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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電力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2-10
  5. [成文日期] 2023-02-08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2-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6期(總第796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北京市電力中長期交易偏差電量免責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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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23〕2號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華北分部、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市場主體:

  為規範北京地區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主體行為,保證市場主體利益,依據華北能源監管局《關於印發<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結算規則(試行)>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20〕250號)、《關於明確2022年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21〕2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地區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實際,現就北京市電力中長期交易偏差電量免責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偏差電量定義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實際用電量與各類交易合同(購售合同)總電量的差值部分為偏差電量。偏差電量分為超用電量和少用電量,批發交易用戶支付超用電量電費,獲得少用電量電費收入。

  二、申請主體

  申請主體為參與批發交易的市場主體,參與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由其代理售電公司申請。

  三、免責範圍

  符合以下情況的,經認定後執行偏差電量免責。

  (一)政策因素:指在電力用戶月度抄表周期內,電力用戶執行市(區)政府(部門)臨時發佈的減産能、重污染天氣等導致電力用戶用電量減少的相關政策的。

  (二)電網因素:指在電力用戶月度抄表周期內,因電網公司主動採取有序用電和拉路序位措施或臨時停電、故障停電等影響電力用戶正常用電的。

  (三)不可抗力因素:指在電力用戶月度抄表周期內,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因素導致電力用戶用電量減少的。

  鼓勵批發交易用戶通過參加月度、月內(多日)、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方式減少偏差電量。

  四、需提交材料

  申請主體應按以下情況提交相關材料(附件1)。

  (一)屬於免責範圍中“政策因素”的,需提供市(區)政府(部門)臨時發佈的減産能、重污染天氣等有關文件及産能減少執行情況材料。

  (二)屬於免責範圍中“電網因素”的,需提供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區供電公司)調控中心的停電記錄和恢復送電時間記錄等;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區供電公司)發佈的有序用電和拉路序位方案(通知)及電量影響情況材料。

  (三)屬於免責範圍中“不可抗力因素”的,需提供市(區)政府(部門)發佈的有關文件及電力用戶産能減少執行情況材料。

  (四)偏差電量免責預申請表(附件2)。

  (五)偏差電量免責申請(附件3)。

  (六)偏差電量免責計算依據等相關材料。

  五、免責電量標準

  依據相關文件材料,並結合實際執行情況,執行全部或部分偏差電量免責。電力用戶提交的偏差免責電量不得大於當月抄表周期內的“交易合同電量(注1)-實際用電量”;售電公司偏差免責電量按簽約零售用戶實際偏差免責電量的總和核定;電力用戶結算時,偏差免責電量不超過該用戶實際産生的偏差電量。

  注1:交易合同電量分為批發交易電力用戶交易合同電量和零售用戶交易合同電量。參與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的交易合同電量指當月全部交易合同電量總和;零售用戶的交易合同電量指市場化購售電合同或市場化購售電合同結算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的當月合同電量。

  如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在交易平臺錄入或變更電量與上述電量不一致,電量以平臺數據為準。

  (一)屬於免責範圍中“政策因素”的,在提供相關政策文件的前提下,依據實際執行情況給予全部或部分免責。執行免責電量按照發佈政策實際執行時間計算。

  (二)屬於免責範圍中“電網因素”的,在提供相關材料的前提下,執行免責電量按照實際停電小時數計算;對於實施有序用電的情況,按照電力負荷降低數值及實際安排小時數計算。

  (三)屬於免責範圍中“不可抗力因素”的,在提供相關材料的前提下,執行免責電量按照影響小時數計算。

  偏差免責電量的調節系數U2取值為1。

  六、工作流程

  (一)電力市場化交易過程中,申請主體自行判定可能因政策、電網、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正常用電時,應於當月抄表周期內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偏差電量免責預申請表。市城市管理委在收到預申請後,將會同有關單位隨機開展現場抽查,相關市場主體應積極配合抽查工作。

  (二)符合偏差電量免責條件的批發交易用戶,於次月9日前(如遇節假日順延),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上月偏差電量免責申請及其他全部相關材料(含電子版)。如需修改、補充,市城市管理委將於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主體應於次月15日前(如遇節假日順延)補充報送相關材料。未按時提交或未按要求修改、補充的將不予受理。

  (三)市城市管理委確認材料符合偏差電量免責條件後,於次月27日前(如遇節假日順延)將符合偏差電量免責條件的市場主體名單及偏差電量免責情況告知首都電力交易中心。

  (四)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市城市管理委確認的偏差電量免責市場主體名單及偏差電量免責情況,根據本通知“五、免責標準”進行偏差結算,並於結算前在電力交易平臺發佈偏差電量免責及結算結果,相關申請主體可登錄電力交易平臺進行查看。

  七、其他要求

  (一)偏差電量免責次月認定,偏差電量和偏差資金壓月結算,偏差電量保持現有結算關係不變。

  (二)零售電力用戶應積極配合售電公司,提供相關材料。申請免責的相關市場主體,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一旦發現存有弄虛作假情況,將不予受理偏差電量免責申請。

  (三)當零售電力用戶出現偏差電量免責因素導致用電量發生變化時,有義務及時告知售電公司,售電公司與代理電力用戶偏差電量免責責任按已簽訂的市場化購售電合同有關條款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關於北京市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電量偏差免考核(試行)有關工作的通知》(京管發〔2019〕61號)同時廢止。如遇相關政策調整,則以調整後政策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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