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3〕56號
為進一步依法規範本市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現就北京市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備案性質
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是指保健食品生産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備案部門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二、備案部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備案部門”)開展本市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三、備案範圍
本市取得載有保健食品類別的生産許可證的生産企業(以下稱“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食品安全指標限值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按本公告規定申報備案。
四、備案時效
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延續備案的,企業應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5個工作日提交延續備案申請。
五、備案辦理
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分為首次備案、修訂備案和延續備案,實行網上線上辦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企業應登錄“首都之窗”網站進行填報提交,並對填報提交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1.首次備案
(1)北京市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2)保健食品企業標準文本;
(3)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編制説明;
(4)公開承諾書。
2.修訂備案
(1)北京市保健食品企業標準修訂報告單;
(2)公開承諾書。
3.延續備案
(1)北京市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
(2)公開承諾書;
(3)若申請延續備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發生修訂,需提供修訂後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文本。
除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內容外,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並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文本。
(二)辦理流程
1.受理
備案部門接到材料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提交材料的完整性進行確認,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齊的具體內容;
(2)提交的材料齊全,應當受理企業申請。
2.核對
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申請受理後,備案部門應在4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核對,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不屬於備案範圍的,告知企業不在備案範圍;
(2)屬於備案範圍但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具體內容;
(3)屬於備案範圍且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在標準文本封面標注備案登記號,備案後即時公開保健食品企業標準文本及公開承諾書,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六、備案登記號登出及失效
(一)企業提出登出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的,備案部門應登出已備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號。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備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其備案登記號自動失效:
1.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發生變化時,已備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不符合變化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或其不再屬於備案範圍且企業未依法申請修訂備案的;
2.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企業未按本公告要求申請辦理延續備案的;
3.企業申請辦理延續備案並取得新備案登記號的。
(三)企業在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備案部門應登出該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號。備案部門發現備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本公告規定的情形的,應告知企業限期改正。企業逾期未改正的,備案部門應登出該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號並告知企業登出理由。登出備案登記號應予公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備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本公告規定的情形,均可向備案部門進行舉報。
七、企業主體責任
(一)企業應當對保健食品企業標準負責,保證申請備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安全指標限值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公開承諾;
(二)企業應依法在本企業適用備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
(三)企業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産品配方、生産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産,不得使用不符合註冊或者備案的産品配方、生産工藝等技術要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産的依據;
(四)企業應當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發生變化時,及時對保健食品企業標準進行複審,確保其持續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
(五)企業對已備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及其實施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八、其他
(一)保健食品企業標準代號由企業編制,一般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J─(四位年代號)。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號的編排格式為:(北京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四位順序號)J-(四位年代號)。
(二)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京藥監保化〔2013〕29號)同時廢止。
(三)本公告發佈實施前已經備案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除發生本公告規定的自動失效情形外,在原備案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在備案有效期內,如需修訂備案或延續備案的,應按本公告辦理。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