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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8-04
  5. [成文日期] 2023-07-03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23〕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7-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36期(總第816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數據中心項目節能審查若干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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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23〕10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數據中心項目節能審查工作,從源頭上規範引導數據中心實現高品質發展,持續提高能效碳效水準,強化全生命周期節能管理,促進全市碳減排碳中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本市數據中心項目節能審查辦法進行了調整完善,現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數據中心項目節能審查的若干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7月3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數據中心項目節能審查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數據中心項目節能審查工作,從源頭上規範引導數據中心實現高品質發展,持續提高能效碳效水準,強化全生命周期節能管理,促進全市碳減排碳中和,根據《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以及本市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新建或改擴建的年能源消費量達到1000噸標準煤(含,電力按當量值計算)或者年電力消費量達到500萬千瓦時(含)以上的數據中心項目,適用本規定。包含機櫃等建設內容且機櫃及其製冷部分能源消費量達到上述標準的項目,視同數據中心項目,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新建或改擴建數據中心應當主要用於支撐“四個中心”建設,保障“四個服務”功能,增強數字經濟基礎設施服務能力,推進經濟高品質發展,構築未來競爭新優勢。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功能定位的明確的業務需求清單或相關意向協議。

  第四條 新建或改擴建數據中心應當主要為計算型。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項目運作後用於數據計算、存儲等方面的功能規劃説明及配置説明,應當保證用於數據存儲功能的機櫃功率比例不高於機櫃總功率的20%。

  第五條 項目節能報告中應當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新建及改擴建數據中心應當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鼓勵2021年及以後建成的項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佔年能源消費量的比例按照每年10%遞增,到2030年實現100%(不含電網既有可再生能源佔比)。

  鼓勵建設單位通過自建分佈式可再生能源設施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準。建築物屋頂可以安裝光伏組件,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在外墻安裝光伏組件。自建設施不能滿足的用電需求,可以通過綠色電力交易或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購買節能量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節能審查機關(即市發展改革部門,各區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和行政審批局)委託第三方機構依據節能審查意見和節能報告於6月底前對項目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利用水準進行核實。項目建設單位應對核實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其股東在新建、擴建數據中心同時關閉其所有(或控股的)的位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運的其他數據中心的,所關閉的數據中心機櫃總功率(不含強制退出關閉的部分)的一半可以在計算新建、擴建項目能耗時予以扣減,不計入新建、擴建項目能耗。

  關閉存量數據中心應當提交相應證明,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數據中心關閉情況進行核實。

  第七條 新建、擴建數據中心,年能源消費量小於1萬噸標準煤(電力按等價值計算,下同)的項目PUE值不應高於1.3;年能源消費量大於等於1萬噸標準煤且小於2萬噸標準煤的項目,PUE值不應高於1.25;年能源消費量大於等於2萬噸標準煤且小於3萬噸標準煤的項目,PUE值不應高於1.2;年能源消費量大於等於3萬噸標準煤的項目,PUE值不應高於1.15。

  第八條 數據中心應當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通過自用、對外供熱等方式加強餘熱資源利用,鼓勵數據中心餘熱與周邊既有熱源耦合利用。鼓勵採用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數據中心先進適用技術産品目錄》中的技術産品。製冷設備、通風設備、變壓器等通用用能設備的能效水準應當達到或超過一級能效標準,禁止新增以消耗臭氧層物質為工質(以生態環境部《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為準)的設備設施,鼓勵採用以二氧化碳等自然工質為介質的製冷設備。鼓勵數據中心採用高效節水系統。

  第九條 數據中心項目應充分利用再生水。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範圍內的數據中心,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機房加濕等非生活用水原則上應採用再生水。

  第十條 新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23331)、《建築水錶配置規範》(DB11/T 1768)等相關標準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以及節水管理體系。年能源消費量達到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項目,應當建設能耗線上監測系統,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實現PUE值測量,並接入北京市節能監測服務平臺。能耗線上監測系統應當與數據中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鼓勵年能源消費量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項目建設能耗線上監測系統,並接入北京市節能監測服務平臺。數據中心應當確保能耗線上監測系統運作安全、穩定,數據傳輸連續、完整、真實。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股東應當在本市沒有已取得節能審查意見後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數據中心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報節能審查前充分論證節能方案,完善節能報告編制。節能報告是建設單位就節能工作作出的承諾,建設單位應當確保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嚴格落實節能審查意見的各項要求及節能報告中的建設方案,確保實際能源資源利用水準不低於設計水準。

  第十二條 項目取得節能審查意見後,兩年內上架率(實際上架的機櫃額定總功率/項目機櫃設計額定總功率)未達到80%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三條 違法責任依據《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規定執行。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在節能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並將行政檢查處罰結果在本單位網站公開,同時將行政處罰結果按要求歸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市級節能審查機關組織對數據中心實際運作PUE值執行《數據中心能源效率限額》(DB11/T1139)的情況進行節能監察。對於超過標準限定值(PUE值1.4)的數據中心,將按本市差別電價有關規定中超過單位産品能耗限額的情形,確定執行差別電價單位的名單,並通知北京市電力公司徵收差別電價電費。對於PUE>1.4且≤1.8的項目(單位電耗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內),執行的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度電加價0.2元;對於PUE>1.8的項目(單位電耗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每度電加價0.5元。北京市電力公司執行差別電價電費收入全額上繳市級財政,納入市級財政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超限數據中心整改後,可申請市級節能審查機關進行復核,對於達到整改要求並通過復核的,由市級節能審查機關通知北京市電力公司停止執行差別電價。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數據中心項目節能審查的若干規定》(京發改規〔20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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