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防發〔2022〕73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市人防辦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應急局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2022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2022年版)
1 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開發利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1.2術語含義
1.2.1地下空間
本規範中地下空間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1.2.2人民防空工程
指為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保障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及人員、物資掩蔽等需要而修建的防護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
1.2.3普通地下室
指結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築修建,且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
與地面以上戶型和配套設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納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範圍。
1.2.4所有權人
指對普通地下室擁有産權的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
1.2.5受託管理人
指受所有權人委託,承擔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
1.2.6被許可使用人
指人防工程使用許可被許可使用人。
1.2.7安全使用責任人
指地下空間的被許可使用人、所有權人及受託管理人。
1.2.8使用人
指地下空間實際使用人或單位。
1.3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責任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與使用人應簽訂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使用責任與義務。
安全使用責任人或使用人委託需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人防工程是國家戰備設施,一旦遇有戰爭或其他重大災害,使用人必須無條件地按通知規定的時間,停止使用,並交付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2.1安全使用責任人
2.1.1地下空間使用應遵守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
2.1.2地下空間承包與他人使用的,應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並對使用人的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
2.1.3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2.1.4定期組織巡查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制止、糾正,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1.5發生安全事故的,需配合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好調查處理工作。
2.1.6負責建立人防工程設備設施和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及維修,保障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正常使用。
2.1.7使用業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2.1.8使用人防工程,應按照所在地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的要求使用。
2.1.9使用人防工程應具備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人防工程使用許可證;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生産經營活動的應具備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備案證明。
2.1.10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2.1.11負責地下空間內的有限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配置與有限空間作業相匹配的安全防護設備、個人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裝備。
2.1.12 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生産及使用的管理規定。
2.2使用人
2.2.1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制度、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應急疏散和滅火救援預案。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和建築等管理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2.2.2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記錄在案。
2.2.3兩個以上生産經營單位在同一區域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産安全的,應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2.4會同安全使用責任人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處置規程, 發生突發事件的,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2.2.5從事經營活動的,應辦理相關證照,並服從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
2.2.6在地下空間內安裝、使用電器産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2.2.7人防工程通風、電氣、防化等設備間平時應封閉管理,不得堆放雜物或用於人員居住。
2.2.8結合實際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並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2.2.9應指定專人對消防、電氣等專用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測,保證其正常、有效使用,及時消除火災、用電等事故隱患。
2.2.10 人員居住場所應設置獨立值班室,並配備監控設備,值班人員24小時輪流值班(每人平均每天不得多於8小時),保持電話暢通,值班人員應熟知地下空間情況,熟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熟練操作各種設備,影像資料要保存30天以上。
2.2.11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圖、有限空間警示牌、禁止吸煙等標識。
2.2.12按規定應設置新風系統的地下空間,應定時開啟風機,保持室內通風,出現滲水、積水時應及時排出。
2.2.13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暢通。
2.2.14每天定時巡視檢查安全使用情況,發現安全隱患的,及時組織整改並予以消除,遇有突發事件時,應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2.2.15接受市、區人民防空、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2.2.16 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生産及使用的管理規定。
3 基本條件
3.1人員數量
人員數量應符合以下標準:
3.1.1 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最大容納人數應根據場所面積及人員密度來確定,錄影廳、放映廳每百平米不得超過100人,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每百平米不得超過50人。
3.1.3 人員居住場所容納總人數按房間內實際使用面積計算,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不得小於5平方米,每間房屋居住人員不得超過2人。3.1.4 商市場營業廳容納總人數按使用面積計算,位於負一層時,每百平方米不得超過60人,位於負二層時,每百平方米不得超過50人。
3.1.5 體育建設場所按照面積計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過25人。3.1.6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人流量及時控制人員出入口開放數量,檢查各種安全設備設施,做好預防及應急處理工作。
3.2基本要求
3.2.1地下空間房屋建築應確保安全,不應存在危險構件。
3.2.2 地下空間內的消防系統的設置,應按照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098-2009)、《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設施通用規範》(GB55036-2022)和本市地方標準《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程》(DB11/1022-2013)等有關規定執行。
3.2.3 用於商市場、餐飲和文化娛樂等場所應設置能夠覆蓋本地下空間區域的應急廣播,在安全出入口和主要通道應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作,並將錄影資料留存30日備查。
3.2.4 人員居住場所應具有與實際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給排水、衛生間、用電、消防和通風等設備設施。
3.3環境衛生
根據不同使用性質,保證地下空間在使用中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的衛生標準,有健全的衛生制度,使地下空間內部環境乾淨、整潔、美觀,物品放置有序。
3.4防汛
地下空間的防汛應制定完善相關預案,落實防汛責任和避險措施,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法規執行。
4 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4.1崗位責任
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由安全使用責任人承擔,安全使用責任人是地下空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2監督檢查
4.2.1應急管理、人民防空、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消防、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對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産經營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1)進入地下空間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有關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産經營和使用;
(4)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5)對擅自改變規劃用途使用地下空間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4.2.2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4.2.3發現地下空間存在結構安全隱患時,安全使用責任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按鑒定結果及時處理,必要時停止使用。
4.3隱患報告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或使用人應定期排查地下空間安全隱患,發現隱患應立即整改,隱患整改未完成不得使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地下空間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核實,依法處理。
4.4應急預案
4.4.1安全使用責任人或使用人應制定防災救災應急預案,針對可能發生的火災、擁擠踩踏、觸電、燃氣熱力管線泄漏、雨水倒灌等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救援演練,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負責安全管理的人員應熟悉應急預案的全部內容,具備應急指揮能力,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崗位的應急職責。
4.4.2安全使用責任人或使用人應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保存完整的記錄。
4.4.3發生突發事件後,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應急處置。
4.5證照管理
4.5.1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符合本市有關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範、標準。地下空間用於出租的,應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到社區、村房屋租賃管理和服務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
4.5.2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産經營活動需取得相關證照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證照時應核實地下空間使用許可或者使用備案的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證照。
5 許可與備案
5.1使用許可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應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規劃,必須經過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證》。人防工程使用許可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被許可使用人可以在《人防工程使用證》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申請延期使用許可。
5.2使用備案
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生産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裝飾裝修及使用前應向普通地下室所屬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有效期為3年,使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15日內申請延期使用;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應在30日內向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對備案情況進行核查。
6 安全用電
6.1供電方式應採用TT、TN-C或TN-S供電方式,最好採用TN-S供電方式,並進行總體等電位連接和局部等電位連接。
6.2電氣線路應採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設方式配線,導線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所有電氣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膠管保護,各種線管、線槽及金屬橋架內均不得有接頭;橫穿通道的導線應採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
6.3進戶線截面不應小於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應小於2.5平方毫米;空調電源插座、一般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設計,衛生間電源插座宜設置獨立回路並有局部等電位連接。
6.4除空調電源插座外,其他電源插座電路應設置漏電動作電流30毫安培,漏電動作時間不大於0.1秒的漏電保護裝置;每戶應設置電源總斷路器,每一單相回路上,燈具和插座數量不應超過25個,並裝設脫扣電流不應超過15安培的斷路器;採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總電源進線斷路器,應具有漏電保護功能。
6.5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一般不小於30釐米,高熱燈具不小於50釐米;移動式的燈具應採用安全電壓36伏或24伏的手把燈,並採用橡套軟電纜,插頭和插座必須有接地或接零保護,並保持接觸良好。
6.6根據規模應設有專職或兼職電工,並簽有用人安全協議。
7 使用用途
7.1居住
按照規劃用途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館業、設置宿舍以及其他居住場所的,應滿足以下要求:
7.1.1 空間要求
(1)房間內不得設置上下床,兩床之間的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1米,房間內凈高不應小於2.4米,房間內明顯位置要有緊急疏散圖。
(2)人員居住主通道應按照原結構佈局使用,且寬度不得小於1.6米;次通道單面布房寬度不得低於1.2米;雙面布房不得低於1.3米。主出入口不宜設置在居民樓內。
(3)新設立的房間,其實際使用面積不得小於10平方米,無採光窗井房間的實際使用面積不得小於12平方米。
(4)房間內最遠點至該房間門口的距離不應大於15米。房間門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鄰防火分區之間防火牆上防火門的最大距離:醫院應為24米,旅館應為30米,其他工程應為40米。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其最大距離應為上述相應距離的一半。
7.1.2設施要求
(1)應具備給排水、衛生間和採光窗井。
(2)應設置庫房、男女獨立分開的衛生間、淋浴間、開水間和晾衣間等公共服務房間。
(3)住人房間設置自動斷電保護裝置,最高限額3安培。
(4)住人房間應具備有效的通風條件。
7.1.3管理規定
安全使用責任人或使用人應將居住人員的身份資訊及時報屬地派出所。
7.2商市場
7.2.1 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建築內部裝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有關規定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到2000平方米。
7.2.2當地下商市場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時,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選擇採取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置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
(2)防火隔間。該防火隔間的墻應為實體防火牆,在隔間的相鄰區域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3)避難走道。該避難走道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098)的有關規定外,其兩側的墻應為實體防火牆,且在局部連通處的墻上應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4)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7.2.3商市場營業廳的每一防火分區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不應超過30米。商市場建築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敞樓梯和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築面積之和不應超過防火規範的規定。防火分區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如有開口部位應設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並符合相關規定。
7.2.4商市場營業廳的出入門、安全門凈寬度不應小於1.40米,並不應設置門檻。商市場營業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樓梯間內的裝修、櫥窗和廣告牌等均不得影響疏散要求。
7.2.5 商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商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7.2.6商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與動力和消防用電分開設置。商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用非燃燒材料製作。
7.2.7商市場應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7.3餐飲服務(含單位食堂)
7.3.1餐飲、單位食堂場所應有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照。
7.3.2每個包間均應設置中、英文安全逃生線路圖,設有10個以上包間的應在每個包間內設置應急廣播。
7.3.3 在每日營業結束後,對電源、火源、熱源等全面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7.4娛樂
7.4.1 娛樂場所設置在負一層時,負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米;與其他建築連接的,應設立防火分隔。娛樂場所應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風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應急照明供電時間不少於20分鐘的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系統。分設包間的房間隔墻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7.4.2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其中每個廳室或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於2個。當其建築面積小於等於50平方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
7.4.3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必須確保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入口上鎖、阻塞。
7.4.4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墻和1小時的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平方米。當墻上開門時,應設置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7.4.5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線應在其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識。
7.5辦公
7.5.1 具備給排水、衛生間、暖氣及供電和照明設施。
7.5.2 具備採光窗井或通風豎井。
7.5.3 用電設施和電容量應達到工程使用規範標準,房間內電源插座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每個房間設置自動斷電保護裝置。
7.5.4 房間內明顯位置張貼人員安全疏散圖。
7.5.5 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7.5.6 辦公用房應具備有效的通風條件,並確保正常使用。
7.5.7 主通道應按照原結構佈局使用,且寬度不得小於1.6米;次通道單面布房寬度不得低於1.2米;雙面布房不得低於1.4米。
7.5.8 應設置值班室、庫房、男女獨立分開的衛生間和熱水間等公共服務房間,並在通道入口處墻面懸挂工程使用平面圖。
7.5.9 主出入口不得設置在居民樓內。
7.5.10辦公的總人數按使用面積計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過10人,辦公房間內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平方米。
7.5.11按規定設置辦公區域,配備辦公設備設施。
7.5.12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辦公場所的管理規定。
7.6文化體育
7.6.1 具備採光窗井或通風豎井。
7.6.2 主通道應按照原結構佈局使用,且寬度不得小於1.6米;次通道單面布房寬度不得低於1.2米;雙面布房不得低於1.3米。
7.6.3 用於經營的,需具有文化體育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許可證照。
7.6.4 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社區活動場所的管理規定。
7.7車庫
7.7.1 不應設置修理車間、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貯存室,不得設置人員住宿房間。
7.7.2 汽車出入通道、人員疏散通道、配電室和值班室均應按規範要求設置應急照明設施。
7.7.3 直通住宅單元的樓和電梯間入口處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7.7.4 人員安全出入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汽車疏散坡道寬度不應小於4米,雙車道不宜小於7米;停車數量大於100輛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7.7.5 停車數量超過10輛的,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並保證完好有效。
7.7.6 通道墻面和地面應安裝符合標準的人員及車輛出入指示標誌牌。
7.7.7 在地下空間明顯位置處懸挂車庫平面圖。
7.7.8 按照地下車庫有關技術標準設置停車區域和車位,並安裝交通標識。
7.7.9 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汽車、自行車(含電動車)場所的管理規定。
7.8倉儲
7.8.1 空間要求
地下空間倉庫倉儲丙類物品第1項,耐火等級為一級或二級時,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50平方米;倉儲丙類物品第2項,耐火等級為一級或二級時,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築面積為300平方米;倉儲丁類物品,耐火等級為一級或二級時,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築面積為500平方米;倉儲物品為戊類,耐火等級為一級或二級時,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築面積為1000平方米。
7.8.2 倉儲要求
(1)主通道應按照原結構佈局使用,且寬度不得小於1.6米;次通道單面布房寬度不得低於1.2米;雙面布房不得低於1.3米。
(2)按物品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區域儲存物品,物架擺放距離需符合消防規定要求。
(3)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0.3米。
(5)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或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6)設置庫房或迷你倉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小時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分分隔,庫房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庫房或迷你倉內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按規範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設置冷庫時,應符合《冷庫設計標準》(GB 50072-2021)等相關標準的技術規定。
(8)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準間距不得小於0.5米。
(9)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10)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11)保持地下空間使用環境乾淨整潔,劃分物品存放區域,物品擺放整齊;貨品包裝袋和紙箱等應及時清理。
7.8.3 檢查管理
(1)不得隨意出入倉庫區域,入庫人員需登記,管理人員需定時巡視檢查,並留存巡查記錄。
(2)人員、物品流動大的經營性倉庫應設置獨立值班室,值班人員24小時值班。單位自用庫房需有專門管理人,定時巡視,無人時拉閘斷電,實行封閉式管理。
(3)物品出入庫要登記詳細,賬目清楚。搬運貨物時注意安全,預防損壞、碰撞,杜絕傷人事故。
(5)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倉儲的管理規定。
8 裝飾裝修與改造
裝飾裝修與改造單位應與地下空間安全責任人簽訂安全協議。
8.1 應保持工程原有結構使用,在改造、裝飾和裝修時,應嚴格執行《建築物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並保證建築結構、節能、綠建和防水層等不被破壞。
8.2 平時利用地下空間,按照原結構使用,工程改造不得破壞工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受力構件,不得穿墻打孔及拆改擴建口部用房,不得移動或拆除工程內設備設施。
8.3 裝修設計應採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做到安全使用。施工作業期間,施工作業的防火分區不得投入使用。
8.4 裝修不應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識及安全出口,並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動時,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規範和法規的規定。建築內部消火栓的門不應被裝飾物遮掩,消火栓門四週的裝修材料顏色應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8.5 使用電焊等動火作業的,要採取嚴格的管控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8.6裝修不應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設計所需的凈寬度和數量。
8.7 需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與非施工區之間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3.0小時的不燃燒隔墻進行防火分隔;施工作業場所應當採用不燃、難燃材料建造設置臨時疏散通道,作業場所內應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9 信息化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間基本資訊。
10 禁止
10.1行為規範
地下空間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10.1.1 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的規劃用途;
10.1.2 擅自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用於居住;
10.1.3 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的主體結構;
10.1.4 向地下空間內及其孔口周圍20米範圍內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
10.1.5 擅自拆除、損壞、損毀、停用各類安全設施設備,切斷消防電源、水源,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10.1.6 在危及地道式、掘開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安全範圍(人防工程圍護墻外側5米)以內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10.1.7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在人防工程50米範圍內進行取土、採石以及其他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10.1.8 佔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設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在使用期間不得封閉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識;
10.1.9 生産經營單位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10.1.10使用無生産日期、無品質合格證和無生産廠名的不合規格的漏電保護裝置;
10.1.11 使用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10.1.12 在配電箱櫃等電氣設備周邊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10.1.13 使用電爐子、電褥子、熱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大於660瓦的電磁爐等大功率用電器具和無強排式燃氣熱水器,使用煤油、汽油、液化石油氣等與空氣密度比值大於或等於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以及其他産生有害氣體的設備設施,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於60℃的液體做燃料以及其他産生有害氣體的設備設施;
10.1.14 拉設臨時線路;
10.1.15 利用樓梯間和電梯間為地下車庫進行自然通風;
10.1.16 在車庫及通道內堆放雜物,搭建建築,佔用防火間距;
10.1.17 改變地下車庫的實際使用功能;
10.1.18 設置上下床。
10.2使用用途
地下空間除符合規劃用途以外:
10.2.1 不得利用負三層及其以下設置商場。
10.2.2 不得利用負二層及其以下設置文化體育運動場所(社區活動空間除外)。
10.2.3 不得利用負二層及其以下設置娛樂場所(社區活動空間除外)。
10.2.4 城六區及城市副中心不得新增使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性經營(規劃用途為“餐飲服務”、及規劃用途為“商業”且符合餐飲用房相關要求的除外;單位食堂除外)。
10.2.5 不得利用負三層及其以下設置辦公場所。
10.2.6 不得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批發業類的商品交易市場(符合規劃的農産品市場除外)。
10.2.7 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託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專門開設兒童活動場所。
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傳染病診室和傳染病病房、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
不得在不具備無障礙設施的人防工程內設立殘疾人活動場所。
10.2.8 不得利用負二層及其以下設置居住場所。
10.2.9 不得設置儲能電站。
11 附則
本規範自正式對外公佈30日後生效,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