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規自發〔2022〕360號
各分局、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建築類項目施工暫設規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第24次市規劃自然資源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做好落實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2年12月16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建築類項目施工暫設規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上施工暫設的規劃監督管理,依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和《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建築類項目施工暫設規劃許可審批辦理工作標準(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上,主體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建築類項目,因主體工程施工需要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施工暫設的規劃監督。
市政房屋建設類項目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建設類項目施工暫設的規劃監督參照執行。
第三條 施工暫設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隨主體工程納入全過程服務監督。
第四條 建設單位(個人)應在主體工程及施工暫設建設現場的顯著位置,對外公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內容,方便公眾查閱,接受社會監督,公開時間直至該施工暫設拆除為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五條 建設單位(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不得建成或改建成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設工程,並對施工暫設使用安全和工程品質負責。如確需變更批准內容的,應當報經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再行建設。
第六條 建設單位(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施工暫設使用用途,不得擅自轉讓、交換、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
第七條 主體工程尚未竣工,施工暫設期滿需要延續使用的,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在臨時使用期屆滿三十日前,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繼續使用。
第八條 施工暫設應當在批准的臨時使用期內使用,期滿未延續的,建設單位(個人)應無條件自行拆除。
施工暫設在批准的有效期內,因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公益類項目建設需要拆除施工暫設的,建設單位(個人)應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九條 主體工程規劃驗收前,施工暫設必須拆除。施工暫設未拆除的,主體工程不得通過規劃驗收。
第十條 如施工暫設關聯的主體工程已竣工,其他未規劃驗收的主體工程需繼續使用此施工暫設的,經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可變更關聯的主體工程許可證號,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維持原證期限;或與其他未規劃驗收的主體工程關聯,重新辦理該施工暫設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對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逾期未拆除等涉及違法行為的,按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