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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2-15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發〔2022〕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2-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6期(總第796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完善沒收建築物産權手續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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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發〔2022〕39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相關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完善沒收建築物産權手續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遵照執行。各區應結合《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築物處置辦法(試行)》(京規自發〔2020〕349號)和指導意見,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認真落實,規範高效地推進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2年2月15日  


關於完善沒收建築物産權手續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關於沒收違法建築物的規定,細化落實《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築物處置辦法(試行)》(京規自發〔2020〕349號,以下簡稱349號文)的相關要求,規範沒收建築物完善産權手續的實操程式,切實維護首都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符合349號文“完善手續條件”規定的沒收建築物,按照政府調撥使用或市場公開交易的方式完善産權手續的相關工作。

  二、工作機制

  按照“市級指導、區級處置、部門參與”的原則開展完善手續工作,市級相關部門負責加強對沒收建築物完善産權手續的業務指導。各區政府應建立區級聯席會議,統籌本區沒收建築物産權手續完善工作,組織各部門按照工作程式和要求出具部門意見,審定完善手續的處置方式。區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負責完善手續工作的具體執行。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但不限於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交通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水務部門、文化和旅游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園林綠化部門、文物部門、人防部門、商務部門等。各區規劃自然資源分局負責牽頭提請區政府審定,各部門負責按照職責出具部門意見。

  三、工作程式

  工作程式分為申請、初審、審定、處置、登記五步。

  (一)申請

  符合完善手續條件的,接收單位向各區規劃自然資源分局提出完善手續的書面申請。沒收建築物移交工作完成後,接收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鑒定工作,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其中,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明確房屋是否滿足安全和抗震要求,消防安全鑒定報告應明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或消防安全監管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應明確是否符合用地審批條件。

  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完善手續的項目名稱、建設時間、項目位置、使用用途、使用現狀、現場照片、前期鑒定報告等。其中,用於公共公益用途的,應當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符合公共公益性質和行業管理規範的認定意見及監管承諾,並按照《北京市公共公益類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項目完善手續的工作辦法》(市專班發〔2021〕4號)有關規定推進完善手續程式;用於經營性用途的,應當組織符合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沒收建築物進行資産評估,出具資産評估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應納入區政府審定會議。

  (二)初審

  各區規劃自然資源分局接收書面申請後,負責從政策性和技術性兩方面進行初步審查。

  一是政策性審查,包括規劃政策審查和用地政策審查。規劃政策審查包括:審查是否符合各級各類規劃和兩線三區管控及規劃實施要求;符合規劃的項目,需出具相應規劃圖,明確規劃條件和沒收建築物規模、用途、高度、層數等指標;位於集中建設區以外的項目,應出具用於完善手續的規劃意見,明確解決路徑,並同步履行相關規劃深化、細化工作。用地政策審查包括:進行土地權屬審查,組織編制供地方案;沒收建築物佔用農用地的,組織編制農用地轉用方案,佔用耕地的,落實佔補平衡。用於經營性用途的,按照市場公開交易要求做好地價評估工作。

  二是技術性審查,包括出具土地權屬審查成果;出具現狀地籍地類數據,並根據需要提供向量坐標;出具包含地類、位置、四至等要素圖件;進行用地範圍釘樁、勘測和房屋測量,形成測繪成果;需要開展壓覆重要礦産資源核查的,出具相關核查報告。

  經初審同意的,區規劃自然資源分局應及時提請區政府審定,並附項目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及相關方案。

  (三)審定

  審定會由區政府組織召開,對項目申請、初審、測繪備案結果、消防安全鑒定、房屋安全鑒定、辦理門樓牌編號等意見進行審查;根據項目需要,增加相關成員單位審查意見。其中用於公共公益用途的,通過會議明確辦理用地和産權登記手續的主體。

  區級部門意見主要包括: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是否符合房屋品質安全標準進行審查認定,對測繪結果明確審核意見;區消防監管部門應對是否達到消防安全標準進行檢查認定;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是否符合北京市産業禁限目錄要求認定意見;區財政部門負責出具國有資産劃撥意見或指導並規範屬地進行資産劃轉。涉及其他部門的,依據部門職責出具書面意見。

  符合簡易低風險條件的,可以參照《關於完善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京規自發〔2019〕439號)等文件執行,免予辦理相關手續的,無需出具相關意見。

  各部門在審定會上均明確原則同意的,應以會議紀要形式予以明確;會後補充書面意見或提供落實情況的,應統一匯總後納入會議紀要。審定通過後,接收單位應儘快推進具體處置工作。

  (四)處置

  具體處置工作按照政府調撥或市場公開交易兩種方式進行。辦理政府調撥或市場公開交易前,沒收建築物所佔土地應基本具備供地條件。

  1.政府調撥使用

  政府調撥是指沒收建築物用於公共公益用途,通過區政府審定會議確定使用人,使用人以劃撥或佔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辦理用地手續和不動産産權登記。

  沒收建築物佔用國有土地的,按照劃撥方式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佔用集體土地的,按照佔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具體程式參照《北京市公共公益類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項目完善手續的工作辦法》(市專班發〔2021〕4號)執行。

  2.市場公開交易

  市場公開交易是指沒收建築物用於經營性用途,通過市場公開交易方式確定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買受人,並辦理用地手續和不動産産權登記。

  房屋産權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應通過北京産權交易所平臺進行,採取網路競價、招標評審或拍賣等方式確定買受人,具體規則參照北京産權交易所實物資産轉讓相關操作規則及實施辦法執行。擬公開交易的建築物定價依據審定會通過的資産評估報告確定,土地價格依據地價評估報告確定,公開交易的條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政府增值收益調節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等。

  經市場公開交易確定買受人後,交易雙方簽訂《實物資産交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交易價款全部繳納後,北京産權交易所出具交易憑證。其中,交易産生的溢價部分納入土地出讓金額。

  土地出讓合同應符合交易前認定的規劃條件、規劃指標、地價水準等。其中,沒收建築物佔用國有土地的,買受人與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沒收建築物佔用集體土地的,買受人應與集體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履行民主程式授權的全資公司簽訂集體土地出讓合同,合同樣本參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合同範本。集體土地出讓合同內容應報區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備案,區規劃自然資源分局對土地利用行為進行監管,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由區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從土地出讓價款中扣除。

  (五)登記

  受調撥使用人或買受人向區不動産登記部門提交登記申請。

  政府調撥項目申請材料包括:審定會議紀要、國有土地劃撥手續或集體土地佔地手續、房屋安全品質合格材料、房産測繪報告、消防安全鑒定報告、門樓牌號證明信等相關材料。未經批准,使用人不得轉讓、變賣接收建築物,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不得進行不動産抵押和轉讓。

  市場公開交易項目申請材料包括:審定會議紀要、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或集體土地出讓合同、市場公開交易憑證、交易價款繳清憑證、房屋安全品質合格材料、房産測繪報告、消防安全鑒定報告、門樓牌號證明信、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等相關材料。未依規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繳齊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辦理産權登記。

  登記發證前需要公告的,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經公告無異議或無需公告的,向申請主體頒發不動産權證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抓好落實。各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和準確把握規劃自然資源領域巡視整改指出的沒收“空轉”問題及要求,堅決執行好處置政策,切實解決好沒收處置後續工作,做深做實做好沒收處置的“後半篇文章”。

  (二)深入調研,注重實效。各區政府要充分調研摸底本區項目情況,建立工作臺賬,細化本區工作流程。切實建立本區沒收處置的聯席會議機制,提升沒收處置實效,在規定時限內無法完善手續的,各區政府要堅決依法拆除。

  (三)協同聯動,加強督導。市區兩級要加強聯動,協商研究、共同推動完善手續工作落地落細,相關部門要重視處置工作的協同性、嚴肅性和公正性,各區政府要不斷建立健全沒收建築物規範處置的政策體系,實現首都沒收處置工作規範化、高效化的工作目標。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築物處置辦法(試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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