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23〕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加快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推動本市光伏發電高品質發展,科學強化政策支援,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研究制定了推進光伏發電高品質發展的支援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本政策支援的光伏發電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已完成備案,並於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並網發電。
(二)光伏發電項目組件效率應達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發佈〈可再生能源效能標桿水準和基準水準(2022年版)〉的通知》中的標桿水準,其中單晶矽組件效率不低於20.5%,多晶硅及薄膜組件效率不低於17%。若國家層面基準要求提升,本市將做出動態調整。光伏發電項目應用的電池組件及逆變器生産企業須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的《符合〈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企業名單》,電池組件提供不低於10年的質保,不低於25年的最大功率保證;逆變器提供不低於8年的質保。
(三)法人單位光伏發電項目須通過第三方機構的驗收檢測合格,驗收檢測報告須包括項目設計建設情況、光伏組件及配套産品品質情況、規劃及城市風貌銜接情況、項目運維方案等,第三方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品質驗收結論負責。第三方機構應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批准,並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
(四)各區應制定農村住宅分佈式光伏發電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劃佈局、建設標準、安全管理、風貌管控等工作要求。農村住宅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所在區管理辦法要求,並經區相關部門審核。各區依據功能定位、産業政策,組織對區級産業園區進行認定。對未制定管理辦法的及未進行區級産業園區認定的,暫不予以支援。
(五)500千瓦以上法人單位光伏發電項目應安裝監測系統,並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監測平臺。
二、支援標準和方式
(一)市級財政資金對以下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給予支援,每個項目自並網時間起補貼5年,補貼標準如下:
1.個人利用自有農村合法住宅建設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全部發電量,含稅)。
2.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光伏發電項目(如學校、社會福利場所等),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26元(全部發電量,含稅)。
3.享受大工業電價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03元(全部發電量,含稅)。
4.政策執行期間,如遇電價等重大政策調整,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具體情況修訂補貼標準。
(二)充分發揮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對光伏發電高品質發展的引導作用,滿足以下條件的,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給予資金支援:
1.為支援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應用,對於國家、市級相關規劃政策中已明確支援的光伏新技術、新材料應用項目,光伏發電設施作為建築構件的建築光伏一體化項目,以及應用光伏發電的綜合能源服務、虛擬電廠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依據項目建設成本,給予光伏發電系統建設投資不高於30%的資金支援(其中,達到國際先進水準新技術應用的支援標準為30%,達到國內先進水準新技術應用的支援標準為25%)。對於新研發的光伏新技術新材料應用項目,經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估認定後,參照以上標準給予支援。
2.基礎設施、公共機構、城市更新、市級重點工程等實施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産業園區(經國家、市級、區級認定)內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安裝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給予項目建設投資不高於20%的資金支援。原則上項目需整體規劃、有序實施,且裝機規模不小於1兆瓦,並實現與建築周邊環境、主體功能融合協調。具備條件建設綜合能源系統的項目,須接入綜合能源系統。
3.結合關停廢棄礦區生態修復、垃圾填埋場生態提升、設施農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給予項目建設投資不高於10%的資金支援。
(三)申請本政策資金支援的項目,應落實《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要求,新建公共機構建築、新建園區、新建廠房屋頂光伏覆蓋率不低於50%。
(四)市級財政和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不重復支援。已享受其他市級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再申請本政策相關補貼。已有相關光伏發電支援政策的領域按照既有政策執行。
(五)鼓勵採用各類金融工具、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通過社會化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鼓勵各區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區級光伏支援政策。
三、申報程式及資金撥付
(一)市級財政補貼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式
申請市級財政支援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須納入《北京市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名單》,市電力公司對納入補貼名單後的項目發電量進行計量,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發電量撥付補貼資金,具體程式如下:
1.補貼名單申報與確認。
(1)市發展改革委每年分兩批組織補貼名單申報工作,項目單位於1月15日或7月15日前提出申請。其中,法人單位項目向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直接申請納入補貼名單;個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資建設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各區電力公司向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代為申請納入補貼名單。對於計劃增容的光伏發電項目,若具備單獨計量條件,項目單位應按相關程式進行備案後申請納入補貼名單;對於不具備單獨計量條件的增容項目,不能納入補貼名單。
項目單位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備案文件、補貼申報表(詳見附件),法人單位項目還需提供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驗收檢測報告。
(2)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電力公司對本區申報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初審,於1月31日或7月31日前,將補貼名單申報材料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3)市發展改革委匯總並審核申報項目情況後,分別於2月15日或8月15日前,將審核結果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情況,發佈當期項目補貼名單。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補貼名單後,即取得享受市級財政補貼的資格。
公示網址:http://fgw.beijing.gov.cn,網站首頁-工作動態-通知公告。
2.補貼資金申請與撥付。
市級財政光伏補貼資金每年撥付兩批,具體程式如下:
(1)市電力公司負責對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發電量計量、審核,辦理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的申領和撥付工作。
(2)區電力公司分別於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將轄區內享受補貼的項目發電量匯總初審後,分別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市電力公司審核。區發展改革部門、市電力公司於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別將發電量審核結果和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報市發展改革委。項目發電量計量分為兩個時段,分別是:上一年10月1日至當年3月31日、當年4月1日至9月30日。
(3)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並分別於6月20日或12月20日前出具評估報告,市發展改革委依據評估報告確定當期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
(4)市發展改革委於每年2月28日和7月31日前,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市電力公司。市電力公司在收到市發展改革委當期補貼資金後2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相關法人單位和個人。
(二)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補助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式
1.公開徵集。
申報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的社會化投資項目需通過公開徵集和評估,市發展改革委每年適時組織補助項目公開徵集和第三方機構評估。
2.資金申報程式。
市發展改革委每年分兩批組織光伏發電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補助申報,各區發展改革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備案並開工後(竣工前)向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進行初步審核後,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申請資金支援的請示。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審批程式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申報材料。
項目單位需向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備案文件和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建設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對項目申報條件進行初審,並明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備等初審意見。依法應招標的項目還需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開展招投標工作,並提供中標通知書。
4.資金撥付。
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補助資金分兩次撥付至項目單位。第一次為項目開工並取得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後,在項目竣工前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50%。第二次為項目並網運作一年後,項目單位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檢測報告,及區電力公司認定的月度發電量文件,區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初審後報市發展改革委,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後,市發展改革委依據評估意見撥付剩餘50%資金。
四、監督和管理
(一)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資管理有關要求,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補助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開展審核,對審核發現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各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屬地責任,負責本區光伏發電項目運作情況的監管,定期進行項目運維效果評估,督促項目單位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於發電量異常的光伏發電項目應進行現場核查,如發現項目存在私自增容情況,應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發展改革委。對因運維不當、建設品質缺陷等原因造成未達到設計壽命即停止運作的項目,無正當理由隨意拆除的項目,暫停項目單位新增項目光伏補貼申請資格,待項目完成整改後恢復。
(三)各區電力公司做好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並網、發電量統計和初審以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等工作。市電力公司負責審核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對光伏發電項目並網服務、電力計量、資金撥付進行監督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