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3-16
  5. [成文日期] 2023-03-15
  6. [發文字號] 京科資發〔2023〕4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3-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7期(總第797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科資發〔2023〕4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規範北京市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世界領先的科技園區和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建設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2021年修訂)、《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國科發監〔2020〕360號)、《關於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學風與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京科發〔2020〕1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研究修訂了《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現正式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代章)    

2023年3月15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規範北京市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世界領先的科技園區和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建設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2021年修訂)、《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國科發監〔2020〕360號)、《關於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學風與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京科發〔2020〕1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整合科技、産業、戰略、經濟等高層次人才,服務科技創新管理,是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市級科技項目統籌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統稱資訊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庫按照“集中統一、科學管理、資源共用、規範使用”的原則建設和運作。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北京科技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審評中心)開展專家庫日常運作維護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科技項目評審、綜合績效評價等環節所需評審專家,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使用。其他管理環節所需專家,具體使用方式根據實際需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 入庫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中國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恪守科技倫理,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嚴謹、客觀公正;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準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研究發展動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

  (四)身體健康,具備時間和精力條件完成評審、評價等工作;

  (五)按照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科技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專家無不良科技信用記錄,且無學術不端行為,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六條 專家分為科技研發類、産業管理類、戰略諮詢類、財務管理類和其他類。

  (一)科技研發類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承擔過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或是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

  2.在主要國際學術組織中任高級職務,或是國際標準起草人;

  3.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外資研發中心的首席技術人員或技術研發總負責人等。

  (二)産業管理類專家應是具有豐富科技管理、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熟悉相關領域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科技型上市公司、科技領軍企業、高等學校、各科研機構(包括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新型研發機構等)、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全國性或全市性行業協會學會、産業技術創新聯盟及科技類社會組織等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戰略諮詢類專家應是公共決策諮詢和政策研究領域具有豐碩的成果和較高威望的專家學者。包括熟悉國家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政策的政府專家諮詢顧問委員會成員;國家部委、市級有關部門、國家高端智庫、知名高等學校的專家學者;在科技創新政策研究、戰略規劃制定、項目管理等領域具備豐富經驗的智庫或諮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四)財務管理類專家應當是熟悉科技經費管理制度的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註冊會計師,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業單位等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

  (五)其他專家包括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銀行信貸及保險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法學專家;具有豐富科普傳播工作經驗或對科普創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等。

  第七條 專家入庫主要採取邀請入庫、公開徵集和共建共用三種方式:

  (一)邀請入庫。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主動邀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和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前三名獲得者)等高層次人才,以及本領域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入庫,經專家本人同意並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可直接入庫。

  (二)公開徵集。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常年受理、定期審核入庫方式徵集專家。專家自願通過資訊系統填寫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後提交至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符合條 件的專家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納入專家庫;外籍專家也可按此程式申請入庫。

  (三)共建共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通過與國內各類專家庫建設方簽訂協議的方式,按照協作共用的原則積極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吸納入庫;本市及外省市相關行政部門需要使用專家庫資源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可依申請並按專家自願參與原則提供相應協助。

  第八條 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擬入庫專家名單應在資訊系統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專家人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專家正式進入專家庫,並告知專家本人。

  第九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建立反映入庫專家特色的專家標識體系,對專家特長領域、研究方向等進行精確描述。

  第十條 專家庫實行資訊定期更新機制。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定期開展入庫專家個人資訊確認或更新。

  除定期更新外,入庫專家應在個人資訊發生變化時,及時、主動登錄資訊系統更新資訊。專家所在單位負責對專家更新資訊進行核對、補充後,在資訊系統中提交。

  專家連續兩年未對本人資訊進行確認或更新的,專家資格將被凍結,相關情況將通知專家本人。專家重新登錄確認或更新資訊並經所在單位審核通過後,可解除凍結狀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以出庫: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專家信用評級為C級的;

  (三)本人有主動回避情形的,但未申明回避的;

  (四)擅自披露評審等活動所涉及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資訊的;

  (五)接受邀請後兩次無故缺席的;

  (六)因評審工作失職並受到有效投訴的;

  (七)不公正履行專家職責,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行為的;

  (八)被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的;

  (九)違法違紀、開除公職或黨籍的;

  (十)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第十一條(一)、(二)所列情形的,自情形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入庫。具有第十一條(三)、(四)、(五)、(六)所列情形的,自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入庫。具有第十一條(七)、(八)、(九)所列情形的,終身不得再次入庫。

  第十三條 專家出庫程式。專家所在單位、審評中心核實相關資訊後,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審評中心予以出庫,並告知專家本人。

第三章 項目評審活動專家選用

  第十四條 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一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誠信原則。符合科技專家信用要求,在國家或北京市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無失信記錄,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

  (二)同行評議原則。充分考慮專家從事專業、工作單位、擅長應用領域等事項。

  (三)隨機原則。根據科技計劃類別和項目類型特點,合理確定評審專家選取條件,明確專家構成及選取範圍,由系統隨機産生候選專家。

  (四)輪換原則。為保障專家科研時間,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立項評審項目不超過10次。

  第十五條 選取專家與邀請、使用專家的崗位,應當分離。

  第十六條 專家接受評審邀請的,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根據具體評審情況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十七條 專家選取實行回避制度。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由資訊系統自動予以回避:

  1.是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2.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在過去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項目、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等合作關係;

  3.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如果法人單位擁有二級及以下內設機構時,應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不同機構);

  4.項目申報單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專家對被評審項目完成單位、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等,存在學術偏見或認識偏見。

  (二)專家在收到評審邀請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明回避:

  1.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碩士、博士期間)、3年內曾同一時間在同一法人單位任職(如果法人單位擁有二級及以下內設機構時,應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不同機構)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係;

  2.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在過去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科技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係;

  3.24個月內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過聘用關係,包括現任該單位的諮詢或顧問等關聯職務;

  4.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法律糾紛或經濟利害關係,如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等(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5.其他有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情形。

  (三)專家使用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求,提出更詳細明確的回避條件。

  第十八條 建立專家評價機制。對專家參與評審活動情況進行評價,作為後續專家選取和使用及專家庫動態管理的重要參考。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評審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情況;

  (二)工作態度和勤勉狀況;

  (三)履行評審職責的能力;

  (四)執行回避與保密規定的情況等。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獨立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二)個人資訊等應得到保護;

  (三)可自願退出專家庫;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獲取合理的勞務報酬;

  (五)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的專業技術領域的評審、評價等活動;

  (六)有權抵制或依法檢舉活動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二)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工作紀律和保密等規定;

  (三)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主動提出回避;

  (四)簽署專家意見,並對簽署的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五)應及時更新與工作相關的個人資訊;

  (六)嚴格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專家參加評審等科技活動,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與活動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係者獲得項目立項提供便利;

  (二)不得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

  (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關係”等請托;

  (四)不得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五)不得洩露在評審等活動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洩露被評項目的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資訊,不得侵犯被評項目的智慧財産權;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活動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接受活動對象的宴請;

  (七)不得將科技項目評審專家作為榮譽稱號加以使用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評審專家名單應當於項目評審工作完成後在資訊系統向社會公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強化資訊系統建設,建立痕跡管理機制。對專家選取、專家評審、專家回避、專家評價等活動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關操作記錄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十四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及專家使用單位嚴格保障資訊系統及專家個人資訊的安全。嚴禁私自複製、下載、洩露或出售專家庫中的資訊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 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及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取消專家資格,由專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涉及項目必要時應重新組織評審,相關行為資訊記入科研誠信數據庫。

  第二十六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專家資訊審核,對相關科研失信、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如因單位審核不嚴謹、報告不及時,對項目評審等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計入單位誠信檔案、指導整改直至取消單位推薦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專家庫管理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作出處理:

  (一)管理嚴重失職,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二)私自複製、下載或出售專家庫中的資訊和資料;

  (三)與工作相關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20〕1號)、《中關村管委會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中科園發〔2020〕17號)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