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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8-21
  5. [成文日期] 2023-08-16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23〕27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8-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相關收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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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23〕277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經開區開發建設局,各物業服務行業黨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重點問題整改整治工作,規範本市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生活垃圾、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相關收費,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物業服務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包含生活垃圾清運費的,物業服務人不得再收取生活垃圾清運費;未包含的,可以收取。生活垃圾清運費收費標準為30元/戶·年,該標準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三、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服務人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

  四、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服務人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保證金(含裝修押金)。

  五、各區住建房管部門應當強化對物業服務人的指導監督,加大執法力度;各物業服務行業黨委應當強化黨建引領行業治理,引導督促物業服務人主動落實相關要求,拒不落實的,各物業服務行業黨委要予以通報;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拆改共有部分的巡視檢查,不得以不收費為由不履行義務。

  六、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生活垃圾、室內裝飾裝修相關收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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