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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減災救災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8-11
  5. [成文日期] 2023-08-11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函〔2023〕17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8-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3期(總第823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優化北京市自然災害中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式有關意見的函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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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函〔2023〕17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防汛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災害恢復重建的工作部署,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研究提出了優化我市自然災害中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式有關意見。現將有關內容函至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參照辦理。

  特此函告。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3年8月11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優化北京市自然災害中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式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防汛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 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災害恢復重建的工作部署, 抓緊對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生命線進行搶通恢復,做好救災應急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提出優化我市自然災害中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項目相關審批程式意見。

  一、允許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項目先建後批

  自然災害中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項目應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原則,先實施建設,後完善審批,快速打通生命線。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2023年7月29日至8月2日我市遭遇特大暴雨災害中受到損毀的水利、交通、電力、通訊、供排水等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二)建設程式

  由各區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對需恢復重建的市政交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審核認定,然後直接組織實施,並同步將恢復重建項目清單(詳見附件)函告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相關區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設計方案和實施方案的綜合研究,確保工程安全。

  (三)執法聯動

  經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清單內項目,在土地衛片執法工作中,根據自然資源部《土地衛片執法圖斑合法性判定規則》判定為其他用地中的緊急用地,不認定為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其中屬於應辦理用地和規劃手續的項目,建設單位在不晚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審批手續的(屬於臨時使用的,使用結束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不再作為未批先建查處及追究責任。

  二、分類完善市政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相關審批手續

  自然災害中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項目按照簡化審批程式、實施成果統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的原則,分類完善相關規劃國土審批手續。

  (一)按原貌恢復重建的項目不再重新辦理規劃土地審批手續

  主要包括用地範圍和設計方案等均未發生變化,或設計方案結合實際情況適當優化但用地範圍、建築規模、建設標準等未發生變化等情形。

  (二)對方案進行調整變更的項目應補辦規劃土地審批手續

  主要包括因地形地貌變化、區域發展需求或規劃調整等原因,項目位置、用地和建築規模、建設標準等發生調整等情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在不晚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相關規劃和用地審批等手續。

  (三)恢復重建項目應與規劃做好銜接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按原貌恢復重建的項目,建成後由建設單位將項目向量數據提交區政府,區政府組織審核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涉及分區規劃等上位規劃調整的,應按相關程式開展調整維護工作。對方案進行調整變更的項目,應在補辦規劃土地審批手續時按程式將項目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三、不斷優化提升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承載力和韌性

  各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恢復重建時,應結合自然災害不同區域的脆弱度、現狀基礎設施損毀程度和群眾生産生活影響程度等進行綜合研判,按照突出重點、保障應急、遠近結合的原則,科學確定恢復重建方案和實施時序,近期有力支撐應急救災和災後重建,遠期不斷提升區域基礎設施承載能力和城市韌性。

  為滿足災後重建或提升區域基礎設施承載能力需新建的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原則上應按照我市固定資産投資審批流程及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國土手續。

  本文件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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