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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北京市水務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3-15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6期(總第806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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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23〕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建築垃圾運輸行為,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原《北京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京政容函〔2015〕91號)、《北京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定期評估工作實施細則》(京政容發〔2015〕7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水務局    

2023年3月15日  


北京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建築垃圾運輸行為,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發〔2020〕31號,以下簡稱《告知承諾審批程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取得《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僅限于建築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以下簡稱《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處於自由貿易示範區的企業可到城市管理部門登記,主動接受政府部門監管。從業期間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經營,誠實守信。

  第三條  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標準規範,安裝具備定位和稱重功能的車載監控終端。依據《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全市禁止新增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動力類型為氫能、新能源除外),在用傳統能源(柴油、汽油、LNG、CNG等)車輛“十四五”期間暫時執行“退一補一”政策,鼓勵更新為氫能、新能源車輛。 

  第四條  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取得《北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許可證》(以下簡稱《準運證》),實施專用車輛管理。鼓勵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加裝補盲和右轉彎語音提醒等功能,保障重點工程的車輛外觀應符合相關規定。本市鼓勵汽車製造企業生産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車輛,在車輛出廠前預裝監控裝置。

  第五條  本市對建築垃圾運輸行為實施聯合監管。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和車輛實施許可審批(或登記),對企業開展事後監管。公安交管、交通執法、生態環境、公安環食藥旅、城管執法和街道(鄉鎮)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據各自職責對建築垃圾運輸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住房城鄉建設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工程項目依法選用有資質的企業和車輛承擔建築垃圾運輸工作。工程施工單位履行“進門查證、出門查車”責任,嚴禁違規車輛進出工地。

第二章  名單管理

  第六條  本市建立《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以下簡稱《運輸企業名錄》),凡取得《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或在城市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均納入《運輸企業名錄》。《運輸企業名錄》資訊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提供,在各區政務服務平臺及北京市建築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本市建立《建築垃圾運輸行業重點監測名單》(以下簡稱《重點監測名單》)。《重點監測名單》由區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在北京市建築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生態環境、公安交管和公安環食藥旅等部門建立調度會商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對建築垃圾運輸實施綜合治理、聯合執法、聯合懲戒和行刑銜接。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園林綠化和水務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項目監督檢查,重點是施工單位落實“進門查證、出門查車”等揚塵管控制度的情況,對於多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施工企業依法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城管執法、街道(鄉鎮)綜合執法部門應加強網格巡檢,凡發現擅自使用無《準運證》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工地,應主動報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召集多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聯合懲處,依據《北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企業。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推進將本系統行政處罰結果、事故資訊、車輛登記上牌資訊、企業許可資訊(或註冊資訊)、道路運輸許可資訊、建築垃圾準運許可資訊實施共用。

第三章  信用考核

  第十條  本市對進入《運輸企業名錄》的企業實施信用考核,信用分值由企業正向分和負向分組成。計算公式為:信用分值=企業正向分-企業負向分。

  企業正向分由企業規模、業績、榮譽、安全生産和社會貢獻等方面組成,得分不足100分的按100分計算,超過1000分的按1000分計算,計分週期為12個月,一個週期結束後重新確定分值(計分項及標準見附件1)。

  企業負向分由基礎管理、監督管理、企業經營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組成,每起違法違規行為計相應分值,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公安交管、交通執法、生態環境、公安環食藥旅、市場監管和街道(鄉鎮)綜合執法等部門提供的行政處罰結果計算分值(計分項及標準見附件2)。

  信用分值在北京市建築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動態更新。

  第十一條  根據信用分值將企業信用行為分為四等,由高至低分別為A、B、C、D級,一個週期結束後根據企業當年信用分值重新確定企業信用監管等級和風險類別,具體評價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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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不同風險類別的監管對象,合理確定檢查主體、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對風險低、信用好的市場主體,減少檢查頻次;對風險高、信用差的市場主體,提高檢查頻次。

  第十三條  一個計分週期內信用分值不足正向分值50%(含)的企業,區城市管理部門要立即約談該企業,重新審定企業和車輛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撤銷許可,相關資訊歸集至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納入其公共信用記錄。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從業,企業信用監管等級列為C級及以下。

  一個計分週期內信用分值為零分的企業,區城市管理部門要立即重新審定企業和車輛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撤銷許可,相關資訊歸集至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納入其公共信用記錄。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從業,企業信用監管等級列為D級。

  第十四條  一個計分週期內,企業名下車輛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形(詳見附件3)被相關執法部門處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立即重新審定車輛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和承諾事項,不符合條件的撤銷許可。公安交管、交通執法、街道(鄉鎮)綜合執法部門等部門應依據現有法規將處罰資訊歸集至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納入其公共信用記錄。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車輛準運許可的企業,涉嫌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規的,城市管理部門應將相關資訊及時移送交通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鼓勵在核心區實施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選擇信用監管等級為A級的企業從事運輸。承擔本市房建、市政、交通、園林和水務等市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優先選擇信用評價分數較高、信用狀況較好的企業開展建築垃圾運輸工作。本市探索建立重大工程白天通行運輸保障機制,企業信用分數排名領先、車輛動力為新能源、車輛外觀符合新標準的,在通行保障優惠政策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成立或加入本市建設、施工、運輸、環衛等相關行業協會。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督促會員企業加強建築垃圾運輸管理,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企業加強督促。建立政企溝通機制,城市管理部門每年召開政企座談會,邀請上年度信用分值前10名的企業參加。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意願,企業向監管單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如具有普遍性、代表性、能夠推動行業進步且條件允許,予以採納並推行。

第四章  重點監測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企業,列入《重點監測名單》:

  (一)違反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的;

  (二)一個計分週期內發生1起較大以上交通亡人責任(同等責任以上)事故的,或一個計分週期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交通亡人責任事故(同等責任以上)的;

  (三)一個計分週期內,企業信用分值扣除50%(含)以上的;

  (四)一個計分週期內,被公安部門列為重大交通安全隱患(風險)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八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制定《重點監測名單》所需依據: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公安交管、交通執法、生態環境、公安環食藥旅、城管執法和街道(鄉鎮)綜合執法部門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交通、生態環境、公安環食藥旅、城管執法和街道(鄉鎮)綜合執法部門提供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四)公安交管部門提供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和重大交通安全隱患(風險)企業認定文書;

  (五)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三)項情形被城市管理部門查實的文書。

  第十九條  列入《重點監測名單》的企業,公示期為12個月。在公示期內未發生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情形的,在公示期滿後,自動從《重點監測名單》移出;在公示期內再次發生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情形的,公示期延長為24個月。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將列入《重點監測名單》的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企業資質、車輛準運許可動態進行全面核查;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重點核查;

  (三)在安排行政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四)不得將其作為評選表彰對象;

  (五)嚴禁將列入《重點監測名單》的企業納入重大工程白天通行運輸保障範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實行,原《北京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京政容函〔2015〕91號)、《北京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定期評估工作實施細則》(京政容發〔2015〕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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