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23]419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按照《關於印發推進光伏發電高品質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京發改〔2023〕315號,簡稱《實施意見》)、《關於印發推進光伏發電高品質發展支援政策的通知》(京發改規〔2023〕4號,簡稱《支援政策》)要求,現開展本市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名單(2023年第一批)申報及光伏項目公開徵集工作,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級財政補貼名單申報
請各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轄區內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市級財政補貼名單(2023年第一批)申報工作,會同區電力公司對申報項目的備案材料、補貼申報表審核匯總後,於2023年4月30日前報送市發展改革委,並對項目申報條件進行嚴格審核:
1.於2022年1月1日(含當日)後並網發電,項目類型屬於個人利用自有農村合法住宅建設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或執行大工業電價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
2.法人單位光伏發電項目須通過第三方機構的驗收檢測合格並出具驗收檢測報告,項目選用組件及逆變器設備符合《支援政策》相關要求。
3.自然人光伏項目需符合各區制定的農村住宅分佈式光伏發電建設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4.500千瓦以上法人單位項目應安裝監測系統,並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監測平臺。
針對個人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出現私自增容、拆除設備、銷戶、承續等情況,區電力公司應及時匯總並報各區發展改革部門,各區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後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變更申請。
二、申請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光伏項目徵集
請各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光伏發電領域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公開徵集工作,加強項目審核把關,確保申報項目符合《實施意見》及《支援政策》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區申報項目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相應分區規劃及《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22年版)》要求。
2.申報項目的實施地需在本市範圍內,符合《支援政策》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範圍。
3.項目已開工未竣工或已具備開工條件並在2023年內開工後形成實物工作量。
4.項目申報單位無嚴重失信記錄,經營狀況良好,財務制度健全。
請各有關單位於2023年4月14日前聯繫項目屬地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申報(央企、市屬國企可直接向市發展改革委新能源處申報),逾期未反饋的視為無需求。請各區發展改革部門於2023年4月17日前將徵集項目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新能源處)。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4月3日