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動辦發〔2023〕53號
各區國動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針對人防工程新型防護設備性質和特點,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制訂了《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護設備品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
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3年7月3日
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護設備品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品質和安全的原則,針對人防工程新型防護設備(以下簡稱新型防護設備)性質和特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産安裝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兩級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人防工程所用新型防護設備實施品質監督,適用本辦法。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等兼顧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所用新型防護設備品質監督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中有關品質監督定義、程式與方法、法律責任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産和安裝企業資格認定證書》中經營範圍含新型防護設備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産安裝企業,應當在資格認定證書確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新型防護設備的銷售和安裝。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産和安裝企業資格認定證書》中經營範圍不含新型防護設備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産安裝企業,不得從事新型防護設備的銷售和安裝。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防護設備指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製定型並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包括複合材料(玻璃纖維增強塑膠)防護設備、複合材料(連續玄武岩纖維)防護設備等。
第六條 市國防動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型防護設備品質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受市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新型防護設備品質監督工作,指導各區國防動員主管部門開展新型防護設備品質監督工作。
各區國防動員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的人防工程所用新型防護設備品質監督工作。
本辦法中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和各區國防動員主管部門,以下合稱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
第七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以抽查、抽測為主要方式實施新型防護設備品質監督工作。新型防護設備品質監督工作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防工程建設有關單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新型防護設備品質;
(三)抽查人防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防護設備生産安裝企業、品質檢測等單位的與新型防護設備相關的人防工程品質行為;
(四)組織或者參與新型防護設備相關的品質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依法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並按規定將違法行為向社會進行公示。
對存在不良行為、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企業,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
第八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新型防護設備監督抽測制度,委託有資質的品質檢測單位,對新型防護設備進行抽樣檢測。
對檢測不合格的情形,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並依法進行查處。整改合格後,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復查,並形成《復查情況表》。
第九條 新型防護設備的進場驗收、安裝施工、品質檢測和安裝驗收應符合以下標準的規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産品品質檢驗與施工驗收標準》(RFJ01-2002);
(二)《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産品與安裝品質檢測標準(暫行)》(RFJ003-2021);
(三)《人民防空工程複合材料(連續玄武岩纖維)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品質檢測標準》(RFJ001-2018);
(四)《人民防空工程複合材料(玻璃纖維增強塑膠)防護設備品質檢測標準(暫行)》(RFJ004-2021);
(五)《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安裝技術規程第1部分:人防門》(DB11/1078.1-2014);
(六)《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安裝驗收技術規程》(DB11/T1490-2017);
(七)其他。
第十條 人防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防護設備生産安裝企業、品質檢測機構等單位,在人防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履行品質責任和義務,落實品質行為。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從國家人防行業標準圖集中選用防護設備。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將新型防護設備安裝施工納入人防工程品質保障體系。安裝前應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施工應當進行技術交底,並形成技術交底記錄。
新型防護設備進場驗收、隱蔽驗收、安裝過程品質控制、安裝工程品質驗收應按照相關規定形成檢查、驗收記錄。
第十三條 新型防護設備生産安裝企業,應當加強生産安裝品質管理,接受工程現場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落實國家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按照規範、標準、規程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圖集組織生産、安裝新型防護設備,向人防工程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産品;
(三)按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品質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産和安裝企業資格認定證書、安全生産許可證、産品品質檢測報告、産品合格證明等資料;
(四)按照人防工程施工設計文件提供、安裝新型防護設備;
(五)新型防護設備應當具備對産品原材料進行取樣檢測的條件。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品質檢測機構開展新型防護設備檢測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行業和本市規定;
(二)出具真實、準確、有效檢測報告;
(三)將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向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