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有關規定,現將《重新核定的2022年試點納稅人採取“成本法”抵扣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見附件)予以發佈。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重新核定2021年試點納稅人採取“成本法”抵扣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3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