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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4. [實施日期] 2023-06-10
  5. [成文日期] 2023-06-05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保發〔2023〕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6-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30期(總第810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4部門關於合併申報2023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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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保發〔2023〕1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社會保險保障中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各區(地區)稅務局、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相關參保單位:

  為確保2023年度各項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與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五險一金”)收繳工作正常進行,提升服務便利度,按照“一數一源、資訊共用、一步辦理”的原則,現就申報2023年度各項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繳費工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社會保險費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保部門管理,稅務部門徵收,住房公積金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徵收。為了方便用人單位,簡化辦理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統一入口、統一標準、統一口徑,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2023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工資申報工作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合併辦理,申報完成後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相關數據傳遞給稅務部門、醫保部門與公積金部門。

  二、申報2023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工資的期限為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7月25日。

  三、用人單位以職工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23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工資的依據。申報時,不對月平均工資做上下限限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保部門和公積金部門核定繳費工資時,按照本市“五險一金”上下限規定分別核定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瞞報、漏報。自2023年7月份開始,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核定後的基數確定繳費金額並繳費。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2023年7月起將按照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2023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五、用人單位可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rsj.beijing.gov.cn)申報“五險一金”繳費工資,網上提交,即時生效,無需提供紙質材料。

  用人單位也可以使用“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軟體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如通過企業版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需列印《北京市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匯總表》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加蓋公章並簽字後,持匯總表和報盤文件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辦理。

  六、已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申報2023年度“五險一金”以及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工資。

  通過“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單機版”申報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需列印《北京市2023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匯總表》一式兩份,加蓋主管部門印章後由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七、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申報“五險一金”繳費工資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結果可隨時查詢;住房公積金申報結果可于本單位7月份委託收款日後查詢,非委託收款單位可于7月25日後查詢。住房公積金調整不成功的,可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再次申報。

  八、用人單位在辦理五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社會保險諮詢熱線12333;用人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費工資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住房公積金諮詢熱線12329。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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