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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4. [實施日期] 2023-09-01
  5. [成文日期] 2023-09-01
  6. [發文字號] 京商秩字〔2023〕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9-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1期(總第821期)

北京市商務局等5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及預收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字號:        

京商秩字〔2023〕18號

各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金融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各相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及預收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2023年9月1日  


北京市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及預收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本市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經營活動的備案、預收資金等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預付卡涉及的行業為零售業、餐飲業和居民服務業。具體行業為市區商務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三定”規定和權責清單明確的範圍。

  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經營者通過發行預付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餘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後的餘額。

  第三條  市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業預付卡備案和預收資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預付卡備案和預收資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區商務部門負責經營者登記註冊地所在區內本行業預付卡備案和預收資金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備  案

  第四條  經營者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且預收資金餘額達50萬元的,應當按照《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向各區商務部門進行備案。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未超過上述金額規模的,可以自主備案。

  經營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發卡規模計入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備案和發行預付卡。總公司負責預付卡備案、預收資金存管以及預付卡發行、銷售、兌付、充值、贖回、清退等業務,分公司負責銷售、兌付、充值、贖回、清退等業務。分公司由總公司指定,分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該與總公司一致,分公司及兌付場所資訊應在《商務行業預付卡經營者備案表》中列出。總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區負責相應的預付卡業務管理。

  第五條  經營者通過本市預付卡服務系統提交以下備案資料:

  (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經營者備案表》(附件1);

  (二)預付卡合同;

  (三)承諾書(附件2)。

  預付卡合同參照合同示範文本制定。

  第六條  經營者提交的備案資料符合要求後,各區商務部門應于3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確認即完成備案。各區商務部門對已備案的發卡企業發放備案號(碼)並向社會公佈,供備案企業使用和公眾查詢。

  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廣告宣傳中的備案資訊及預收資金存管資訊應與商務部門向社會公佈資訊一致。

  第七條  經營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發卡企業應在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服務系統提交變更資訊,各區商務部門應于3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資訊變更。

  第八條  備案經營者決定終止預付卡業務的,應在辦理完結以下事項後,通過服務系統向登記註冊地所在區商務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一)停止發行預付卡;

  (二)將終止預付卡業務資訊通過受眾易獲得的方式向社會公示不少於30日,提示消費者申請退回預付卡餘額;

  (三)將預收資金餘額做好管理和會計清算,存入專用存管賬戶,用於清退尚有餘額的預付卡;

  (四)區商務部門認為需要辦結的其他事項。

  經營者辦理完結上述規定事項後,通過服務系統提交備案登出資訊。各區商務部門應于3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號登出,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預收資金存管

  第九條  備案經營者應當按照《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制度。

  備案經營者應當選擇1家北京市內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管協議,開設唯一的預付卡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消費者購買預付卡的預收資金應全部直接進入專用存管賬戶,相關交易資訊報送至存管銀行。備案經營者不得使用專用存管賬戶以外的賬戶收取預收資金。

  存管銀行應對存管資金實施分賬管理、核算,備案經營者接受管理的預收資金為不低於上一季度末預收資金餘額的40%,管理以外的預收資金餘額由經營者開展主營業務時自主使用,存管銀行根據備案經營者申請即時撥付。對於消費者消費、退卡交易等涉及的預收資金,存管銀行根據備案經營者申請及報送的相關交易資訊,在5個工作日內消費者未提出異議的,即時撥付。消費者有異議的,需備案經營者與消費者溝通一致後再申請撥付。

  上述預收資金具體撥付週期由存管銀行和備案經營者按照雙方簽定的存管協議執行。接受管理的預收資金餘額變動應與預付卡發行和兌付的進度保持一致,確保接受管理的預收資金餘額不低於規定比例。

  消費者支付現金的,備案經營者應于收到款項後1個工作日內將預收資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資訊報送至存管銀行。

  第十條  備案經營者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不得用於不動産、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第十一條  備案經營者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服務系統填報上一季度的存管銀行、專用賬戶、預收資金、預收資金餘額等資訊,各區商務部門應于3個工作日內對資訊進行核對,確保接受管理的預收資金餘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存管銀行應按照商務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對備案經營者預收資金進行存管,對提供存管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有關資訊負有保密責任。存管銀行應當定期向各區商務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情況。

  第十二條  商務部門負責督導備案經營者落實預收資金存管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服務系統運作管理的組織協調、制度制定和具體實施工作。金融監管部門建設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資訊平臺,歸集存管銀行報送的資金存管資訊。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辦理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負責指導存管銀行做好預收資金存管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者備案和預收資金管理的現場檢查,督促行業協會加強本行業預付卡自律管理,引導會員依法、合規發行預付卡,有針對性向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

  第十四條  商務部門應當發揮信用監管作用,加強經營者備案、預收資金存管等信用資訊的歸集、公示和應用,建立健全預付卡分級分類信用監管機制。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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