用電器設備;營業期間每兩小時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標語,游客入營後應明確告知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要求;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配齊配全消防器材,強化人員值守,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八)汛期安全
露營管理單位應制定落實帳篷露營地防汛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建立分等級、分區域響應機制,做好汛前檢查、汛中巡查、汛後排查和隱患治理。根據全市分區強降雨和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等級,一旦轄區發佈強降雨或地質災害藍色及以上預警資訊,涉山涉水帳篷露營地應立即停止戶外露營服務,關閉帳篷營地,停止接待游客,及時勸返入住游客或將已入住游客安全有序轉移到安全避險場所,如有危險及時請求救援。
(九)極端天氣應對
露營管理單位應制定落實帳篷露營地強降雨、大風、暴雪、強雷電、冰雹、寒潮、沙塵暴等多種類型極端天氣應急預案,按照全市應對極端天氣預警分級和應急響應措施,加大對游客安全防範宣傳力度,提高游客防災避災意識,引導游客主動防範規避風險。一旦轄區內發佈大風、暴雪等藍色預警及以上預警資訊時,帳篷露營地應立即停止戶外露營服務,關閉帳篷營地,停止接待游客,及時勸返入住游客或將已入住游客安全有序轉移到安全避險場所,如有危險及時請求救援。
(十)安全協議
露營管理單位不得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帳篷露營地(不得將帳篷露營地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帳篷露營地出租給其他單位運營的,露營管理單位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露營管理單位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十一)教育培訓
露營管理單位應定期開展帳篷露營地從業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和學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未合格的人員,不得安排上崗作業;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十二)限量預約
露營管理單位應準確掌握帳篷露營地空間容量和環境容量,科學核定露營地最大承載營位量,建立完善預約系統,嚴格落實限量預約錯峰措施,當入營數量臨近或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應採取限流、分流措施,嚴防帳篷露營地超出承載能力。
(十三)應急管理
露營管理單位應制定帳篷露營地安全生産、火災、地質災害、極端天氣應對、治安反恐、突發疾病、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應對大客流、交通擁堵、設備停運等突發事件預案,並有針對性地開展綜合演練、專項演練和現場處置演練;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強化值班值守,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按照突發事件資訊報送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報送突發事件資訊,嚴禁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十四)人員配備
露營管理單位應根據帳篷露營地安全管理需要,合理設置管理點,配置相應數量的安全管理人員,並配備必要的安全與應急設備。
(十五)出入口管理
帳篷露營地出入口應能對車輛和人員的出入進行控制和管理,進入景區林地的,要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森林防火管理。
(十六)圍欄護欄和警示標識
帳篷露營地周界應設置圍欄等物理隔離設施。帳篷露營地內的路線應合理規劃,保證車輛、人員的安全通行。帳篷露營地應合理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和安全護欄。分岔路口設置導向標識牌;臨崖臨水、危險路段等危險地段設置警示標識;帳篷露營地觀景區域設置安全護欄;易發生擁堵的路段設置隔離護欄;顯要位置設置應急電話標識。
(十七)應急廣播
帳篷露營地應在顯要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和緊急廣播裝置,對露營地內人數、游客流量、擁堵狀況、安全提示預警、天氣狀況、特殊情況等相關資訊進行及時發佈。
(十八)視頻監控
帳篷露營地要做到公共區域視頻監控全覆蓋,包括但不限於露營地出入口、安全檢查區、人員和車輛集聚區、游覽線路、道路叉口、臨水臨崖區等重點部位,應設置視頻監控裝置,並有效運作維護,24小時專人值守,視頻圖像連續不間斷存儲時長應不少於30日。推動帳篷露營地上線平臺導航。
(十九)醫療救援
配備與帳篷露營地規模和類型相匹配的緊急救援場所和器材,設有定點聯繫醫院。露營地內從業人員應參與應急救護培訓,並熟練掌握急救技能。
(二十)保險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推出帳篷露營地保險服務,圍繞場地責任、設施財産、人身意外等開發保險産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産、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精神,嚴格落實市領導重要批示精神,樹立首都意識、堅持首善標準、體現首都文化和旅游特色。要堅持問題導向,認真分析研判本區、本行業、本單位帳篷露營地安全管理現狀,指導完善帳篷露營地各類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級管理職責,建立管理基礎臺賬,落實管理措施,堅決扛起全力防範化解帳篷露營地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
(二)嚴格責任落實。堅持上下聯動、橫向協調、條塊結合,層層壓實責任,形成帳篷露營地安全管理整體合力。露營管理單位應承擔帳篷露營地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採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區政府落實全面監管責任,定期組織開展帳篷露營地安全管理專項整治,重點對露營地基礎設施、服務功能、環境保護、安全保障、應急機制等方面進行執法檢查;相關職能部門依據自身職責及分工落實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責任;屬地鄉鎮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對帳篷露營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對沒有正式開發開放接待旅游者、缺乏安全保障的區域和違規經營的私設“景點”開展帳篷露營活動,禁止區域內設置的帳篷露營地,以及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帳篷露營地,要予以清理並加強巡查看守。
(三)加強宣傳引導。提前研判假期、暑期、汛期、旅游高峰期游客出行情況,及時向民眾發佈帳篷露營地預約、最大承載量、周邊交通擁堵指數、極端天氣等預警資訊、安全提示資訊和服務資訊,引導民眾合法合規選擇帳篷露營區域,高度關注帳篷露營安全,加強自我安全防護,自覺遵守露營管理規定。
(四)強化應急管理。按照《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建立本地區、本領域、本單位帳篷露營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市級統籌指導、靠前指揮,協調調度資源開展應對;區級履行屬地責任,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全面負責本區域帳篷露營地突發事件的組織應對工作,確保一旦發生險情能夠迅速響應,科學有力有效處置。
附件3
北京市帳篷露營文明公約
1.選擇有經營主體、安全有保障的區域開展帳篷露營活動,遵守露營管理單位的各項管理規範。
2.提前了解天氣情況,時刻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資訊,做好防霧、防雹、防雷電等方面準備。
3.遠離自然災害頻發區、地質災害隱患區、防洪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危險野生動植物活動區域及未開放區域,謹慎前往無行動通訊信號區域。
4.遇有突發情況,按照屬地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安排,有序疏散撤離。確保與露營管理單位聯絡暢通,遇到危險及時求救,盡可能購買保險。
5.遵守北京市戶外用火、防火、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森林防火期內,不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謹慎使用大容量戶外移動電源,按照操作規範安全使用電器設備。謹慎使用各類取暖設備,避免一氧化碳中毒。
6.樹立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不隨意採摘花草植物,不破壞綠地草坪,不投喂野生動物,不食用野果,不飲用未經凈化的水源,避免污染自然水系。
7.愛護環境衛生,自覺帶走開展帳篷露營活動産生的垃圾,做好垃圾分類、回收,做“綠色露營”和“無痕露營”的踐行者。
8.搭設帳篷時與他人保持安全距離,相互留出足夠的隱私空間。不大聲喧嘩,不過度娛樂。注意老人、兒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